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论述了商代后期的主要生产劳动者是众或众人,以及这些生产劳动者所受的剥削和政治待遇等具体情况。又专门谈论了学术界多年来所争论的“古代东方”的理论,明确了“古代东方”是有别于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另一种类型的奴隶制。两相对照,就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商代后期的社会性质了。
从商代田野考古材料和甲骨文中所反映的史实,我们已经很清楚地看到商代在盘庚迁殷前后,基本上已从原始氏族公社进入了阶级社会,这是我们已经论证了的史实。但是,这个阶级社会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阐明。
商代后期主要的农业生产劳动者是众或众人。他们是在族的组织下生活和劳动的,所以又称族众。族有氏族、宗族和家族。众人与商王为同族,是商王的统治和剥削对象,又是兵役的负担者,其身份不是奴隶。因为当时确实还有典型的“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存在。从众或众人被剥削的程度和社会身份特征看,与前面讨论过的古代东方的农村公社成员极为相近。
在商代的史料中,哪些材料是指农村公社,不是很明确。文献上和甲骨文中有“邑”,有的学者主张这就是商代的农村公社。邑,《说文》谓:“国也,从□,先王之制,尊卑有大小,从……”按许书所谓“从”,非是。甲骨文的邑字作,□下像人跽形,邑义为盖,即有人居住之地,可能有土围子,其周围有耕地[579]。《公羊传》桓公元年谓:“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邑有大有小,大的邑是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堡,如文献中有“大邑商”、“西邑夏”、“作新大邑于东国洛”等等,都是指都邑、王都,而小邑可能是村落,也就是“公社”。从世界古代史看,在任何一个古代民族的历史上,公社组织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是普遍存在的,晚商刚从原始社会转入阶级社会,当然也不会例外。这种“邑”,在商代后期是原始社会中的氏族公社、家庭公社,还是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而流行于阶级社会的农村公社?从商代后期商王在全国已建立了专制统治,当时已是阶级社会来分析,应该已是农村公社了。
甲骨卜辞中有关“邑”的记载非常多:
……
贞:洹其乍兹邑,祸。(《续》4.28.4)
贞洹弗乍兹邑……。(同上)
……卜,争贞:洹其乍兹邑,〔祸〕,王曰,其乍隹……(《掇二》476)
这是武丁时期的卜辞,“兹邑”可能是指洹上的都邑。卜辞中还有王“乍邑”、“作大邑”的记载:
己卯卜,争贞:王乍邑,帝若,我从之唐。(《乙》570)
戊申卜,亘贞:勿乍大邑于□。(《金》696)
我(乍)邑。(《续》5.12.6)
这些大概是直接属于商王族的农村公社。其他地区的邑有:
弗其卅邑。(《铁》213.3)
乎从臣沚卅邑。(《乙》696)(www.xing528.com)
取卅邑。(《续》5.20.2)
告曰:〔方〕、夹、方、四邑。十三月。(《珠》1182)
武丁时期的卜辞所反映的邑数多至四十。大概“邑”的范围有的不会很大。沚地的东鄙有邑,数在两个以上,西鄙有田。邑是聚众而居的地方,田是耕地。卜辞中还有“文邑”(《甲》3614)、“唐邑”(《乙》700)、“西邑”(《林》1.9.14;《乙》7283;《叕》18)、“邑”(《前》2.13.3;《合》283)、“邑”(《前》4.13.3)、“邑”(《前》6.43.5;《林》2.8.1;《乙》4539)、“氐邑”(《林》1.20.10;《遗》1376)等等。邑上之字,有的是邑的地名,有的代表邑的方位,有的如“氐邑”可能是向王贡纳邑,还有的意义不明。
所举辞例中“取卅邑”大概是指商王取自外族的邑。若是外族的邑并入王族,则必然构成本族人和外族人混居的邑。邑内的成员便超出了血缘关系,这正合乎农村公社的性质。从卜辞所反映的“邑”的总体情况看,与前面我们谈到的农村公社很相近。
假如这个推测不错,那就是说,在商代后期这种村社组织也是广泛存在的。
关于商代后期的土地制度,目前还不是很清楚。卜辞所反映的大都是商王所经营的田地,名之为“王田”(《乙》6374)、“大田”(《乙》1155),或称“我田”(《菁》3)。前面我们曾说过,在这些王田上耕作的,是商王征集来的众人。卜辞有:
□□人三千耤。(《粹》1299)
乎耤于陮,受年。(《乙》4057)
……申卜,贞:乎耤生。(《乙》7396)
丙辰卜,争,贞:乎耤于陮,受年。(《合》220)
(甫或苗)耤于,受年。(《乙》3212)
这些卜辞中的“耤”字,甲骨文字形像人踏耒而耕之形。西周金文则去人形而加声符“昔”,成了形声字。《说文》:“耤,帝耤千亩也……从耒昔声。”耤田即锄田,耤田的劳动者由王亲自率领,或由王派遣“小耤臣”监督耕种。王田大概都是离王都不很远的王有土地。其他较远地区的耕地,名义上虽然也是王有,实际上是由各个小共同体族或邑集体占有,可能负有向商王贡纳的义务。那时土地还不会私有。这些情况,一半是零星史料的反映,另一半则出于推测。商代后期土地制度的真相,还有待于学者从史料到理论深入地挖掘和探索。
商代后期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隶,而是地位比奴隶稍高的众或众人。但他们也不是真正的自由人,很可能是农村公社的成员。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普遍奴隶”制的“奴隶”。如此,商代后期社会从各个具体方面观察,都符合或相近于古代东方的奴隶社会。
当然,我们看问题不能绝对化。在所有国家的历史上都存在过两种奴隶。也就是说,典型的奴隶和公社成员类型的奴隶同时并存。不过,当时总是以一种奴隶占主导地位,而另一种只起到辅助作用而已。具体到商代后期,则是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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