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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土地制度:彻与助并行,贮的制度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确曾实行过分公田、私田的井田制度。这种制度,实行于较近的“国中”。这就是说,西周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的“助”法与“什一之税”的“彻”两种不同的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并行。西周贵族领主剥削农民,除了“助”、“彻”之法外,还有一种“贮”的剥削。西周金文中有关“锡田”后必须负担“贮”,就属于下级对“锡田”的上级所负担的一种贡纳义务。这种赐田邑是国家的政治制度所规定的,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西周土地制度:彻与助并行,贮的制度

西周确曾实行过分公田、私田的井田制度。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西周的全部土地都是实行这种制度。其实在实行井田制的同时,在另一地区还实行着一种非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又说:“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这是说周人有“彻”与“助”两种制度。下面接着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把“野”和“国中”很清楚地分为两种制度。助或藉是一种借民力助耕公田,用劳役地租剥削的井田制度,实行在较远的“野”中;另一种则是抽十分之一税的彻法。赵岐注《孟子·滕文公上》:“彻,犹人彻取物也。”(此据阮元据宋本所校)《毛诗·豳风·鸱鸮》:“彻,剥也。”足见“彻”是通量土地之所入而取之于民,与借耕代赋之井田不同。这种制度,实行于较近的“国中”。这两种制度不能混而一之。

历来讲井田制的人,往往把这两种制度误认为是一种,其中也包括一些过去的注疏家,把两种制度强合为一,并多有附会,往往自相矛盾。因为“九一而助”的井田,显然不得称为抽十分之一的税。从领主方面讲或在农民的立场而言,都是九分之一,亦即百分之十一强;把“九一而助”附会成是什一之税,实在是牵强之至。

其实,汉代郑玄在注释《考工记》时,已清楚地告诉我们:“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这就是说,西周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的“助”法与“什一之税”的“彻”两种不同的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并行。

西周贵族领主剥削农民,除了“助”、“彻”之法外,还有一种“贮”的剥削。这是由于周克商后,推行分封制引起的。分封制使各级贵族从上到下一级级地赏赐其下级,变成为一个隶属一个的土地多级所有主。

这样构成的土地占有关系,是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必要条件。在理论上说,任何土地都变成一个隶属一个的多级所有,而最高的所有主是天子。因此,当时人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340]。这样,也就势必造成“田里不粥”[1341]了。

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等级性质,是阶梯式的,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上下级的臣属关系,下级对上级是以负担一定的义务为条件的。这种义务是矢忠服从、供应赋役、听其政教号令。如果违反了这些条件,就算是非法。西周金文中有关“锡田”后必须负担“贮”,就属于下级对“锡田”的上级所负担的一种贡纳义务。(www.xing528.com)

金文中的“贮”,过去金文家的解释异说纷纭,有释“予”、释“奴隶”、释“田价”、释“田租”,或说是土地出租等等。这些说法,对金文中的“贮”,有的似乎可以通读一两处,但都不能贯通金文中所有的铭文。

笔者过去对金文中的“贮”也作过一些研究,认为“贮”实际就是下级对授给他田的上级负担的贡纳义务。如《卫盉》铭文说,周共王三年矩伯庶人赐其下级裘卫十田,裘卫以值八十朋的瑾璋作为贡纳(贮)献给矩伯。矩伯又赐他三田,裘卫又以值二十朋的礼物作为贡赋(贮)献给矩伯。又如共王时的《格伯簋》说的是格伯赐给倗生三十田,而倗生用四匹良马作为贡赋献格伯[1342]。这种赐田邑是国家的政治制度所规定的,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赐田的仪式上往往是在周室的执政大臣主持下进行的。受田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对赐田者的赋役或贡纳义务,赐田者可以向上级控告。这类事件在金文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如周厉王时器《攸从鼎》上就是一篇因不履行租赋义务而酿成诉讼的铭文。

从金文中所透露的一些赐田事例看,受田者必须履行贡纳义务,而“贮”是贡纳义务中的一项。另外还有“积”(《沈子簋》、《兮甲盘》)、“且”(《攸从鼎》)等等。其具体内容虽然不一样,但性质是相同的。《周礼》说,诸侯向天子纳贡有九个不同的品种: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斿贡和物贡[1343]。低级贵族间贡纳的品种当然不会这么复杂,有的只有几种,最少的或许只有“贮”一项。

总之,“贮”就是受田的下级向赐田的上级履行的封建贡纳义务。在西周的土地制度上,这也是对农民的一种很重的剥削[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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