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隐公八年众仲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对“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的解释,前人异说纷纭,其中尤其是关于“赐姓”的说法颇多[1059],诸如所由孕而得姓,或以所生之地、以其德行而得姓,都属于臆测。因为所谓以所由孕或生地而为之姓,则任何人都生而自有其姓,何待赐之而有呢?
所谓“因生以赐姓”、“胙土”、“命氏”,历代学者所以不得其解,主要是因为对其中之“生”、“姓”、“氏”三字理解错了,于是越解释越令人糊涂。杨希枚先生对这三字的解释,我们认为是最正确的[1060]。杨氏认为赐姓、胙土、命氏实际就是周初分封制度的三项重要措施。所以,若把“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解释清楚,对理解周代分封制会有很大帮助。综合杨氏之说,可以分为四点:
第一,“因生以赐姓”这个“生”是指生死的“生”,就是在功臣生时,而非死后去分封赏赐。
第二,所赐之“姓”,不是指赐被封者以族姓,而是赐被封者以所封地内之被征服的居民,即“异族之遗民俘属”。
第三,“胙之土”,《国语·齐语》韦注云:“胙,赐也。”这是说天子封赐诸侯以土地。
第四,“命之氏”的“氏”,古时应当与姓和族有所区别。姓、族是指人类学上血缘性的“氏族”,而“氏”(中国古文献上的“氏族”)则是指由一个族姓统治下的包括若干异姓或不同族系的民族的政治区域性的集团组织。换句话说,“命之氏”就是命功臣建国于某一地区,如封康叔于殷墟,封唐叔于夏墟,使他们另立侯伯之国。(www.xing528.com)
我们分析周克商后对鲁公、康叔的分封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赐姓”、“胙土”、“命氏”在分封制度上具体的核心内容了。《左传》定公四年卫国子鱼对苌弘曰: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即众仲说的“天子建德”)以藩屏周。……分鲁公以大路、大旂……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之土田陪敦……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以北竟……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分唐叔以大路……怀姓九宗……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
这里说的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就是众仲所说的“因生以赐姓”。因为所赐的殷民和怀姓都是异于周姬姓的异族人。对鲁公“分之土田陪敦”,对康叔“封畛土略”,即是“胙之土”之义,而封鲁“于少皞之虚”以建鲁国,封康叔“于殷虚”以建卫国,封唐叔“于夏虚”以建晋国,则是“命之氏”的具体内容。
以上是根据杨希枚对赐姓、胙土、命氏的看法解释的。这对周初所实行的分封制度,无疑是正确的。其中杨氏谓“赐姓”是封国时所分之民,“是异族之遗民俘属”,是“诸侯征伐所获而献捷于王朝的”。又说是“赐被封的功臣以异族遗民及封土而另成一个氏族或诸侯邦国”[1061],就是说都是异姓的俘虏。我们感觉到把所赐之“姓”仅仅限于被周人征服的异姓族人的说法,只能用于周初克商后早期的分封制。可是作为整个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度,尤其是到了中期,分封诸侯时所赐之“姓”,就不都是异姓的“俘属”了(详后)。所以,我们认为“赐姓”的姓族,与其说是“异族之遗民俘属”,还不如说是“被统治的劳动臣民”更全面。其中有异族的遗民,也有本族同姓的人民,他们是贵族统治阶级维持财政开支的主要供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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