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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远古史:母系家族产生与父系氏族制的萌芽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母系家族作为一个共同生产、生活,共同占有财产的小单位,逐渐取代了氏族这样的大单位在这方面的职能。整个大坑的成员可能是由几个母系家族组成的母系氏族。共产制家族经济下的对偶家庭成员,包括一些始终属于别的氏族的男子,他们死后必须归葬到自己出生氏族的墓地。当时子女已初步意识到谁是他们的生父,这就给以后的父系氏族制的产生打下了基础。这种较为庄重的男性墓葬,在仰韶文化遗存中是少见的。

中华远古史:母系家族产生与父系氏族制的萌芽

中原仰韶文化江南河姆渡文化都是以原始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农业技术已进展到耒耜耕种阶段。河姆渡遗址发现了大批骨耜,半坡、姜寨等仰韶文化晚期地层中发现了大批石锄、石镰。这些工具的出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畜牧业由于有了饲料,也有可能发展起来。不过,从西安半坡所发现的饲养猪的骨骼看,绝大部分都是在幼小的时候宰杀的,这可能是因为饲料尚不丰富,无力长期饲养的缘故。可见,当时饲养家畜的经济价值还不大。大汶口文化,家畜的饲养好像有所发展。大汶口遗址中出土了不少猪、鸡、狗的骨骼。9号墓还出土了一件红陶兽形器,体形肥壮、拱鼻张口,显然是猪形。这是家畜饲养较为普遍在造型艺术中的反映。

在母系氏族制度繁荣阶段,农业、畜牧业不断发展,促使当时的社会组织也不断地变化。仰韶文化晚期半坡类型遗址的墓葬出现多人合葬的新现象。在陕西华阴横阵村遗址还发现了大葬坑套小葬坑的集体埋葬制。如1号大坑里面套5个小坑,每坑埋4至12具骨架,共44具。每坑都有随葬品。其他的多系单个合葬坑,以二次葬居多。合葬坑中一次葬死者或二次葬死者的头骨排列有一定的方向[142]。这些现象肯定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意的安排。

墓葬习俗是和人们的现实生活相一致的。比如在氏族公社前半期,生产资料和财产是氏族公有。氏族作为当时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既是一个血缘集团,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集团。全氏族成员在生产时,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死后一同埋在公共墓地里。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氏族社会的民主生活。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同自然作斗争的能力不断提高,过去需要整个氏族才能从事的生产活动,而今在较小的范围内就能够胜任了。为了便于生产,氏族内部便依照血缘的亲疏,自然而然地形成若干个小生产集团,这就是氏族内部划分成若干个母系家族的原因。母系家族作为一个共同生产、生活,共同占有财产的小单位,逐渐取代了氏族这样的大单位在这方面的职能。华阴横阵村发现的氏族公共墓地中,在一个长方形大坑内套有5个或7个多人合葬的小方坑,每个小方坑中的成员,大概就是一个母系家族。整个大坑的成员可能是由几个母系家族组成的母系氏族。大坑、小坑内的成员只能包括共产制家族经济中的母系血缘亲属,即同胞姊妹、姨表姊妹等及其子女,以及她们的归葬的同胞兄弟们,决不可能是对偶家庭的合葬墓,因为这不合乎氏族制度的根本法则。共产制家族经济下的对偶家庭成员,包括一些始终属于别的氏族的男子,他们死后必须归葬到自己出生氏族的墓地。所以,这些大坑套小坑的埋葬方式,仍属于母系氏族墓葬制度,小坑内的死者都是同一个祖母所生的后代,除了出嫁到别的氏族,回来归葬的兄弟们之外,其余都是生前同一个家族中的成员。这种家族的产生,意味着母系氏族制度开始走下坡路,并以缓慢的步伐向着父权制氏族制度前进[143]。(www.xing528.com)

仰韶文化时期,尤其是在它的晚期阶段,人们已从群婚过渡到对偶婚占主导地位的婚姻生活。这种松散的婚姻虽然还不具备夫妻独占性的同居,但已包含着一夫一妻制的萌芽。当时子女已初步意识到谁是他们的生父,这就给以后的父系氏族制的产生打下了基础。马克思说过:“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族一同产生的,父权随着新家族越来越有一夫一妻制特征而发展起来。”[144]在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遗存中,458号墓中为一男性老人,葬式为仰身直肢二次葬,骨架保存较好,墓椁较大,墓内有层台,用三至四层砾石砌成石棺。随葬品有尖底罐、钵、盂等[145]。这种较为庄重的男性墓葬,在仰韶文化遗存中是少见的。另外,在仰韶文化晚期还出现几座以男子为中心的迁徙合葬墓。这些都反映了当时父权的增长,可能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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