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經部總敘》綜論漢代至清初之經學:“要其歸宿,則不過漢學宋學兩家,互爲勝負”而已。論宋學之優長,曰擺落漢唐,獨研義理;謂其流弊,曰悍、曰黨、曰肆、曰空疏、曰空談臆斷,考證必疏云云。就宋代之《春秋》學而言,不盡如此。宋代《春秋》詮釋學,或舍傳求經,或信經疑傳,或逞私臆決,信口雌黄,如果純以義理解經,以六義比興説經,則空疏無徵誠如《四庫提要》所云。綜考宋代《春秋》學論著,以闡發義理見長者,如胡安國《春秋傳》、陳傅良《春秋後傳》、張洽《春秋集注》,空疏臆斷之病,並不太過。何以見其然?
清金聖歎批《西廂記》曾云:“臨文無法,便成狗嗥!”筆者亦云:詮釋《春秋》,若不運用方法策略,但憑逞私臆決,自有空疏無徵之缺失。胡安國《春秋傳》詮釋《春秋》,考求孔子竊取之義,其方法有四:或以筆削顯義,或以比事見義,或因文取義,或以比事屬辭,探究終始。胡氏推求《春秋》之義指,有門可入,有法可尋,自有其詮釋之内在邏輯;大抵非憑空亂道、逞私臆決可以同日而語。胡安國詮釋《春秋》,示學者以規矩準繩,其所以卓犖不群,或由於此。
胡安國學出程頤之門,《胡氏傳》若涉道德性命、明道正誼,義理自有引申闡説;身處南北宋偏安之際,國事如麻,若事涉撥亂反正,攘斥夷狄,則感慨激盪,中多比興寄託。如此之類,則不免流於以義理説經之偏失。清章學誠《文史通義·史德》,説史家之心術貴乎端正;且云:“必通六義比興之旨,然後可以讀春王正月之書。以比興寄託説經,比物連類,引申而發揮之,可以彌離其本,唯其所欲,而生發無限。胡安國《春秋傳》以比興説《春秋》者,正坐空疏無徵之病,此不能爲安國諱,經學之現代化使然!
孔子因魯史舊文,作成《春秋》,胡安國推崇爲“史外傳心之要典”;且再三言:“非聖人莫能修之。”其中關鍵,即在或筆或削,皆斷自聖心。所謂聖心,遂主導《春秋》之取義,而形成一書之旨趣。孔子當年因事而書,後世讀《春秋》、治《春秋》者,發揮系統思維,因事即辭以觀義。以其所書,知所不書;以其所不書,知所書;於是以虚爲實,將無作有。所謂或筆或削,或書或不書,互發其藴,互顯其義者是。此考察筆削,可以昭明《春秋》之取義,緣由在此。筆削如何而能著明《春秋》之義?胡安國《春秋傳》之詮釋方法,大抵分爲筆而書之,與削而不書二大端,各有策略。
筆而書之,則見諸行事,深切著明。其法有三:或據實直書,其義自見;或實與而文不與,特筆示義;或書重辭複,以徵存其美惡。《春秋》書法,外辭與内辭不同。書魯事,爲内辭,事輕惡小者直書,事重惡大者諱言不書。魯國以外之諸侯、夷狄,爲外辭,事輕惡小者不必書;事重惡大者筆而書之。“比事以觀”,爲《胡氏傳》之常言;比事以觀,而直書與諱言可以互顯其義。直書,爲史事取舍後之終極呈現;本脈注綺交於《春秋》之取義,絶非遇事輒書,固有所爲而爲乃書。欲考求事實,必須運用比事屬辭之方法,前後連貫比較,就全書作系統考察,褒貶予奪方能正確認知。
《春秋》書法,守經而達權。人事之變遷,名實之乖違,不能拘以常法,乃出於特筆特書之例。所謂實與而文不與,多爲孔子親筆定奪之,以正名實、釋疑惑、定褒貶。如“衛人立晉”、“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魯夫人文姜薨于夷,“齊人以歸”;“葬蔡景公,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之類,皆本不必書、不宜以、不宜書;今皆筆而書之,所謂特筆以示義。
《春秋》之文辭,殺史見極,簡嚴而婉微,故載二百四十二年事,纔一萬六千餘言。然孔子於《春秋》之辭文,間有書重辭複者,反其道而行,蓋其中必有大美大惡。反常而書,而出以書重辭複,有助强化警示,猶《詩經》國風大雅有重章叠唱者然。如兩年之中,二盟四會,故《春秋》備書之,以斥責魯宋。同年會盟,再書平丘;同伐無罪,則列序四國之名;宣公不臣,再書如齊;王室混亂,再書劉子、單子,皆一書而未足,又再書、屢書之,繁而不殺,與《春秋》辭文之簡省微婉,反常合道。《春秋》因事屬辭,讀者可以即辭觀義。
《春秋》書法,殺史見極,削而不書者不少。就全《經》系統考察之,或筆或削,或書或不書,彼此互發其藴,互顯其義,於是都不説破之微辭隱義,多見於言外。就胡安國《春秋傳》言之,其詮釋之方法有二:或諱述换述,微辭見義;或削而不書,去實存名。《胡氏傳》所謂“史外傳心”,筆而削之之策略,最具代表性。元趙汸《春秋屬辭》徵引南宋陳傅良《春秋後傳》,所謂“以其所書,推見其所不書;以其所不書,推見其所書”,此一推求原則,可供考察筆削顯義之參考,筆者探究《胡氏傳》之筆削,亦頗借鏡之。
《春秋》爲尊者諱,爲賢者諱,爲親者諱。因諱避而書,避其名而遜其辭。就《春秋》損益辭文而言,或諱述以見褒貶予奪,即所謂變文示義、微辭見義。如魯君見弑,書薨不書地;同盟於幽、盟於翟泉,皆諱莊公、僖公不書;盟於齊,從夷狄,亦諱僖公而不書。王師於諸侯,不言敗;於夷狄,不言戰;其義所以尊君父,外戎狄。《春秋》書法損益辭文,又有抽换述語,以乙爲甲者,此之謂諱敘换述。此外辭内辭不同,直書與曲筆有異,如書薨不書弑、書假不書易,書取、書執、書入而不書滅,書孫不書出奔之倫,《公羊傳》《穀梁傳》所稱三諱者大抵類此。
