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是战国时人,距离西周已数百年,西周的井田制早已荡然无存,博学的孟子只能从他所能见到的古文献中,影影绰绰地抓住一鳞半爪。孟子不是历史家,而是政治思想家,他的井田论虽然说是周制,也难免有些托古改制的成分。所以,孟子的井田说大概有一些古田制传闻的根据,但可能还包括战国时才出现的一些现实情况,以及他本人的理想等等。
孟子的井田论内容既然是这样复杂,所以不能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而应当分别论之。我们首先摘引其要点如下:
(1)“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2)“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田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3)“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4)“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5)“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从上面所摘引的孟子“井田论”的这五条要点中,可以看出孟子对古代田制的论说似确有依据,而非完全出于杜撰,因为世界史上土地制度的发展固然各自不同,但有大致相同的发展规律。一般地说,大多数国家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1328]。从公有制进一步发展才出现私有制,而公有制的某些残余,往往会长期地被保留下来。上引第(5)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等情况,不就是《礼记·礼运》篇所述的“大同”社会的缩写吗?《礼运》篇谓:(www.xing528.com)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谓大同。
这种“大同”社会,大概是战国时人对远古原始氏族社会公有制的传闻。这种认识也为近代史学家们所公认。所以孟子的这几句话说得似有所根据,不过他错误地把它放在已进入阶级社会的西周时代,并且更不是西周井田制所能有的情景。
上引其他四条,确与西周田制较相近。把它与《诗经》所反映的西周田制的基本内容互相对照,会发现孟子说的与《诗经》中西周的田制有基本一致之处。如孟子认为西周田制分公田、私田,私田是农民被分与的份地,收获为农民私有,但必须首先在属于贵族的公田上进行无偿劳动作为回报,这就是传说的商、周所实行过的助法,也就是一种劳役地租。另外,孟子认为西周田制除了分公田、私田的助法外,有的地方还实行了彻法,就是所谓什一之税,西周是“助”、“彻”并行制。孟子的这些说法,在《诗经》里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可见有其史料价值,不能完全视为空想。
但是,在孟子的井田论中也确实有其理想的成分。因为孟子讲井田明确地说是为土地褊小的滕国要行仁政而提出的规划,不是专讲西周的历史。其中一定夹杂着适应滕国现实的色彩,并且孟子本人也说“此其大略也”,而且是可以“润泽”的。举其例子,如孟子说的“圭田”、“二十五亩”、“五十亩”、“井九百亩”、“八家皆私田百亩”等等,可能都是出于孟子理想的规划。因为在西周时代,“亩”字虽已出现,但尚无以“亩”作为计量单位的史实[1329]。“百亩之田”、“八口之家”均是战国时各国的常制,也是当时人常用的熟语。而西周时多以家族、宗族等“族”的集体组织为单位,八口之家或五口之家的小家庭可能在大的家族内部已出现,但还没有达到有代表性的单独地位。所以,孟子井田论中的上述这些部分,也不是西周的田制。
总之,孟子井田论的内涵,既含有西周田制零星的真实内容,也有战国时才出现的新的事实,以及孟子在田制上的理想构拟。所以,认为孟子的“井田论”完全反映了西周的田制,当然不正确;相反,若认为“井田论”完全是孟子的空想、是乌托邦,也是不够谨严的。
孟子“井田论”的内涵已如上述,仅此而已。孟子以后所出之书,如《周礼》之《地官·大司徒》、《地官·小司徒》、《地官·遂人》以及《考工记》、《穀梁传》[1330],再后还有汉初韩婴的《韩诗外传》,班固的《汉书·食货志》,后汉末何休的《公羊解诂》等等,都在论述古之井田,愈说愈密而愈失其真。并且诸书之说也互相矛盾,因而近人怀疑其制为不可能,而从事于井田有无之争论。其实这些争论往往脱离开孟子的井田论而执后儒推衍之说,以资辩驳,与孟子的井田论毫无关系。所以,已有人提出应先就《孟子》本书推求其是否为一历史制度,抑其个人之理想,再与他书作比较,察其中所载周代田制是否相合,如此反复推求,或较有依据而免武断之弊也[1331],这种建议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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