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质保金的预留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时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二)质保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质保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质保金的合同约定(www.xing528.com)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及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及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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