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或颁赐给诸侯,如齐、鲁等国;把畿内的土地赏给直属的卿大夫,如武王把温邑赐给司寇苏忿生,一直到春秋初年温邑还是苏氏的采邑。各封地的诸侯们在其分封地内也同样把一些采邑赏给其亲属或对他有功的扈从们,作为他下面的卿大夫。诸侯的封国和卿大夫的采邑,都取得了部分所有权,在理论上他们应当在死后把领地或采邑交还给天子或诸侯,但事实上他们往往把它当作私有财产世袭下去,并独立地治理当地人民,上级不会过问。所以,诸侯在其封国内,卿大夫在其采邑内,都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他们都各自设有官职、私建武装,征收税赋,以及强迫当地人民提供各种徭役。这样,就形成了国中有国的现象[1081]。
这样建立起来的封国、采邑,由于其领土和由此而拥有的一切权利是由上级赐予的,于是上下级之间就势必发生人身隶属关系、君臣关系。下级要为其所属的上级效忠、为他服各种义务,上级对下级则有保护的责任。不过西周这方面遗留下来的史料不多,有些是从春秋向上推知的。诸侯对天子的义务主要的约有五端:
第一,贡的义务:诸侯对天子有一定的贡赋,这是有根据的。例如春秋时晋灭虞后,史载晋仍不废其祭祀,“且归其职贡于王”[1082],足见诸侯对天子是负有“职贡”义务的。贡纳的方物,《周礼·天官·大宰》记有九种[1083]。无疑这只是后世儒家的臆说,而非事实。但无论如何,诸侯对天子负有一定的贡赋,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春秋时晋侯盟诸侯,郑子产对贡赋有所争执,他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1084]可见西周制定的贡赋是根据爵位大小而定其轻重的。爵位高贡就重,爵位低自然贡就轻。
第二,力役:周王如有重大工程,有权向诸侯征役。如周初成王时筑东都成周的城墙,就是征调各国诸侯出民役合力建造的[1085],又如周宣王曾征燕师以完韩城[1086]。春秋时周敬王欲修成周城,遣使臣富辛、石张到晋国去劝晋侯合诸侯以修成周。晋复命曰:“天子有命,敢不奉承,以奔告诸侯,迟速衰序,于是焉在。”[1087]意思是说周天子有命令,怎敢不奉承而告诸侯,工程之时间、进度,工作量的分配,在周所命。这个工程合诸侯之力做了三十天才告完工[1088]。可见一直到春秋时代诸侯对天子还负有贡力役的义务。
第三,兵役:西周王室的武装力量,镇守宗周的有“西六师”,镇守东都的有“成周八师”,如果感到力量不够,还可以从诸侯中征调军队。成王时器《班簋》铭文谓:在成王东征时,“王令吴伯曰:以乃师左比毛父。王令吕伯曰:以乃师右比毛父。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可见周初在大征伐时,可以调用诸侯之兵。西周末年昏庸暴虐的周幽王一举烽火而诸侯兵还“悉至”。宗周灭亡,周室东迁,还是靠晋、郑两国派兵护送,才能在东都重建新王朝[1089]。一直到春秋时代,勤王一事,仍被视为诸侯的义务。(www.xing528.com)
第四,朝聘:诸侯必须定期朝王,谓之述职。诸侯自己不亲朝而是使卿大夫到王朝的叫聘。朝聘的时间据《礼记·王制》说:“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不知有何根据。诸侯不履行朝聘是有罪的。所以《孟子》说:“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1090]这种规定在西周是否如此严格,事实上恐怕要大打折扣。《孟子》或《礼记》所说的话虽未必确实,但也不会完全出于捏造,其中必包含宝贵的历史材料。
第五,诸侯对封土及人民在理论上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经周王的允许,不能任意转让:诸侯对国土可以世袭,但其嗣君必须得天子的批准,才有权即位。如周宣王时鲁武公以其子括与戏见王。宣王不立武公之长子括而立次子戏为太子。王的卿士樊仲山父谏以不可,并谓:“今天子立诸侯而建其少,是教逆也。”后来戏还是立为懿公。鲁人杀懿公,立括,宣王乃伐鲁而另立懿公之弟称,是为孝公[1091]。
岂但诸侯后嗣必经王之批准,连诸侯国内之卿大夫,也必须由周王直接任命。这样,一方面天子可以考察各国诸侯之政绩,另一方面也起到监视诸侯行动的作用。西周这方面的史料虽然缺佚,但从春秋历史可以逆推而知。如齐桓公使管仲平戎于王,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管仲辞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管仲受下卿之礼而还。”[1092]从这个故事中可以想见,诸侯邦国内之卿大夫中,有由天子任命派去的上卿。《礼记·王制》谓:“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事实上虽未必有如此整齐划一的制度,但一直到春秋晚期王室对诸侯还有“命卿”之制(《左传》成公二年传),推想西周必亦同。
诸侯对天子负有以上这五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构成了天子、诸侯之间松散的君臣隶属关系和封建关系。西周建立的分封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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