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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索赔实例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例如,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混凝土改为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单项索赔报告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工程师,由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由业主做答复。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施工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篇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工程施工索赔实例及解决方案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一)索赔的作用

索赔与工程承包合同是同时存在的,它的主要作用有:

1.保证合同的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虚设,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所以索赔有助于工程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2.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关系

有权利,有利益,同时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3.维护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

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在现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使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要倒闭。

4.促使工程造价更合理

施工索赔的正常开展,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合理。

(二)施工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2.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

(3)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供货人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人有权向供货人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3.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展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业主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展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有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执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它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

单项索赔通常处理及时,实际损失易于计算。例如,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混凝土改为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

单项索赔报告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工程师,由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由业主做答复。

(2)总索赔 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施工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篇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三)施工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1.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常常表现为业主或其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应由其提供的、使承包人得以施工的必要条件,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比如业主未能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场地使用权,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图样、指示、指令或批复,工程师拖延发布各种证书(进度付款签证、移交证书等),业主提供材料等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还有工程师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等。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样中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做出解释。但如果承包人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可以为此提出索赔,工程师应给予证明,业主应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业主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有非常明显的含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商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业主指出。

3.施工条件变化

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常常导致设计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

土建工程对基础地质条件要求很高,而这些土壤地质条件,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岩孔洞、地下文物遗址等,根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承包人在招标前的现场勘察,都不可能准确无误地发现,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料。因此,基础地质方面出现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4.工程变更

土建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施工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工程量表中所列的预计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等。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工期拖延

大型土建工程施工中,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分析拖期原因、明确拖期责任时,合同双方往往产生分歧,使承包商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用得不到补偿,势必引起索赔要求。

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他应该以自费采取赶工的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如果到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仍然做不到按期建成,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6.工程师指令(www.xing528.com)

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其在工程中的作用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按合同规定进行,督促承包商和业主完全合理地履行合同,保证合同顺利实施。为了保证合同工程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现场指令。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括指令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当然可以索赔。

7.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无疑,工程所在国的政策及法律、法令是承包商投标时编制报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国际工程而言,合同通常都规定,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第二十八天开始,如果工程所在国法律和政策的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费用增加,则业主应该向承包商补偿其增加值;相反,如果导致费用减少,则也应由业主受益。做出这种规定的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承包商根本无法在投标阶段预测这种变更。就国内工程而言,因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比如定额、取费标准、税收、上缴的各种费用等,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如未予调整,承包商可以要求索赔。

8.其他承包商干扰

其他承包商干扰通常是指其他承包商未能按时、按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商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商的工作带来的干扰。大中型土木工程,往往会有几个承包商在现场施工。由于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师作为业主委托人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否则,将会给整个工程和各承包商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引起承包商索赔。比如,某承包商不能按期完成他那部分工作,其他承包商的相应工作也会因此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被迫延迟的承包商就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在其他方面,如场地使用、现场交通等,各承包商之间也都有可能发生相互干扰的问题。

9.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通常表现为因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比如,银行付款延误,邮路延误,港口压港等。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索赔往往比较难处理。比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方式向银行寄出了要求向承包商支付款项的付款申请,但由于邮路延误,银行迟迟没有收到该付款申请,因而造成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最终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款项,所以承包商往往会向业主索赔。对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赔,业主给予补偿后,业主应该根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再向第三方追偿。

(四)索赔程序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做出反应。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就应该进行索赔处理工作,直到正式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这一阶段包括许多具体的复杂的工作,主要有:

1)事态调查,即寻找索赔机会。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发现了索赔机会,则应对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跟踪,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这些损害事件是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一般只有非承包人责任的损害事件才有可能提出索赔。在实际工作中,损害事件的责任常常是多方面的,故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分责任范围,按责任大小,承担损失。这里特别容易引起合同双方争执。

3)索赔根据,即索赔理由,主要指合同文件。必须按合同判明这些索赔事件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例如,某合同规定,在工程总价15%的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业主指令增加工程量在这个范围内,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

4)损失调查,即为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它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如果索赔事件不造成损失,则无索赔可言。损失调查的重点是收集、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计算索赔值。

5)收集证据。索赔事件发生,承包人就应抓紧收集证据,并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当时记录。同样,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资料,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在实际工程中,许多索赔要求都因没有,或缺少书面证据而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所以承包人必须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重视。通常,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并保持当时记录,接受工程师的审查。

6)起草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上述各项工作的结果和总括。它表达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要求的详细依据。它决定了承包人索赔的地位,是索赔要求能否获得有利和合理解决的关键

2.索赔报告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可以在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再报送正式索赔报告,也就是说工程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如果事件发生时,现场施工非常紧张,工程师不希望立即处理索赔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可通知承包人将索赔的处理留待施工不太紧张时再去解决。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包括因对变更估价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先按工程师单方面决定的单价或价格执行时,承包人提出的保留索赔权利的意向通知。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间规定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他就失去了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利。此时他所受到损害的补偿,将不超过工程师认为应主动给予的补偿额,或把该事件损害提交仲裁解决时,仲裁机构依据合同和同期记录可以证明的损害补偿额。承包人的索赔权利就受到限制。

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商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商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果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业主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延展天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4.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的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的话,承包商仅有权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延展。不论工程师通过协商与承包人达到一致,还是他单方面做出的处理决定,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延展工期的天数如果在授权范围之内,则可将此结果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补偿款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延展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去。如果批准的额度超过工程师权限,则应报请业主批准。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做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延展工期总天数。应当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延展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延展天数之和。规定承包人在事件影响期间必须每隔28天提出一次阶段索赔报告,可以使工程师能及时根据同期记录批准该阶段应予延展工期的天数,避免事件影响时间太长而不能准确确定索赔值。

5.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做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工程师在“索赔处理决定”中应该简明地叙述索赔事项、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及(或)延长的工期。《索赔评价报告》则是作为该决定的附件提供的。它根据工程师所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叙述索赔的事实依据、合同及法律依据,论述承包人索赔的合理方面及不合理方面,详细计算应给予的补偿。《索赔评价报告》是工程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编制的。

工程师在拟就“索赔处理决定”时,应该考虑到发出“索赔处理决定”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承包人会有什么意见?如果承包人对“索赔处理决定”有异议,将采取什么对策?因此,工程师在“索赔处理决定”和《索赔评价报告》中可能需要有意保留某些情况,防止一开始就把所有情况告诉承包人而可能带来的被动局面。

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收到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无论业主还是承包人,如果认为该处理决定不公正,都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请工程师重新考虑。工程师不得无理拒绝这种要求。一般来说,对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业主不满意的情况很少,而承包人不满意的情况较多。承包人如果持有异议,应该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向工程师进一步表明为什么其决定是不合理的。有时甚至需要重新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对原报告做一些修正、补充或做一些让步。如果工程师仍然坚持原来的决定,或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新决定仍不满,则可以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

业主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而不能超越合同条款的约定范围。例如,承包人某项索赔理由成立,工程师根据相应条款规定,既同意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也批准展延相应的工期。但业主权衡了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外部条件的要求后,可能不同意延展工期,而宁可给承包人增加费用补偿额,要求他采取赶工措施,按期或提前完工。这样的决定只有业主才有权做出。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索赔的时限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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