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10.4 直燃吸收式机组机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及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宜单独设置机房;不能单独设置机房时,机房应靠建筑物的外墙,并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h防爆墙和耐火极限大于1.5h现浇楼板与相邻部位隔开;当与相邻部位必须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4.燃气直燃型制冷机组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m2时,机房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6.不应设置顶棚。
7.烟道布置不应影响机组的燃烧效率及制冷效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www.xing528.com)
3.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第10.2.21条的规定。
【解析】
直燃吸收式机组通常采用燃气或燃油为燃料,这两种燃料的使用都涉及防火、防爆、泄爆、安全疏散等安全问题;对于燃气机组的机房还有燃气泄漏报警、紧急切断燃气供应的安全措施。
直燃机组的烟道设计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设计时应符合机组的相关设计参数要求,并按照锅炉房烟道设计的相关要求来进行。
目前越来越多的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设在建筑地下室,安全疏散困难加上有爆炸危险,所以其安全问题怎么重视都不为过,毕竟“人命关天”。机房的安全设计理念应为:合理加强安全措施,而不能为了降低投资和“省事”一味“贴着规范要求的下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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