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 20698—2009)
6.3.2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空气调节区,应独立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www.xing528.com)
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空气调节区。
2.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空气调节区。
3.属于不同防火分区的空气调节区。
【解析】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如下:
(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
(3)防止或减缓蒸气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4)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气、汞蒸气、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6)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
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规范条文中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我国和国际上相继出现了“非典”(SARS)、甲型N1H1流感等重大传染疾病的爆发与流行,不但在当时造成了大量人员与财产损失,而且也为今后相似疫情的传播与控制敲响了警钟。研究表明,这些疫情都是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特别是在建筑内,若设计不当,空调通风系统极易造成致病污染物在建筑内迅速扩散传播。因此,为防患于未然,当有防疫要求时,必须对建筑通风系统慎重地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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