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权消灭的概念
所谓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代理资格的丧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结束,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代理权的终止。
(二)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引起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因代理权发生的根据和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代理,通常都是明确规定代理的期间和代理的任务的。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的时间,有代理证书的依代理证书,无代理证书或代理证书记载不明的,依委托合同。代理权授予时未明确代理期间或者代理事务范围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当代理期间届满且被代理人又没有继续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时,或者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已经完成了代理任务,使被代理人因而取得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了一定的民事义务时,代理人的代理权即行终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行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关系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自愿建立的,一旦这种信任发生动摇,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消灭,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则可以辞去委托。取消和辞去委托的行为,均属于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将其撤销或辞去委托的决定通知对方,即会发生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不过,为了避免因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而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代理权的撤销或辞去,均应事先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在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能因代理权之撤销或辞去而拒绝承担责任。
(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种人身信任关系。因此,代理人与代理人的人身不能分离,当代理人死亡时,只能引起代理权终止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引起代理权继承的法律后果。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代理人死亡是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是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代理行为通常具有连续性,在代理行为完成之前一般是不宜中断的。如果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即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往往会给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并且也会给第三人带来财产的损失。二是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互相信任而建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死亡以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并且都愿意继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可以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作为新的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继续代理,建立新的代理关系。当然,若被代理人死亡以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与代理人彼此之间相互不信任,则可以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从而使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根据《民通意见》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职责是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如此,代理人才能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完成其代理任务。如果代理人不具备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因而导致代理权的终止和代理关系的消灭。(www.xing528.com)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权存在的基础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主体的存在。法人既可以作为被代理人,由他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代理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人一经撤销或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便丧失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因此,法人不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一旦自身消灭,其代理权亦归于消灭,代理关系随之终止。
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是为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因此,这两种代理是以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当被代理人已经成年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精神恢复正常,依法被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时,被代理人便具备了处理自己事务的民事行为能力,原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法定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而一旦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致使代理关系的一方失去了主体,则导致代理关系消灭。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委托代理一样,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职责,是代理被代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了作为代理人的资格,因而必然会引起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指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来自人民法院和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如果指定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代理人,严重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等等,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便可以取消指定,从而引起指定代理人丧失代理权。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由监护人担任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则代理权亦消灭。除此之外,夫妻离婚、收养关系解除等,都会引起法定监护关系的消灭,从而导致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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