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1.9 进入室内或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6.1.10 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466—2008)
3.1.3 对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建筑物的换气次数可按表3.1.3计算。
表3.1.3 建筑物换气次数
注:1.酸性开口式蓄电室上排风应为1/3,下排风应为2/3;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上排风应为2/3,下排风应为1/3。
2.易燃油库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应为300~500mm。
3.瓦斯抽放机房排风口应高出瓦斯泵站屋顶3m以上。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 17226—1998)
3.1 必要换气量:小学生不宜低于11m3/(h·人),初中生不宜低于14m3/(h·人),高中生不宜低于17m3/(h·人)。
3.2 每小时换气次数:小学不宜低于3次,中学不宜低于4次。
《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GB/T18741—2002)
4.6.4 学校各年级教学用房的室内换气次数为每节课可换气一次。
【解析】
(1)各设计单位可参考不同类型建筑的设计标准、设计技术规定、技术措施等,确定不同类型建筑及房间的换气次数。
(2)一般的建筑进行通风的目的是消除余热、余湿和污染物,所以要选取其中的最大值,并且要对使用人员的卫生标准是否满足进行校核。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的全面通风量确定已有规定,可参照执行。
消除余热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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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余湿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
稀释有害物质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
式中 G1——消除余热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kg/h);
tp——排出空气的温度(℃);
tj——进入空气的温度(℃);
Q——总余热量(kW);
c——空气的比热[1.01kJ/(kg·K)];
G2——消除余湿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kg/h);
Gsh——余湿量(g/h);
dp——排出空气的含湿量(g/kg);
dj——进入空气的含湿量(g/kg);
G3——稀释有害污染物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kg/h);
ρ——空气密度(kg/m3);
M——室内有害污染物的散发总量(mg/h);
cy——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mg/m3);
ci——进入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mg/m3)。
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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