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后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应从其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之间没有顺位的限制。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失踪事实得以确认,法院以判决形式宣告失踪。
3.宣告失踪的效力。在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但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需要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资格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当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法院应当在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中指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为失踪人追索债权。财产代管人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或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如果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同时要求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销。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的下落,被宣告失踪的人本人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失踪人失踪判决。
宣告失踪一经撤销,代管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宣告失踪的人,并将在代管期间对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向被撤销宣告失踪人报告。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对生死不明的失踪人所做的死亡推定,通过宣告死亡制度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一样,都是结束失踪人失踪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但两者还存在区别: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则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2.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须下落不明持续满一定期限。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一样也必须有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但对失踪的时间条件的要求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一般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4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满4年。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的限制。由以上规定可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宣告失踪一样。所不同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即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并且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人仍未出现并且也未获得其确切消息的,法院可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宣告死亡的效力。《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宣告死亡所产生的具体效力。一般认为,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切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归于终止,如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但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事实上还活着,则其在生存地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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