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西周井田制:不是农村公社也不是土地国有

西周井田制:不是农村公社也不是土地国有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对“公田”的解释,目前意见尚未一致。这种名为“公田”的土地,都很明显的绝对不是“公众集体所有的田”。实际上,西周的“井田制”虽然形式上还存有“农村公社”的外壳,但本质内涵上已经起了变化,已不是真正的“农村公社”了。有人认为西周井田制的土地不能买卖,这就是土地国有制的一个特征。西周确是地租与课税合而为一,问题在于这未必是土地国有制的特征。一句话,西周井田制既不能称为“

西周井田制:不是农村公社也不是土地国有

我们相信西周有井田制,并且井田分“公田”和“私田”,其中的“私田”是直接生产者的份地,大部分史学家对此是承认的。但对“公田”的解释,目前意见尚未一致。按“公”字最初的含义为“公众”,与私相对应。随着时代的演变,公字的含义也会改变的。至少到西周时,“公”字的用法已有改变。比如《诗经》中的“公”字,除了“穆公”、“周公”、“公刘”一类人名外,其他如“公子”、“公侯”、“公姓”……也除外,“公”字的单独应用,有人统计后认为,“公”字是指一个地方的领袖或田主阶级,不作“公有”、“公众”、“公共”一类的解释[1332]。如《诗经》中的“公庭”、“公言”(《邶风·简兮》),“从公于狩”(《秦风·驷》),其中“公”字都是指贵族而言;另外如“公路”、“公行”、“公族”(《魏风·汾沮洳》),“公路”是贵族的大车,“公行”《毛诗》说:“从公之行也”,“公族”就是贵族;又如“夙夜在公”(《召南·小星》)、“敬尔在公”(《周颂·臣工》)系指公侯之事。“公”、“私”二字对举的,除《小雅·大田》外,还有《豳风·七月》:“言私其,献豜于公”,这个“公”字也不能解释为“公众”或“公有”,乃指“公族”或贵族而言。

既然《诗经》中的“公”字大都作“贵族”、“统治阶级”或“官”解释,没有一条可以解作“公有”,那么,我们说《诗经》所写的井田制的“公田”,并不是“公众集体所有”,而是“官田”,是直接属于贵族的田,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贵族私有的田地而名“公田”,一直到汉代犹然。六国以来强宗大族的土地,从汉初至武帝时代都陆续入于天子之手,而称之为“公田”。《汉书·食货志》上说武帝末年,赵过为代田法,令“田三辅公田”。《汉书·赵充国传》:“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汉武帝曾以“公田”百顷赐其姊[1333]。汉宣帝曾对流民“假公田,贷种食”[1334]。这种名为“公田”的土地,都很明显的绝对不是“公众集体所有的田”。

还有一点也可以证明西周的“公田”不是属于直接生产者集体所有:当农民在“公田”上耕作时,统治阶级派农官在旁边进行监督(见《国语·周语》)。在农官的监督之下,于是“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修其疆畔,日服其镈,不解于时”(《周语》)。这种农官有的称为“田畯”(见《诗经》的《甫田》、《大田》、《七月》),有的称为“司徒”或“司土”(见金文《牧簋》、《散氏盘》等器)。假如“公田”为农民集体所有,就用不着统治者派许多农官来监督了。

总之,西周的土地已经为贵族所私有,井田制中的“公田”是统治阶级或贵族们的私有地,绝对不是直接生产者们集体所有[1335]

近年来,大多数史学家都异口同声地说西周井田制中的“公田”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农村公社”农民集体的公有地,于是有的把西周的井田制说成是“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的“土田国有”或“集体土地所有”,是“农村公社所掌握的土地制度”[1336];有的说是“‘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形成的公有土地财产与私有土地财产的对立的形态”[1337]

实际上,西周的“井田制”虽然形式上还存有“农村公社”的外壳,但本质内涵上已经起了变化,已不是真正的“农村公社”了。因为“农村公社”的主要特征,根据马克思的说法,必须具备“公”与“私”的二重性。氏族社会时的“公社”只有公有,尚未出现私有,而“农村公社”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这一过渡阶段产生的过渡性质的共同体。所以,它包含真正的公众集体所公有和真正的私有两种成分。但到西周真正的“公有”消失了,已经不是真正的农村公社了。再以农村公社的理论论证西周历史,便完全失去了意义。

还有一些史学家尽管对西周的社会性质有着意见分歧,但对于西周的土地制度,他们都认为是土地国有制,认为西周的井田制就是土地国有制。我们觉得这种看法也是可以商榷的。(www.xing528.com)

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是属于生产关系的问题,它和“国家主权”是有严格区别的。国家主权远远高于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权则只限于生产关系。

有人认为西周井田制的土地不能买卖,这就是土地国有制的一个特征。

土地国有制是全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当然不能允许被任何人买卖。但是,我们不能倒过来说,凡是不能买卖的土地,便一定是土地国有。例如西周,天下的土地最高主权属于周天子。领土这样大,当时实行分封制度,分封给亲属子弟和有汗马之劳的功臣们。这些被封的大贵族建立了一些封国如鲁、齐等。这些封国之君也同样地向其下属一级一级地分封下去,自然就构成各级领主贵族的土地所有者。在理论上说,土地是上级分封的,当然也可以由上级收回。因此,就不会出现买卖现象。欧洲中世纪法兰克的领主,对于自己的封地,自9世纪后叶起可以世袭,但仍不能买卖转让。这与我国春秋中期以前的“田里不粥”是相同的。虽然土地不能买卖,但不失其为领主贵族土地私有制。

又有人认为西周的井田制是地租与课税合而为一,这是土地国有制的第二个特征。西周确是地租与课税合而为一,问题在于这未必是土地国有制的特征。土地国有制的特征是地主与国家的合一,而不是单单地租与课税的合一。地租与课税的合一,是由于地主与国家合而为一的结果。因为地主与国家的合一,必然使得两者的剥削方式——地租与课税也合起来;反过来,地租与课税合一,不见得地主与国家也一定合而为一。如在西周地租和课税是合一的,但是在全国各级领主的耕地上,这种地租和课税的占有者,不是与地主合而为一的国家政府,也不是周天子,而是分散在各地的各级领主贵族。西周政府只作为最大的领主,直接剥削耕种首都附近土地的那部分农民,绝对没有向全国各诸侯领地上的农民进行直接的地租剥削的史实。既然占有全国耕地的课税与地租者,不是与地主合一的国家,那怎么能说是土地国有制呢?所以,从封建剥削关系上看,从土地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直接关系上看,西周是封建领主贵族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土地国有制。

认为西周是土地国有制的第三个论据,就是认为西周井田制的土地掌握在农村公社手中。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上述已经辨明。

总之,所谓“西周土地国有制”的论述,经不起具体的分析和史实的验证,所以,西周也就不会是土地国有制[1338]。一句话,西周井田制既不能称为“农村公社”,也不是“土地国有”,而应当是贵族土地所有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