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后,清政府制定了《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以乡镇为地方自治基本单位,地方人口5万以上者为镇,5万以下者为乡。各地自治虽然在形式上有新式的警察制度,废弃旧的保甲之制,然而在基层以保甲为乡制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以陕北为例,民国初年,陕西曾几次改革基层行政设置,但终因地理偏僻,鞭长莫及,仍沿用保甲旧制。此时的保甲,虽不是正式行政区划单位,只能行使收缴田赋、捐税职能,但由于国家认可,一直到1934年才彻底废除。值得注意的是,保甲制度虽然在中国历史上长期施行,但以往国家政权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虽有里、甲、保的组织,却不属于国家政权,里长、保长、甲长也不是政府官员,没有官职和薪俸。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为官府征收赋税、摊派劳役和维持地方治安,有时为完成工作,还要经常顶垫,工作不力还会遭到上级殴打与谩骂,所以一般人不愿担任此职,愿意担职的多是企图从中渔利者。事实上真正对乡村有实质影响的都是一些村民公认的领袖,他们多是地主士绅,这些人一般是村中比较有势力、富有的人,对村中的事务有一定的发言权,甚至可左右村务。这些人也会经常帮助村民,保护弱小者的利益,带领村民反抗政府的苛捐杂税,久而久之,赢得了村民们的信任,获取了权威。因此在近代以来的陕北农村,所谓的里长、保长、甲长并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真正的权力中心是那些享有声望的地主士绅。
与陕北的保甲制不同,晋西北实行的是阎锡山主导的“村制”。阎锡山之所以在山西力推“村制”,是因为民国后乡村自治渐成潮流,但山西乡村制度却极为混乱,各地乡村组织颇不一致。有的地方以乡为自治单位,乡以下设里甲或其他编制,有的地方则没有实行乡制。人口分布也极不平衡,既有人口稠密的大县城,也有人口稀疏的小村落,自然村大小不一,散漫无序,人口、户口的统计更是无从谈起。由于村落规模小而数量多,导致政府法令无法贯彻,加之军阀混战、社会动荡,国家对农村政权的控制显得有心无力。为改变山西农村混乱的管理局面,1917年阎锡山颁布《县属村制通行简章》,规定每编村村长一人或村副一人或二人,25家为一闾,有闾长一人,五家为一邻,设邻长一人。至于村长和村副的产生,一般由村民按照规定标准推选。但实际上由于限制,选举都操纵在村中少数有钱有势的人手中,村长表面由村民票选,实际当选者都是地主、富农等少数人。后来阎锡山为巩固权力、慎重起见,对村制进行调整,要求将票数较多的前十名村长候选人全部送县,由县长圈定。这样县长就可以商同县绅,不拘票数多少,任意择定加委,但结果事与愿违,当选的多是“年高望重”的乡绅或“在省城受过阎锡山反共训练的人员”。至于编村以下各主村所设立的“副长”以及各自然村管理每25户人家的闾长,则分别由村里“头等”或“二等”人家,即田赋和收入多,列于该村“头二等”者轮流担任。闾长以下每五户划为一邻,邻长由该邻所属各户相互推举,并受编村村长、主村副长和闾长领导,管理所属各户。这些村负责人的工作,除向上级政府报告“公事”外,就是“要粮、要款、要兵、要差”四项。许多在公费项目下开支的却另行摊派,以超过原价数十倍之数目向群众摊派。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民众对其产生质疑,村长或闾长却总是说“嫌不公你来办呀”,以致在当地的民众中流传着这样的民谣:“村公所好比阎王殿,阎王爷就是村长的特派员,还有地下三朝官,就是主任协助员,村警好比催命鬼,白天黑夜来催租,阎长好比地方官,不是催粮就催款,家家户户都发慌。”人民怨声载道、苦不堪言。(www.xing528.com)
事实上,阎锡山推出的村制改革虽一定程度上触动传统乡村政治,赋予了农民一定权利,规定村长、村副经选举产生,但对选举资格和实际任命上有诸多限制,甚至直接由上级任命,村民并没有机会参与村政权。特别是对财产的规定,令很多人对选举望而却步。因为在当时山西农村,不动产在1000元以上的大都为地主士绅,500元以上的也多是富农阶层。所以一般村民没有资格担任村长、村副,即使1927年8月山西省政府颁布《改进村制条例》《修订乡村编制简章》,取消了村长、村副不动产限制,多数村民也因忙于生计,没有精力和财力参与村务。事实上,阎锡山的村制改革,目的并非给予农民民主,而是加强对农村的控制,规定“村本政治,对内由下而上,应以村为本,对了由你,不对了由我”,村民行使权力所做的决策,如符合阎的心意就“对”了,可以采纳,反之则无效,听凭阎锡山发落。这就使得授予农民的权力大打折扣,农民真正能行使的权力相当有限,这种局面直到抗战时中共势力渗入山西,实行村选后才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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