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7.3.23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5.3.14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 20698—2009)(www.xing528.com)
6.6.4 当空调区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1.独立新风系统。
2.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调系统,且新风与排风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解析】
空气能量回收,过去习惯称为空气热回收。在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中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目的是为了节能。空调系统中处理新风所需的冷热负荷占建筑物总冷热负荷的比例很大,为有效地减少新风冷热负荷,除规定合理的新风量标准之外,还宜采用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回收空调排风中的热量和冷量,用来预热和预冷新风。
在进行空气能量回收系统的技术经济比较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象条件、能量回收系统的使用时间等因素。在满足节能标准的前提下,如果系统的回收期过长,则不应采用能量回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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