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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对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件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权滥用的构成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①以代理人有代理权为前提;②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做出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的行为;③代理人代理行为造成了对被代理人不利的后果。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对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件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所谓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二)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1.应当正确行使代理权。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禁止无权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作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代理权限,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第64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完成代理任务。

(2)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委托代理。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这种信任具有人格意义。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积极、认真、负责地完成代理任务,而不得把代理权转托给他人。当然,在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中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同样要求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亲自进行,而不得任意将代理权转由他人行使。在特别情况下,并不排除为被代理人利益进行的转委托,但需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经被代理人追认。在紧急情况下,例如代理人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如不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可以进行转委托,被代理人不得拒绝承担转委托的后果。

2.禁止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权滥用的构成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①以代理人有代理权为前提;②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做出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的行为;③代理人代理行为造成了对被代理人不利的后果。(www.xing528.com)

实践中,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但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又称同时代理。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能够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但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完全由一人操作,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与自己代理一样存在代理人从中损害委托人利益之嫌,难免顾此失彼,从而难以达到利益平衡,故也为法律所禁止。

(3)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显然与其职责不相称,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代理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

在处理以上滥用代理权纠纷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首先确认该项代理行为无效,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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