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蓄冷水池的蓄水深度不宜低于2m。
2.当空调水系统最高点高于蓄冷(或蓄热)水池设计水面时,宜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当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如果采用直接供冷(热)方式,水路设计应采用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3.蓄冷水池与消防水池合用时,其技术方案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
4.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3.3.11 水蓄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中具有可利用的消防水池时,应尽可能考虑其兼做蓄冷水池。
2.蓄冷混凝土水池不宜小于100m3。
3.确定蓄冷混凝土水池深度时,应考虑到水池中冷热掺混热损失,在条件允许时宜尽可能加深。
4.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7℃,蓄冷容积不宜大于0.048m3/kWh。(www.xing528.com)
5.水蓄冷蓄水温度在4~7℃时,宜采用常规制冷机组。
6.蓄冷水槽宜采用温度分层法,也可采用多水槽法、隔膜法或迷宫与折流法。
7.采用分层法的蓄冷水槽,应合理设计水流分配器,使供回水于蓄冷和释冷循环中在槽内形成重力流,并保持一个合理稳定的斜温层。
8.蓄冷时,蓄冷水槽的进水温度应保持恒定。
9.水路设计时,应采用防止系统中水倒灌的措施。
10.蓄冷水槽宜远离振动设备,当与振源较近时,应对振源采取相应的减、隔振措施。
3.3.12 水蓄冷系统的蓄冷、蓄热共用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解析】
(1)为防止蒸发器内水的冻结,一般制冷机出水温度不宜低于4℃,而且4℃水相对密度最大,便于利用温度分层蓄存。适当加大供回水温差还可以减少蓄冷水池容量,通常可利用温差为6~7℃,特殊情况利用温差可达8~10℃。考虑到水力分层时需要一定的水池深度,提出相应要求。在确定深度时,还应考虑水池中冷热掺混热损失,条件允许应尽可能深。开式蓄热的水池,蓄热温度应低于95℃,以免汽化。
(2)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无论系统运行与否,整个管道系统都处于充水状态,管道使用寿命长,且无倒灌危险。当采用直接供冷方式时,管路设计一定要配合自动控制,防止水倒灌和管内出现真空(尤其对蓄热水系统)。当系统高度超过水池设计水面10m时,采用水池直接向末端设备供冷、热水会导致水泵扬程增加过多使输送能耗加大,因此这时应采用设置热交换器的闭式系统。
(3)使用专用消防水池需要得到消防部门的认可。
(4)热水不能用于消防,故禁止与消防水池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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