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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设计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解析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括火灾通风。关于事故通风的通风量,要保证事故发生时,控制不同种类的放散物浓度低于国家安全及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且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12次。

通风系统设计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解析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

5.6.2 事故通风系统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1.位于房间上部的吸风口,用于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含氢气时除外)时,其上缘距顶棚或屋顶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或屋顶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物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6.3 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提供的设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1.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其风量可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2.对放散有害气体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泵房及压缩机房,除基本通风外,尚应另外设置8次/h换气的事故通风。

3.设计计算容积确定方法,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按房间实际容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5.6.4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并距机械送风进风口20m以上,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必须高出进风口6m以上。如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和蒸气时,事故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应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20m以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www.xing528.com)

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

6.4.3 下列部位应设置易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相连锁:

1.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介质入口室。

2.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的易积聚处。

3.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易燃、易爆介质处。

9.2.14 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区)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内和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1.5.2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4.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1)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解析】

(1)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在生活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气体的建筑,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这对防止设备、管道大量逸出有害气体(家用燃气、冷冻机房的冷冻剂泄漏等)而造成人身事故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括火灾通风。关于事故通风的通风量,要保证事故发生时,控制不同种类的放散物浓度低于国家安全及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且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12次。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允许适当取大。

(2)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3)放散物包含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时,应采取防爆通风设备。

(4)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如氟利昂制冷机房)的机械通风量应按平常所要求的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分别计算。当事故通风量较大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共用的前提是事故通风必须保证。

(5)事故排风的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或蒸气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或蒸气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室内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为保证传感器能尽早发现事故,及时快速监测到所放散的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传感器应布置在建筑内有可能放散有害物质的发生源附近以及主要的人员活动区域,且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人员活动。当放散气体或蒸气密度比空气大时,应设在下部地带;当放散气体或蒸气密度比空气小时,应设在上部地带。

(6)当风吹向和流经建筑物时,由于撞击作用,产生弯曲、跳跃和旋流现象,在屋顶、侧墙和背风侧形成的负压闭合循环气流区为动力阴影区;由于撞击作用而使其静压高于稳定气流区静压的区域为正压区。为便于污染物排放,不产生倒流,应尽可能避免将排风口设在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除规范中要求外,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周边20m范围内最高建筑屋面3m以上。

事故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送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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