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1.11 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www.xing528.com)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解析】
(1)近二十年来,在我国各大中城市及某些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中,兴建了许多高层和多层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办公类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某些建筑中,由于执行标准规范不力和管理不妥等原因,仍缺乏必要的或有效的防烟、排烟系统,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影响楼内人员安全、迅速地进行疏散,也会给消防人员进入室内灭火造成困难,所以设计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在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中,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以及中庭、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已作了具体规定。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这些装置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也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基于上述考虑,这些房间要采用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规定隔墙上的门至少应为乙级防火门。将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从原要求2.50h降低到2.00h,既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其他建筑构造要求协调一致,同时2.00h耐火极限的隔墙已能有效地阻止绝大部分建筑内火灾的蔓延。但考虑到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这两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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