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权利。人格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依据自然人出生和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的事实而依法获得的。一方面,民事主体只有具备人格权,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另一方面,只要是民事主体,均具备人格权。因此,自然人从出生那一刻开始,即成为民事主体,也便享有了人格权;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成立那一刻开始,即成为民事主体,也便享有了人格权。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自然人、法人只要存在,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享有人格权,既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也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换言之,凡民事主体,均需具备这样的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民事主体是否加以行使,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也不因性别、种族、民族、贫富、肤色等而有所区别。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人格权专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方面,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另一方面,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www.xing528.com)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所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人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人格利益包括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需要的各种利益。人格权为人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保护。在民法上,人格利益可以分为具体人格利益和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利益,是指由法律列举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是指在法律列举的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需要的其他重要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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