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自成立起生效;但是,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则因此而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取决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是否发生。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行为人的某种实际需要才能作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而行为人该项需要的动机是不能作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错综复杂性,有时行为人的需要由于条件尚不成熟,还不能作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为人只要把促使自己设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动机作为条件规定到民事法律行为中就行了。这样,就使行为人的动机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可以使行为人对将来才能得到满足的需要,事先获得保障。一般来说,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不同需要。
2.对设定条件的限制。
(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的事实,则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行为人把已知的已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则视为该法律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则视为行为人并不希望从事该民事行为,因而该民事行为应被宣告无效。
(2)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行为人可以通过协议决定是否附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加条件。所附条件既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则以意思表示为必要。如当事人仅有意思而无表示,则不构成所附条件。
(3)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应是将来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必然发生,行为人在约定时是不能肯定的。如果能够肯定将来必定会发生或者能够肯定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则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正是因为人们对尚未发生的事实难以预料或确定,才有必要把它作为条件以便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果在民事行为成立时,行为人已经确定作为民事行为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则视为行为人根本就不希望从事该项民事行为,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无效。相反,如果行为人把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失效的条件,则视为未附加任何条件。
(4)是合法的事实。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其设立目的在于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按照《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方也不能用所附条件剥夺他方的合法权益。
3.所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所附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作用所作的分类。所谓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即该条件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着延缓或推迟作用:在条件成就前,尽管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抑制状态,权利人尚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也无须履行义务,法律行为的效力因被延缓而处于相对停止状态。所谓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履行其民事义务,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即该所附条件成就以前,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其民事义务,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则导致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可见,解除条件所限制的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终止或继续有效的问题。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这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所谓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该肯定条件以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因而肯定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前述两项事例中所附条件均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前者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后者为附肯定的解除条件。所谓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是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因而否定条件又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www.xing528.com)
4.所附条件的效力。
(1)条件成就及其效力。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已经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不需要再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但应注意的是,在要式法律行为中,仅仅约定条件成就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尚需履行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条件不成就及其效力。条件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确定地不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对于否定条件,以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对于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如何,《民法通则》、《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一般来说,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维持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原有效力。
(3)条件成就与否的拟制。条件成就与否的拟制,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其构成要件有二:①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当事人;②此当事人须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何为不正当,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附期限与所附条件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予以某种限制。但是,二者又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在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而任何期限均具有确定性,是确定地要到来的。
2.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它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暂时的抑制状态,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旦期限届至,法律行为随之生效,当事人即可依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之为生效期限或者始期。
(2)解除期限。它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但一旦该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因此,解除期限又可称之为失效期限或终期。如有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对期限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一般应明确具体。另外,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期限违法的,则视为法律行为完全未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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