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2.3 冷水机组的选型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较高的产品,并同时考虑满负荷和部分负荷因素,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有关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5.4.5 电动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5.4.6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宜低于表5.4.6的规定。
表5.4.5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表5.4.6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5.4.8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表5.4.8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www.xing528.com)
【解析】
冷水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是指在下表温度条件下,机组以同一单位标准的制冷量除以总输入电功率的比值。
在机组选型时,除考虑满负荷运行时性能系数外,还应考虑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实践证明,冷水机组满负荷运行率相对较少,大部分时间是在部分负荷下运行。由于绝大部分项目采用多台冷水机组,根据ARI Standard 550/590标准D2的叙述:“在多台冷水机组系统中的各个单台冷水机组是要比单台冷水机组系统中的单台冷水机组更接近高负荷运行”,故机组的高负荷下的COP具有代表意义。名义工况时的温度条件见表4-1。
表4-1 名义工况时的温度条件 (单位:℃)
有条件时,鼓励使用《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规定的1、2级能效的机组。推荐使用比最低性能系数(COP)提高1个能效等级的冷水机组。主要是考虑了国家的节能政策和我国产品现有水平,鼓励国产机组尽快提高技术水平。
IPLV应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IPLV重点在于产品性能的评价和比较,应用时不宜直接采用IPLV对某个实际工程的机组全年能耗进行评价。机组能耗与机组的运行时间、机组负荷、机组能效三要素相关。在单台机组承担空调系统负荷前提下,单台机组的IPLV高,其全年能耗不一定低。
(2)实际工程中采用多台机组时,对于单台机组来说,其全年的低负荷率及低负荷运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台数越多,且采用群控方式运行时,其单台的全年负荷率越高。故单台冷水机组在各种机组负荷下运行时间百分比,与IPLV中各种机组负荷下运行时间百分比会存在较大的差距。
(3)各地区气象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对不同的工程,需要结合建筑负荷和室外气象条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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