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向区域控制器或终端控制器授时。
4.2.1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具有下列远程检测与控制功能:
1 实时检测与控制照明供电回路。
2 实时检测与控制照明灯具。
3 设定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的控制模式和运行参数。
4 检查并校正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的时钟。
5 对故障或异常事件进行报警。
6 以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图等多种方式展示道路照明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报警信息。
4.2.2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建立照明设备及其运行数据库,连续采集并保存照明设备的静态数据、安装配置数据、运行数据和维护数据,实现照明设备的管理。
4.2.3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将道路照明设施授权给下级分中心管理或自行管理。(www.xing528.com)
4.2.4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的管理平台应能够分区域统计道路照明系统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能耗、设备的及时修复率和反复报修率等考核指标,能够按管理要求自动输出各类统计报表。
4.2.5 监控分中心应能够按照附录G定义的接口要求,主动向监控中心上报数据。
4.2.6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采用开放并且安全的体系结构,宜支持远程接入和移动接入,提供照明监控系统的异地操作和移动操作。
4.2.7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将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信息和监控系统的故障信息推送到相关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移动终端上。
4.2.8 监控中心应采用BDS/GPS对时,时钟误差应小于1s。
4.2.9 监控中心应能够向监控分中心授时。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向区域控制器或终端控制器授时。
4.2.10 监控中心重要的历史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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