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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宗法制度及婚姻制度节选自《中华远古史》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历史发展到了商代,已经跨进了文明时代的边缘,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发展阶段,正是所谓一夫一妻制。从卜辞的祭典中可以看出,商代的每个帝王大都只有一个法定配偶。并且这种嫡长子优越地位又是宗法制度的核心。这是宗法制度中“大宗”和“小宗”的根源。宗法制度是为了制定家族中亲疏之别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宗法制度不论其如何千变万化,从其性质和目的来说,都是为了巩固贵族阶级的统治权而设的。

商代宗法制度及婚姻制度节选自《中华远古史》

中国历史发展到了商代,已经跨进了文明时代的边缘,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发展阶段,正是所谓一夫一妻制。据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在野蛮中级阶段与高级阶段的交界上由对偶家庭发生的;它的最后的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底标志之一”[737]。商代的甲骨卜辞中有一种特祭,即商王专祭其所自出之王(直系亲属)而不祭非其所出之王(旁系亲属);祭直系先王时又必兼祭其配偶(先妣)。这种特祭先妣的事例,正是当时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证明。

在商人祀典的卜辞中,从上甲微开始才有庙号。对上甲微以前的远古先公,如为王亥、相土等举行的祀典,也很隆重,但是他们都不在“周祭”之列。可能因为这些祖先代远年湮,所以没有给他们加庙号。有庙号是从上甲微开始的,这就意味着,在商人看来,自上甲微以后的历史才比较可靠。但是,上甲微至示癸六个先公的庙号和汤以后不同。汤以后诸王的庙号都是以死那天的天干日为名。而上甲微以下六世(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的庙号则是按天干的自然次序排列的。人世间绝对不会有那样的巧合,六世的王都按着天干的自然次序死亡。所以,学者们认为这六个先公中,至少前四个先公的庙号是后人追赠的。并且商人特祭先妣祀典,也是自示壬、示癸开始的。报丁以上至上甲微,先妣的庙号阙如。这或是因年久遗忘;或者正像李亚农先生所说:“在报丁以前,殷人是没有法定配偶的,男女关系极不巩固,说不上谁是谁的妻。在示壬以后,才开始有法定配偶。换一句话说,就是从示壬开始,才实行一夫一妻制。”[738]这话说得很合乎情理。

从卜辞的祭典中可以看出,商代的每个帝王大都只有一个法定配偶。如示壬奭妣庚、示癸奭妣甲,大乙奭妣丙,大丁奭妣戊,大甲奭妣辛……武乙奭妣戊,文武丁奭妣癸等十二世,皆只有一个法定配偶。惟中丁有两个(妣己、妣癸),祖辛有两个(妣甲、妣庚),祖丁有四个(妣甲、妣乙、妣庚、妣癸),武丁有三个(妣戊、妣辛、妣癸),祖甲有两个(妣戊、妣己),是例外。这种例外怎样解释呢?很可能是元配死后继娶的。如武丁就属于这种情况:

殷高宗有贤子孝己,母早死,高宗惑后妻之言,放之而死。[739]

高宗就是武丁,这就是说武丁的法定配偶虽然有三个,但她们不是同时并存,而是由于先妻早死,才有后妻。其他有两个以上配偶的王,可能也是由于这种情况,在一定的时候只有一个法定配偶,无碍于他们实行的一夫一妻制。

但是,无论哪个民族,当其一夫一妻制出现的时候,伴随而来的就是一夫多妻制。恩格斯说:“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底并存……使一夫一妻制从其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子的。”[740]当时的商王及贵族们虽有法定配偶,但同时还有一个或是无数个的非法定的配偶。例如武丁的合法的妻子始终是一个,但非法定的妾却有好多个。

当时的亲属称谓,还比较简单,如对于自己的生父固然称“父”,但是对生父的兄弟也都称为“父”,对于父的配偶,不管是不是生母,都一律称“母”。如武丁就把阳甲、盘庚、小辛、小乙称做父甲、父庚、父辛、父乙。同时,不仅称小乙的配偶为母庚,而且把阳甲、盘庚、小辛的配偶也都称为“母”。对上两代或两代以上的先王称“祖”或“高祖”,其配偶称“妣”或“高妣”。直系和旁系、正和庶的区别,在亲属称谓上还没有清楚地体现出来。

“兄终弟及”的传位制度,在商代后期逐渐为嫡长子继承制所代替,而嫡长子继承则是以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为前提的。并且这种嫡长子优越地位又是宗法制度的核心。这种宗法制度的雏形,在商代末年大概已经存在,如史载帝乙的长子是启,但因为启的生母身份微贱,不能继位为王;纣是少子,由于其生母是帝乙的正妻,于是纣就继承了王位。从这个故事中,可以推测区别嫡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至迟到商代末年已逐渐形成。

卜辞中已有大宗、小宗和大示、小示的名词:

丁亥卜,才大宗,又伐三羌,十小,自上甲。(《佚》131)(www.xing528.com)

己丑卜,才小宗,又岁自大乙。(《佚》131)

吉,才大宗卜。(《明续》728)

辛亥彡……自上甲才大宗彝。(《明续》523)

大示卯一牛。小示卯羊。(《殷契卜辞》6)

大示五牛。大示三。大示□牛。(《甲》2905)

小示羌。(《甲》2123)

从以上卜辞可知,大宗与小宗有分别,大示与小示也有分别。“宗”是宗庙,而“示”则是祭祀时的神主(或称庙主)。商人所谓“大宗”,乃是大的祖庙,庙主自上甲起。在大宗举行合祭的祀典,是祭自上甲或大乙以下的大示;“小宗”是小的祖庙,庙主自大乙起,在小宗举行合祭的祀典,是祭自大乙以下的小示。所谓“大示”是指的自身所出的直系先公先王,而“小示”则是指包括旁系的先公先王。这是宗法制度中“大宗”和“小宗”的根源。

宗法制度是为了制定家族中亲疏之别的需要而产生的。就祭祀范围来说,商人遍祀其多祖、多妣、多父、多母、多兄等,若每一代都继续不断地遍祀,势必多至无法遍祀。因此,凡久远的亲属采取逐渐淘汰的办法。哪一先公先王应当保留或淘汰的法则,即是所谓宗法(此采陈梦家先生说)。

卜辞中所反映的商代宗法,零零碎碎不够完整。大宗是王室的直系,每世一王,只有直系王的配偶才可以参加周祭。但直系不一定是长兄,凡是其子继承王位的都属于直系。这点与以后西周的宗法是不同的。但是,宗法制度不论其如何千变万化,从其性质和目的来说,都是为了巩固贵族阶级的统治权而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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