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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后期奴隶数量具体分析:中华远古史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之所以夸大商代后期奴隶的数量,除了误认为俘虏就是奴隶外,另一方面又由于混同了人殉与人祭的区别。分析清楚这两种人的身份,有助于澄清对商代后期奴隶数量的误会。相反,主张商代后期还是氏族社会或者是初期奴隶社会者,对奴隶的数量又过分地缩小。甲骨文中的仆、臣、妾、(或奚)、等字形,也反映了商代后期奴隶的存在。

商代后期奴隶数量具体分析:中华远古史

商代后期人殉和人牲的数量的确是够高的,但是这些人的身份是什么?主张商代后期是高度发展的奴隶社会的人,一般都认为是奴隶。其实在卜辞中,这些人并没有明显地透露出是奴隶身份。古今中外历史上杀战俘的记载是很多的,商代后期这些人殉、人牲也可能是战俘。奴隶固然多来源于战俘,但战俘绝对不能和奴隶划等号。商与各方国战争频繁,俘虏的数目很大,如果把俘虏误作奴隶,自然就把商的奴隶数量夸大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姚孝遂《商代的俘虏》一文[524],综合大量有关人祭的卜辞,通过分析和概括,认为有很多是俘虏而不是奴隶。最后,他明确地指出:“俘虏并不等于奴隶,只有把俘虏活着保留下来,强迫其从事某种劳役的时候,俘虏才算是取得了奴隶的身份。从甲骨刻辞中所见到的情况是,俘虏在没有能够取得奴隶身份之前,就已经被当作祭祀的牺牲而杀掉了。”若把他们的身份断定为奴隶,这是不恰当的,是不符合于实际情况的。因此,我们承认商代后期有奴隶,但实际上奴隶的数量绝对不能想象成那么大。

可见,之所以夸大商代后期奴隶的数量,除了误认为俘虏就是奴隶外,另一方面又由于混同了人殉与人祭的区别。

其实,殉葬人和被杀祭的人牲,其身份是不同的,人殉和人祭是两种不同的宗教仪式。已有很多学者看到了这一点[525]。分析清楚这两种人的身份,有助于澄清对商代后期奴隶数量的误会。

人祭和人殉两种习俗都发生在原始社会末期,通过田野考古,如在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中,都已得到证实。后来进入到阶级社会,这种习俗流传下来。所不同的是,这时已经打上了深刻的阶级烙印。

在奴隶社会,统治阶级举行人祭和人殉,虽然同是为了他们的阶级利益,但两者却有不同。人祭是为了活着的贵族的利益,幻想用人牲作祭品供献给鬼神,祈求鬼神给他们降福;而人殉则是为了死去的贵族的利益,幻想在阴间仍能继续他们的贵族生活。人殉和人牲的作用不同,所以,被选的牺牲者的身份也不会一样。人牲是活人供献给鬼神的祭品,不是出于死者生前的爱好,因而大都是以与死者毫无关系的战俘作为主要的祭品,很少用死者的亲信、侍从或奴隶作祭牲,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奴隶的可能性。人牲数目很大,是因为墓主死后,其后世子孙每年都用人牲祭祖,多年积累而成。

人殉则与之不同,被殉者往往是墓主生前所选定的,或由其子孙近亲所选的。墓主幻想死后能继续其生前的享受,所以,入选的殉葬者都是死者生前的侍从、武士和伺候他的家内奴隶,以及车、马、犬、猴等。因为是为了死后的享受,所以绝对不会用死者生前的敌对者俘虏来殉葬。人殉和人牲在数量上也不同,从考古发掘中可以看出,人牲的数量要比人殉多得多。

从上面的分析看,人殉和人牲总的数量虽然很多,但占多数的是以战俘为主的人牲,而人殉的数量本来就少,除去侍从和武士以外,剩下的用于殉葬的奴隶数量是不能过高估计的。

相反,主张商代后期还是氏族社会或者是初期奴隶社会者,对奴隶的数量又过分地缩小。他们把用作祭祀和殉葬的人都认作是俘虏。姚孝遂的文章也有这个倾向。细检姚文所举的有关人牲的卜辞,是俘虏还是奴隶,从卜辞上看是不明确的。因为战俘和奴隶不是互相排斥的两个概念,战俘可作为祭祀的牺牲,作牺牲前也可以役使他们进行生产劳动,那就成了奴隶。这种历史现象在世界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尤其是姚文把商的属国向商王贡献的作为贡品的人也说成是俘虏,那就更成问题了。因为俘虏来自战争,属国平时贡献给商王的只能是奴隶,而不是俘虏。如卜辞:

来一羌,一牛。(《甲》525)

。(《南师》2.110)

妥来羌二人。(《存》2.340)

氏羌。(《乙》6373)

