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空气净化装置的净化工作过程受环境影响较大,所以应设置报警装置在设备的净化功能失效时,能及时通知进行维护。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为了防止在无空气流动时起动空气净化装置,造成空气处理设备内臭氧浓度过高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应设置与风机的联动。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7.5.11 空气净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2.空气净化装置宜设置在空气热湿处理设备的进风口处,净化要求高时可在出风口处设置二级净化装置。
3.应设置检查口。
4.宜具备净化失效报警功能。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www.xing528.com)
7.3.7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
【解析】
(1)设置空气净化装置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地减少新风量,降低建筑能耗,因此,要求空气净化装置不能成为室内空气的新污染源,应限制其净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副产品量(如臭氧等),即二次污染。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在净化空调中应用时稳定性差,同时容易产生二次扬尘,光催化型空气净化装置不具备颗粒物净化的功能,因此在洁净手术部、无菌病房等净化空调系统中不得将其作为末级净化设施。
(2)空气热湿处理设备是指组合式空调、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末端等。
(3)由于空气净化装置的净化工作过程受环境影响较大,所以应设置报警装置在设备的净化功能失效时,能及时通知进行维护。
(4)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为了防止在无空气流动时起动空气净化装置,造成空气处理设备内臭氧浓度过高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应设置与风机的联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