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7.3.24 空气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量回收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种类等选择。
2.能量回收装置的计算,应考虑积尘的影响,并对是否结霜或结露进行核算。
【解析】
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2007)将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按换热类型分为全热回收型和显热回收型两类,同时规定了内部漏风率和外部漏风率指标。由于能量回收原理和结构特点的不同,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处理风量和排风泄漏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当排风中污染物浓度较大或污染物种类对人体有害时,在不能保证污染物不泄漏到新风送风中时,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不应采用转轮式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同时也不宜采用板式或板翅式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新排风中显热和潜热能量的构成比例是选择显热或全热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关键因素。在严寒地区及夏季室外空气比焓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比焓而室外空气温度又高于室内空气设计温度的温和地区,宜选用显热回收装置;在其他地区,尤其是夏热冬冷地区,宜选用全热回收装置。
评价能量回收装置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能量回收效率,它分显热回收效率、潜热回收效率及全热回收效率,其换热机理,如图3-3所示。回收效率计算公式,见表3-11。(www.xing528.com)
表3-11 热回收装置的效率
图3-3 热回收装置的换热机理
从工程应用中发现,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空气积灰对热回收效率的影响较大,设计中应予以重视,并考虑能量回收装置的过滤器设置问题。对室外温度较低的地区(如严寒地区),应对热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露时,应采取预热等措施。
常用的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性能和适用对象见表3-12。
表3-12 常用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性能和适用对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