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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简介-中华远古史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古代东方”的理论,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叫“亚细亚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是19世纪50年代末马克思初步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提出的。第一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封建社会,这是原苏联史学界最初研究这一问题时一些人的见解。第四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原始社会。我们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真正含义,也应该是这样。

亚细亚生产方式简介-中华远古史

研究“古代东方”的理论,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叫“亚细亚生产方式”?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19世纪50年代末马克思初步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提出的。后来,马克思、恩格斯都陆续作过不少的论述。但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国内外史学界从1929年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迄今未能取得一致的看法。其中最主要的有下列四说[553]

第一,封建社会说。

第二,早期奴隶社会说。

第三,与古典奴隶制并列的另一种社会类型的奴隶制。

第四,原始社会说。

第一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封建社会,这是原苏联史学界最初研究这一问题时一些人的见解。后来经过深入讨论,这一说法很快就被否定,再也没有人坚持了。

第二说认为是早期奴隶社会,倡导者是原苏联的古代东方史学家斯特卢威,主张“古代东方”是“早期奴隶制社会”。这种看法显然与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的奴隶制”有矛盾。恩格斯在论述日耳曼人的奴隶制时指出,“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554]可见东方与希腊、罗马一样,都是“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斯特卢威把古代东方理解为尚未充分发展的早期奴隶制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的。

第三说以原苏联的久梅涅夫为代表,他在1957年写的《近东和古典社会》中提出:“在古代东方和古典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上,我们看到的不是奴隶占有制的两个连续的发展阶段,而是各具特点的两种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类型。”[555]这个说法,我们觉得比前两说前进多了。不过,对两种类型的奴隶制的共性和特性,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尤其对特性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第四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原始社会。在早期讨论中,我国有较多学者持此看法。日本和印度的个别学者也有此主张。后来,学术界经多年的讨论,这一看法已不为学者所重视。可是到了七八十年代,这一说法又抬起头来,风靡于我国史坛[556]。不过,我们经反复推敲,觉得这种说法还是缺乏根据。这牵涉到如何对待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问题。我们尊重这两位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但是,他们提出一整套的社会发展史的规律理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由浅入深地调查、探索,从建立粗疏的轮廓,到理论的不断检验、修正、补充和完善,最后才臻于完成。早期马克思的著作,以及由黑格尔左派到新世界观树立的转换期的著作,到马克思主义成熟后的著作,其中前后的论点可能存在着不一致。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重点在于掌握其整个思想体系,重视其后期的作品,也就是说应采用其学说成熟期的论点。而不能从他们任何时期提出的一句话,即作出判断。我们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真正含义,也应该是这样。(www.xing528.com)

1859年1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说道: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57]

这里说得很明确,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中的第一个时代,它在“古代的生产方式”之前。这里马克思指的确是原始社会,不容许有任何的曲解。可是,在28年以后,1887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的《序言》中则说:

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558]

这里说得也很清楚,“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一样,都是“奴隶制”。前面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这里的“亚细亚古代”含义不同,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东方社会历史方面不断深入、不断改变着自己的看法的反映。19世纪50年代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法,仅仅是探索、研究的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到80年代,对亚细亚问题的提法已经改变了[559]

改变说这个看法是有史实根据的,马克思最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术语,是建立在对印度的“公社”的最初看法上的。那时,马克思、恩格斯对整个原始社会史的研究刚刚开始。对印度的“公社”,马克思当时只看出它的“土地公有”的特点,以为这是原始的组织。他说:“仔细研究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人的私有制的各种类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560]

其实,印度所存在的“公社”虽然有“公有”的因素,但不一定就是原始社会的组织。因为马克思也多次指出:“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561],“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562]。又说,这种公社,“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10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563]。可见马克思当时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印度的这种公社,不但指原始社会,而且还包含阶级社会。由于当时学术界对原始氏族公社组织还没有认识清楚,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时期所写的文章中往往把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和阶级社会的“农村公社”混在一起,而且还误把亚细亚的、特别是印度的“农村公社”当作是最原始的形式[564],误认为欧洲各地的公社所有制“起源于印度”[565]。一直到19世纪80年代研究了俄国土地公有制,特别是研究了俄国史学家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并做了详细摘要,在深入研究了俄国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后,抓住了“农村公社”的本质——二重性的特征,清楚了它不但有“公有制”的残余,还具备“私有”的成分,明确了农村公社的过渡性。马克思在1881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三份草稿中说: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566]

这时,马克思不再认为“亚细亚形态”的农村公社是最古老的原始形式,而把它看作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组织,并长期保留在阶级社会中,承认他过去“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567]。他又明确地提出,德国的农村公社“决不是从亚洲输入的东西”[568]。马克思将最初所提出的印度公社的“原始性”和“普遍性”都否定了,尤其是看到了印度公社已超出了原始社会。这时马克思逐渐感到,以对印度公社的认识为基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法缺乏科学性。所以,有的研究者认为,马克思在1881年发现“农村公社”的本质,并且把原始社会和古代东方社会的内容逐渐搞清楚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再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569]。这个说法,我们认为是符合客观事实的[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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