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赋予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与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点如下:
1.始期和终期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从存续期间上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只能存在于人的生存期间,长度有限,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一般可以长期存在,延续几代人的现象也是常见的。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体,所以法人不能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性的民事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亲属权、配偶权、继承权等,法人都不能享有。当然,作为普通的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某些只有法人能够从事的经营活动,如某些特许经营的领域,自然人是不能涉足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受到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统一规定,一律平等,人人相同,一般不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而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每个法人都有其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活动目的,不同的法人担负的社会职能不同,因而,法律对不同法人的条件要求也不相同。《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法人的成立宗旨及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来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才能实现发起人和投资者的目的。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来分析,实践中,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当有效。从这点看,对法人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www.xing528.com)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而自然人由于受到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行为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智力健全的人,才能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有区别的,但就某一个具体的法人而言,一旦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其行为能力的范围也随之确定,并且二者的范围是一致的。而自然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在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是不一致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直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的范围显然是不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不具有自然人的思维和意思能力,所以法人的意思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代表人来形成和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而自然人在其取得行为能力后,都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而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不仅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而且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即法人还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所谓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它是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上与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并无差异,即都应符合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别要求。由于法人是组织体,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依靠法人机关来实现的,因此,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上还须具备以下两点特别要求:首先,从行为主体上看,法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法人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法人组织机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工作人员及法人代理人的行为。其次,从行为的性质上看,法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而形成的违法行为,不应包括上述人员实施的私人行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才视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而上述人员实施的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只能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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