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初这三千武装是怎样编制的呢?《尚书·牧誓》有:“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其中“百夫长”大概是一百人之统率,“千夫长”是一千人的统率,而“师氏”大概是统率一师之“帅”。所谓“师”,大概即金文中“六”、“八”之“”。“”字过去学者有释为“堆”的[1165],有读若“追”的[1166];或释为“次”、“”[1167],或释为“屯”[1168]等等,对金铭的诠释和与文献的结合上,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扞格之处。我们认为金文中“师”与“”有时同见于一辞,但“”与师旅有关是大家公认的[1169],这个字还是以清阮元、孙诒让和近人于省吾释“师”为好[1170]。“师氏”所统率的一师到底有几个“千夫”,也就是“师”的人数,较古的文献中没有说明。研究商、周军事史的陈恩林先生认为,周代的“师”之人数与商同,是由三个千人团体组成的较大作战单位[1171],这是一种很合理的推测。
西周王室的军队在克商时只有由周族人组成的六师,也就是说全国拥有六个师,约一万八千人的军队。征商固然是大战,但也不能倾国而出,不留守备。大概动用一个师出征,而以五个师留守。根据春秋时各国战争的出兵数字,一般地说,约为全国兵数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1172]。周武王克商的战争出兵一师、留守五师,这个数也是合理的[1173]。
克商之后,周王室武装除了原有的六师之外,又建立了八师,即金文中的“八”。大概是以商人投降的军队改编而成的。
“六师”屡见于文献记载,如《尚书·顾命》有“张皇六师”;《诗经·小雅·瞻彼洛矣》:“以作六师”;《大雅·常武》:“整我六师”;《大雅·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古本竹书纪年》周昭王十九年:“丧六师于汉”;《穀梁传》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国语·周语》:“王以贵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西周金文《鼓簋》:“王令东宫追以六之年”;《盠方彝》:“用”;《南宫柳鼎》:“王乎作册尹命柳牧阳……”文献中之“六师”,即金文中之“六”,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这六师是西周建国以来,由周本族人组成的捍卫国家的主要武装。所以六师一词无论文献或是金文中都大量出现。至于由商人改编成的“八”,文献未有记载,只见于西周金文,如《小臣簋》:“白懋父以殷八征东夷”;《克鼎》:“王命善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之年”;《㫚壶》:“王乎尹氏册命㫚曰:更乃祖考作冢土于成周八”;“六”“八”并用的如《盠方彝》:“王令盠曰□六眔,八”,《禹鼎》:“王乃命西六、殷八……伐噩侯驭方西六、殷八”。于省吾先生通过研究指出,由商人投降改编成的队伍称“殷八”,这支队伍常驻扎在成周,故也称为“成周八”[1174]。又说,西周王朝的直属军队这时已增到十四个,分为两个体系。其中的六为周人军队,因为周人兴起于西方,又因这支队伍常驻于周京丰镐,在成周之西,故有“西六”之名。从金文上看,西周前期全国武装队伍有西六师和成周八师,合计总的人数已从最初的六师一万八千人增加到十四师,最多有四万二千人。有人考证每师为二千五百人,那么十四师的总人数还不到四万人。
过去有人依据《周礼》认为西周王朝置有“六军”。《周礼》一书是战国时代的作品,若没有其他同时代的文献或铜器铭文为证,只凭此书所记是不足为据的。《周礼·夏官序》说周王有六军,每军是一万二千五百人[1175]。那末,西周的武装就有七万五千人。其实西周见于《诗经》、《尚书》,金文的只有“师”,或许当时尚无“军”的编制[1176]。清代学者有人迷信《周礼》,见到《诗经》、《尚书》只言六师,与《周礼》言六军不同,乃加以弥缝:有谓一师也就是一军,于是周的十四师即十四军,合计有十七万人以上;或谓周天子出征不尽发六军,而是每一军只发其中一师,于是文献上只出现六师的记载[1177]。这也是毫无根据的推测,自不足信赖。
驻守镐京的西六师和驻守成周的八师之长官,由西周王朝直接任命。这十四师的统率应当就是周天子。
军队编制一定要适应战争的形式,西周的战争主要以战车为主,因而当时文献一说战争,往往就说到战车,如《诗经》有:“六月栖栖,戎车既饬。”“元戎十乘,以先启行。”“戎车既安,如轾如轩。”[1178]西周铜器铭文中也有战车作战的反映,如康王时周与鬼方的战争,据《小盂鼎》铭中说“俘车十辆”、“俘车百□辆”。夷王时与狁之战,《不簋》谓:“汝以我车宕伐严允于高。”“汝休弗以我车函于艰。”1980年在陕西长安县出土的《多友簋》,记载周王对狁的战争,有“俘戎车百乘”、“俘车十乘”等。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战争中,不论是先进的华夏族,还是狁、鬼方等少数族,都已广泛地利用战车作战。
为适应战车作战,西周战车的人员如何编制呢?古兵车卒乘之制,史料稀少,难以详考,每乘兵车究竟用多少人员,颇有争论。《诗经·鲁颂·閟宫》:“公车千乘……公徒三万。”《孟子》称周武王之伐商,“革车三百辆,虎贲三千人”[1179]。则兵车一乘,大概要配备十人左右。战国时写定的专讲兵法的《司马法》佚文谓:“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所谓“士”即甲士,也即带甲之卒。古时车、马、兵甲等皆为贵族所有,战时才授之应军役之士民。清王引之、金鹗等认为,古制这十名甲士是三名在车上,七名在车下[1180]。车上三名甲士的职责分配是:左人持弓箭主射击,右人持矛主击刺,居中间的主驾车[1181],车下的七人大概只起协助作战的作用。
这只是西周初期的编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组合也在逐渐改变,反映在《司马法》中已存在着两种军赋制度:
一如《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说:“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二如《诗经·小雅·信南山》孔颖达疏引《左传》成公元年服虔注引《司马法》说:“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1182]唐贾公彦《周礼·地官·小司徒》疏说:“郑注《论语》道千乘之国亦引《司马法》,彼是畿外邦国法,彼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www.xing528.com)
《司马法》讲战车,一说每乘有士十人,徒二十人;又一说则是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郑玄既引过前说,又引用过后说,可证《司马法》一书确实存有两种说法。这两种不同的编制,是由于畿内、畿外不同地区因而引起其军赋也不同呢?还是由于一种制度前后发展阶段不同而引起的不同呢?