卜辞中“来”、“氏”义为贡献[526]。“”、“妥”、“”等均是商的臣属,不是交战国,从这些卜辞中丝毫看不出是在战争之后。在平时,属国的贡品羌、等应是奴隶。姚文所举《虢季子白盘》所说的“献馘于王”,以及《春秋》、《左传》所说的献捷、献俘诸例,无一不是在战后。并且,从战争中获得的俘虏,时间一久,也必然变成奴隶,因为不可能长期养着那么多吃闲饭而不劳动的战俘。

甲骨文中的仆、臣、妾、(或奚)、等字形,也反映了商代后期奴隶的存在。

(《后》20.10)罗振玉释为“仆”,郭沫若从之。字形像一个有尾饰的人,手持箕具清除垃圾,所以释为“仆”(有人持反对意见)。问题是在商代这种人应很多,为什么在十多万片卜辞中仅此一见?其疑终莫能明。

臣 甲骨文像一目形。《说文》:“臣,牵也,事君也,像屈服之形。”郭沫若说,臣是奴隶的形象,“人首俯则目竖”,正是对主人要俯首屈从之义。康殷认为“臣”是被人刺盲一只眼的人,用以代表奴隶,似较为简单明晰[527]

卜辞中有:“臣七十妾□□”(《续补》10485);《尚书·微子》说:“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诗经·小雅·正月》说:“民之无辜,并其臣仆”,臣与仆同义,都是奴隶的名称。卜辞中之“小臣”地位较高,既可以率众耕种,又可以随王出征。王有时赠给小臣贝,小臣还向王贡纳。则小臣不但不是奴隶,而且可能是官吏。

妾、都从辛、从女。“辛”原为刑具,引申为被压迫者的标志。所以,“妾”为刑余的妇女,或为女奴隶。武丁时卜辞有:“贞伐妾媚。”“卅妾媚。”(《乙》5316+5689+5846)妾字又作,卜辞中有“大乙,其,唯。”(《粹》387)“丁巳卜,其尞于河,牢,沈。”(《后》上23.4)“王其又母戊一,此受又。”(《粹》380)《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尚书·费誓》:“臣妾逋逃”。可见一直到西周春秋时,臣妾还是奴隶的通称。

奚、奚字,甲骨文的字形像用手抓一个人的发辫。即女性的奚。字则像用斧钺砍断“奚”的头。总之,用这几个字称呼的人,是一种不自由的人。卜辞中有言用奚、为祭品的,或言奚、又奚、用奚等,都是指用奚祭祀祖先。《周礼·春官·序官》:“奚四人”,郑玄注:“奚,女奴也。”又《禁暴氏》:“奚隶”,郑玄注:“奚、隶,女奴、男奴也。”

甲骨文中多见,字形像一个人在屋内劳作。叶玉森释“寇”,商承祚释“浴”,郭沫若释“宰”,胡厚宣释“仆”。不管是现在的什么字,从卜辞中可以看出,其身份是家内奴隶。武丁时期的卜辞有:

癸丑卜,,贞五百用。旬壬戌百。三月。

贞五百勿用。

,贞五百用。

癸丑卜,,贞五百……(《京》1255+《前》7.9.2)

这是用作人牲来祭祀,一次要杀500人,可以想见当时贵族统治阶级的残忍和凶狠。

以上我们只把仆、臣、妾、奚、等几个甲骨文举出来,可以看到这些人的身份都是不自由的人。但是,俘虏也同样是失去自由的人,怎么知道他们不是俘虏,而是奴隶呢?这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第一,这些字一直到西周春秋时,一般地说都还有奴隶的涵义,因此在西周以前也是指奴隶的可能性很大。有人可能会说,文字的涵义是随历史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不能因为他们在后世的身份是奴隶,就证明他们在商代也是奴隶。这种看法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这几个文字产生在商代,造字时是根据实际形象摹绘的,有几个字正像人劳作之形,因此,说他们是奴隶,比说成是俘虏要合理些。

第二,从人祭的数量上看,一次祭祀要杀几百人。这些人牲都是战俘吗?从每条卜辞中,看不出每次祭祀和战争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若以为商平时养着成百上千专供祭祀用的不劳动的俘虏,前面我们已说过,不会有那样傻的统治者。若认为在祭祀前临时去捉,而且捕捉的数量又那么大,这又谈何容易。

根据这两方面的分析,这种身份的人,与其说是俘虏,不如说是奴隶更合情理。

另外,再谈谈“羌”的问题。

羌,卜辞作(《前》6.2.2)、(《甲》119)、(《佚》229)、(《佚》499)、(《前》1.41.7)诸形。其基本的形象是戴羊头的人。这个字被厘定为“羌”字。可是郭沫若却释为“”,并以为是“狗”的象形文[528]。这个说法证据太薄弱。(www.xing528.com)

