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1.3 公共建筑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区域供冷系统:
1.需要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的容积率较高,且整个区域建筑的设计综合冷负荷密度较大。
2.用户负荷及其特性明确。
3.建筑全年供冷时间长,且需求一致。
4.具备规划建设区域供冷站及管网的条件。(www.xing528.com)
【解析】
(1)通常,设备的容量越大,运行能效也越高,当系统较大时,系统能源综合利用率比较好。对于区域内各建筑的逐时冷热负荷曲线差异性较大、且各建筑同时使用率比较低的建筑群,采用区域供冷、供热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合理时,集中冷热共用系统的总装机容量小于各建筑的装机容量叠加值,可以节省设备投资和供冷、供热的设备房面积。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方式,也可以提高系统能效。因此具有整个建筑群的安装容量较低、综合能效较好的特点,但是区域系统较大时,同样也可能导致输送能耗增加。因此采用区域供冷时,需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从定性来看,当需要集中空调的建筑容积率比较高时,集中供冷系统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而其优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从目前公共建筑的经验指标来看,对于除严寒地区外的大部分公共建筑来说,当需要集中空调的建筑容积率达到2.0以上时,其区域的“冷负荷密度”与建筑容积率为5~6的采用集中空调的单栋建筑是相当的。但是,对于严寒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由于建筑的性质以及不同地点气候的差异,有些建筑可能容积率很高但负荷密度并不大,因此,这些气候区域在是否决定采用区域供冷时,还需要采用所建设区域的“冷负荷密度(W/m2)”来评价,这样相当于同时设置了两个应用条件来限制。从目前的设计过程来看,是否采用区域供冷系统,通常都是在最初的方案论证阶段就需要决定的事。在方案阶段,区域的“冷负荷密度”还很难得到详细的数据,这时一般根据采用以前的一些经验指标来估算。因此也要求在此阶段对“冷负荷密度”的估算有比较高的准确性,设计时应在掌握充分的基础资料前提下来进行,而不能随意估算和确定。
(2)实践表明:区域供冷的能效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该区域的建筑(用户)是否都能够接受区域供冷的方式。如果区域供冷系统建造完成后实际用户不多,那么很难发挥其优势,反而会体现出能耗较大等不足。因此应提出相关的用户要求。
(3)当区域内的建筑全年有较长的供冷季节性需求,且各建筑的需求比较一致时,采用区域供冷能够提高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率,有利于发挥区域供冷的优点。
(4)由于区域供冷系统的供冷站和区域管网的建设工程量大,作为整个区域建设规划的一项重要工程,应在区域规划设计阶段予以考虑。因此,规划中需要具备规划建设区域供冷站及管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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