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法律地位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依法设立。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这就使它既区别于由公司法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既区别于作为开办者、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根据法人内部的规章成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组成法人的车间、班组或科室。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不要求其拥有完全独立支配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因此它必须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4.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法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它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照创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合伙性组织(如合伙企业)和独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
2.按照创设目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三)常见的非法人组织形式
1.合伙。
(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依法成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通常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合伙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合伙组织属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合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伙是当事人按照合伙协议成立的组织体。这与法人成立必须要有章程不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自然人、法人组成合伙联营体,共同经营必须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它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合伙是相对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体。合伙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目的,它不同于自然人;同时,合伙又没有达到公司的严格组织程度,不能像公司那样适用有限责任原则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不是法人。它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种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体。
第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人不论用什么形式出资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所占的份额,从而据以确定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中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的份额。出资是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违反约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第四,合伙当事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联合体的形成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同时也是为了共同经营目的,所以各合伙人应当进行共同的经营活动。这是实现合伙事业目的的基础。在共同经营中,各合伙人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中所欠的合伙债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伙人特别约定的以外,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合伙的分类。
第一,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对合伙债务,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第二,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不同,合伙可分为个人合伙和单位合伙。个人合伙,是指自然人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合伙形式。单位合伙,即合伙性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根据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态不同,合伙可分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合伙企业,是指组成企业的合伙。我国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从其性质上看属于商事主体。我国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合伙企业法》,该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予以修订。它是调整我国现行合伙组织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则为其他合伙。
(3)合伙财产和合伙债务。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合伙经营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也不得随意要求退回,各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决定进行处分或分配。
合伙债务是指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各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同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还应负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当然,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是合伙的本质特征。全体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①管理参与权和事务授权。全体合伙人通过一致决议,将部分或全部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重大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才能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②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合伙人均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有权查阅账簿和其他业务文件。③异议权和撤销权。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不同意见时,合伙事务应当暂停执行,待全体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时再予执行。如果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人不按合伙协议或合伙决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撤销该委托。④竞业禁止义务。普通合伙人都不得经营与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事业。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不为外人知晓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最了解合伙内部情况,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事务,极易造成合伙人整体利益的受损。而对于有限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执行事务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不能以合伙人事务执行人越权行为而否认与第三人的正常交易行为的效力。其目的在于稳定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
(5)入伙和退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如没有特别约定,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具体的退伙事由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等。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具体有: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声明退伙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业务。
退伙后,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合伙终止。合伙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合伙终止的原因包括: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是:①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②个人独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雇工经营;③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进行登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④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和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业主的名义或者投资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征:①分支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体,因为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且要经核准登记才能从事业务活动。②分支机构是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具有从属性。表现在分支机构要受法人的统一支配和管理,其业务活动要受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另外分支机构的名称要表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并且分支机构的“独立”财产也是由法人拨付的。③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总部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或担保。
分支机构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由于其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的性质也属于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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