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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问题:容量与台数不合规定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体现为:1)锅炉房设计容量应根据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不能按照各项热负荷最大值叠加确定,更不能简单套用热指标。

锅炉房设计问题:容量与台数不合规定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11.8 锅炉房及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与锅炉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2.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3.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4.锅炉房锅炉总台数不宜过多,全年使用时不应少于两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于两台。

5.其中一台因故停止工作时,剩余锅炉的设计换热量应符合业主保障供热量的要求,并且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供热(包括供暖和空调供热),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分别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和7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5.2.3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宜小于7.0MW;对于规模较小的居住区,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

5.2.5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QB——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0——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W);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2。

5.2.6 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3台,不应多于5台。当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www.xing528.com)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5.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解析】

(1)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时应考虑各种性质的负荷峰值所出现的时间,或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强调以其作为确定锅炉房容量的热负荷,是因为设计实践中往往将围护结构热负荷、新风热负荷与生活热负荷的最大值之和作为确定锅炉房容量的热负荷,与综合最大热负荷相比通常会高20%~40%,造成锅炉房容量过大,既加大了投资又可能增加运行能耗。

(2)供暖及空调热负荷计算中,通常不计入灯光设备等得热,而将其作为热负荷的安全余量。但灯光设备等得热远大于管道热损失,所以确定锅炉房容量时无需计入管道热损失。

(3)锅炉低负荷运行时,热效率会有所下降,如果能使锅炉的额定容量与长期运行的实际负荷输出接近,会得到较高的季节热效率。作为综合建筑的热源往往会长时间在很低的负荷率下运行,由此基于长期热效率原则确定单台锅炉容量很重要,不能简单的等容量选型。但保证长期热效率的前提下,又以等容量选型最佳,因为这样投资节约、系统简洁、互备性好。

(4)合理确定用作建筑采暖与空调热源的锅炉房与单台锅炉设计容量与台数。体现为:

1)锅炉房设计容量应根据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不能按照各项热负荷最大值叠加确定,更不能简单套用热指标。

2)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的确定,应考虑使其能长期运行在高效区。

3)锅炉总台数应本着系统可靠前提下的不宜过多原则确定,应特别提出的是,系统可靠与使用要求密切相关。

4)一台锅炉故障时锅炉房剩余供热能力,应根据在合理的故障处理时间内供热能力的减少对使用的影响确定,而可接受的影响程度范围与建筑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密切相关。它不仅仅是涉及室内热舒适的技术问题,往往更是商业运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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