羌,《说文》谓:“西戎牧羊人也”,可见羌很早就是我国西部的少数族。羌大概是以羊为图腾的氏族。所以,既可以称为“羌方”,也可以称为“羊方”(见《存》1.351;《甲》3510;《京》4381)。这个方国氏族,在商时武力一直很强,武丁伐羌方时的兵力,动辄数千人。出动兵力最多的一次在1万人以上:“辛巳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一万,乎伐羌。”(《库方》310)动用那么多的兵力去讨伐,可以想象俘虏一定不会少。卜辞中俘羌的次数很多(见《乙》865;《乙》4858;《乙》4509;《续》3.42.2;《前》4.50.6等)。俘获的羌人怎样处理,这关系到这些羌俘的身份问题。见于卜辞最多的,是祭祀时用羌作为人牲:

癸酉俎于,羌三人,卯十牛,又。(《续》1.52.2)

己未俎于,羌三,卯十牛,中。(《前》6.2.3)

己未俎……,羌……人,卯十牛,左。(《前》6.2.2)

……旅……上甲岁……于唐岁五□羌五十,亡尤。(《录》260)

丙□□,出,贞王□,五牛,羌五十,卯五十□。(《掇》360)

“卯”是杀宰,这是说杀了10头到50头牛用于祭祀,杀了3个到50个羌人作牺牲。武乙时的卜辞说:

王其又(侑)于小乙,羌五人,王受又(佑)。(《新获卜辞写本》198)

甲辰贞,来甲寅,又伐上甲羌五,卯牛。(《后》上21.13)

甲辰贞,又伐于上甲九羌,卯牛一。(同上)

“伐”字像以戈杀人头形,义为杀戮。“伐羌”和“卯牛”对文,很明显,这也是记载杀羌人祭祀其祖先。

三百羌用于丁。(《续》2.16.3)

戊子卜,宾,贞,今夕用三百羌于丁,用。十二月。(《契》245)

用三百羌于丁。(《燕》245)

三羌用于且乙。(《前》1.9.6)

羌十人用。(《甲》2124)

“用羌”就是以羌人作人牲来祭祖。武丁时的一片卜辞中,有“用羌”多达400人的,如“□□卜,贞□羌四百□于且□”(《续存》上295)。俘获的羌人与牛、羊一样,一次祭祀就活活杀掉三四百人,残忍极了。

羌人除了用作人牲外,还用于生产:

乎多羌逐,隻(获)。(《续》4.29.2)

乎羌逐……(《库》1976)

多羌隻(获)鹿。(《前》4.48.1)

这是把俘来的羌人用于田猎的记录。此外,《殷契粹编》中有一条:“贞,王令多羊田。”(《粹》1222,见图39)“多羊(原作“”,简化为羊)”,郭沫若释为“多”,谓即狗,是有误的。唐兰释为“羊”,甚是。这是指以羊为图腾的羌人。“多羊”即“多羌”。“田”,丁山释为“田”[529]。徐中舒释为“贵田”[530]。于省吾则释为“圣田”。张政烺释为“裒田”。于、张两先生都认为是垦田、开荒的意思[531]。我们赞成这一说法。这条卜辞是令羌人垦殖农田的[532],也是记载役使羌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唯一例子。

图39《殷契粹编》1222:“贞,王令多羊田”。

那么多有关羌人的卜辞,从无令羌人代其征伐的记录。俘获的羌人被用于田猎和垦田开荒,自然就变成了生产奴隶。但是,从比例上看,变为奴隶的只是少数,大部分被杀死作为人牲,用以祭祀祖先。姚孝遂说过:“除了极大一部分是作为祭祀的牺牲而被杀掉以外,也有一部分是被活着保留下来,驱使他们做一些劳役。这样,这些俘虏就取得了奴隶的身份。”[533]这个论断是正确的。

总之,对商代后期奴隶数量的看法,既不要任意夸大,也不要无端缩小。社会现象是复杂的,不能只看到一面,就否认另一面,要全面地看问题。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商代后期奴隶的存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贵族祭祀所用的人牲不会全是战俘,可能有为数不多的奴隶。

(2)人殉中有一部分奴隶。

(3)各方国向商王贡纳奴隶。

(4)存在仆、臣、妾、奚和等奴隶。

(5)俘获的羌人大部分用于祭祀,少部分留用为生产奴隶。

上述这些奴隶,在商代后期的农业生产中不是主力,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劳动者中,他们也不是多数。当时的生产劳动者中,数量最大的是“众”或“众人”,这部分人决定着商代后期的社会性质。我们赞成并主张商代后期是奴隶社会,但“众”或“众人”不是典型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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