这个问题千百年来异说纷纭,莫衷一是[1183]。归纳起来,不外两说[1184]:
一种认为《司马法》两种编制是代表两种不同的军赋制度,即“畿外邦国法”与“畿内采地法”,主张者有贾公彦、孔颖达、王鸣盛、梁玉绳、刘文淇等[1185]。
另一种反对所谓采地与邦国异制说,认为《司马法》三十人编制(指士十人、徒二十人)为最大限度的出军法,即为实战调发通制,而七十五人编制(指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是指兵车一乘之人数,而是任民之法,即正常情况下通行的兵乘之本法。主张者有江永、刘宝楠、金榜、孙诒让等人[1186]。
这两种说法,我们觉得若具体到西周的兵制,都是难以吻合的。主要是由于清人迷信《周礼》,误认其为西周典籍。《周礼》是先秦文献,但它决非出于西周。其典章制度,从时代说,从西周到战国,从地区说,从中央到邦国,可能是包有一切制度的大杂烩,经战国时人加以系统化而成。完全依靠它讲西周的典制当然不行,即使以之讲春秋战国史,也必须有其他同时代的文献相佐证才可以利用。清人对西周的兵制缺少断代的观念,不是从发展上看问题,往往把春秋战国时的兵制看成西周时已如此。其实兵制和其他事物或制度一样,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很简单,认为《司马法》中存在着的两种编制正反映了战车编制发展的前后两个不同阶段。也就是由前期一乘配有士十人、徒二十人,发展到后期甲士三人、徒七十二人。
前面我们说到西周初期其战车编制是每辆配备十名甲士,三名在车上,七名在车下。后来为适应战争需要,每辆配备由十人发展为三十人,就是除了十名甲士外,又增加徒役二十人。最后又由三十人发展为七十五人。
战车人员配备的变化发展,是与战争的需要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战车编制大的变化可能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西周初期。当时武装人员都出于周室本族,他们是一种特权阶层,有当兵的特权,而被征服的异族人是没有这种资格的。每乘战车配备十名甲士,三人在车上负责与敌人厮杀,是战车的主力。七人在车下起辅佐作用,具体的工作可能包括后来徒兵所做的辎重运输及食宿安排等工作。这种编制继承自商人。周人克商前后大概正处在这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大约是在西周中叶以后,由于战争的频繁和扩大,军需运输量大增。战车下的七名甲士渐感力量不支,自然就有增加担任后勤杂务的徒兵之必要。《司马法》那条“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的佚文可能正是反映这个时期的战车编制情况。“徒兵”和“甲士”的阶级属性不同,“甲士”是有权披甲执锐之战士,来源于国人;而“徒兵”则是来自庶人的徒隶。徒隶虽然不一定是奴隶,但因来源于被统治阶级的庶民阶层,身份是低于国人的[1187]。
第三个阶段是在西周末,或者到春秋[1188]。战车下所配备的七名甲士与二十名徒兵阶级属性不同,但担负着大致相同的工作。这种编制,在阶级森严的古代,工作起来不能很好配合[1189]。所以,这种编制迟早是要改变的。《司马法》另一条佚文所说的“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这种新的组合,可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
此种新制,甲士三人是车兵的主力,没有变动,与旧制同。其余七十二人的来源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在西周的阶级意识下,七名车下的甲士不愿意做比他们阶级低的徒兵的工作,二十名徒兵渐感力不支,乃又增四十五名,于是便成了甲士三人,步卒包括七名甲士在内的七十二人的编制;另一种情况可能是由于西周末年社会发展的结果,国人与野人庶民已渐混淆,国人的地位逐渐等同于庶民,于是就出现了《司马法》佚文所说的“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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