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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范围及民事争议解决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发生作用。民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作为例外的是,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其本国法;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其民事争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接受我国法律管辖的,我国民法对其有效。

民法的适用范围及民事争议解决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发生作用。民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这里所称的“人”,如无特别说明,通常指所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适用我国民法。作为例外的是,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其本国法;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其民事争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接受我国法律管辖的,我国民法对其有效。至于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国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其本国法;②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③在中国境内订立的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另外,根据民事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其空间效力也有区别。凡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均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除外。地方性的民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仅适用于本辖区之内,对其他地方不产生效力。(www.xing528.com)

(三)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如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新法直接废止旧法,如1980年通过并于2001年经过修正的《婚姻法》第51条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如1982年颁布并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经过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③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如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曾批准宣布1978年前颁布的部分法律失效。

关于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不过,也有一些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这就赋予我国《继承法》一定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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