《春秋》於政教倫常之際,最注重正名諱實。《胡氏傳》解釋《春秋》,頗凸顯削而不書,以見孔子“去實以全名”之義,如踐土之會,天王下勞晉文,《春秋》削而不書;會于温,晉文召王而不書,諱敘换述書曰“天王狩于河陽”。秦穆伐晉,《經》書及不書伐,書獲不書歸者,亦同此類。《春秋》經文,有孔子斷以大義,削而不書,疑似闕文者,如隱公不書即位,桓公不書王賵,葬成風王不書天,桓三年而後經不書王,定公元年無正月,吴楚之君卒不書葬之類。凡此,皆所謂闕而不書,削文以見指義。
① 〔晉〕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序》、〔宋〕王皙《春秋皇綱論》卷一、〔宋〕蘇軾《學士院試春秋訂天下之邪正論》、〔宋〕劉敞《春秋權衡》卷一三。
② 〔明〕孫瑴編《古微書》卷二九、〔唐〕徐彦《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章太炎《國學講演録》。
③ 〔戰國〕孟軻著、〔清〕焦循疏、沈文倬點校《孟子正義·滕文公下》,中華書局1987、1996年版,第452頁。顧頡剛懷疑《春秋》爲孔子所作,見顧頡剛講授、劉起釪筆記《春秋三傳及國語之綜合研究》二《春秋經論·作者》,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5—16頁。朱維錚不贊同顧氏“關於孔子未嘗作《春秋》的推論”,見氏著《壺裏春秋》六九《疑〈春秋〉》,上海文藝出版社2002年版,第78—79頁。又朱維錚編《周予同經學史論著選集》之《〈春秋〉與〈春秋〉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996年版,第493—495頁。
④ 康有爲《春秋筆削大義微言考》卷一《發凡》,見蔣貴麟主編《康南海先生遺著匯刊》第7册,宏業書局1987年版,第20—24頁。
⑤ 〔清〕陳壽祺(1771—1834)《左海文集》之《答高雨農舍人書》稱:“孟子言孔子作《春秋》,‘作’之云者,雖據舊史之文,必有增損改易之跡。”舉“星隕如雨”“衛侯衎出奔”“天王狩于河陽”“孟子卒”爲例。見〔清〕阮元編《皇清經解》,臺北復興書局1972年版,卷一二五四,第24頁。
⑥ 〔晉〕徐邈《春秋穀梁傳注義》,〔清〕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經編·春秋類,廣陵書社2004年版,第1408頁。
⑦ 〔漢〕公羊壽傳、〔漢〕何休解詁、〔唐〕徐彦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二五《定公元年》,臺北藝文印書館1955年版,《十三經注疏》本,第2—3頁。
⑧ 〔漢〕董仲舒著、鍾肇鵬校釋《春秋繁露校釋·楚莊王第一》,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頁。
⑨ 〔元〕趙汸《春秋屬辭》卷八《假筆削以行權》引宋陳傅良之説,《通志堂經解》本,臺北大通書局1970年版,第2頁。
趙吉惠、郭厚安、趙馥潔、潘策主編《中國儒學史》第三章第一節《理學南傳與南宋初期的新儒學思想》,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571—574頁。沈玉成、劉寧《春秋左傳學史稿》第八章第三節《南宋的春秋經傳學》“一、胡安國:更自覺的借古喻今”,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225頁。章權才《宋明經學史》第五章《以尊王攘夷爲理論特色的經學家胡安國〈春秋傳〉》,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81頁。朱漢民等《中國學術史·宋元卷》第十七章第一節“二、胡安國《春秋傳》之尊王攘夷”,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62—566頁。姜廣輝主編《中國經學思想史·第三卷上》第六十四章《胡安國〈春秋傳〉的議論與開合精神》,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99—638頁。
趙伯雄《春秋學史》第七章第二節《胡安國及其春秋傳》,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96—522頁。戴維《春秋學史》第七章第二節“一、以胡安國爲代表的程學系統”,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366頁。
羅清能《胡氏春秋傳研究》(花蓮真義出版社1989年版);宋鼎宗《春秋胡氏學》(臺北萬卷樓圖書公司2000年版);簡福興《胡氏春秋學研究》,高雄欣禾圖書公司1997年版。以《胡安國〈春秋傳〉研究》爲學術論文者有兩部:其一,東吴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汪嘉玲碩士論文,1998年5月;其二,上海復旦大學王江武中國哲學博士論文,2008年4月。另有鄭丞良《胡安國〈春秋傳〉與〈公羊傳〉之比較研究——以三綱思想的考察爲主》,“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劉昆笛《胡安國〈春秋〉學思想研究》,蘇州大學中國哲學博士論文,2009年5月。康凱淋《胡安國〈春秋傳〉研究》,“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論文,2012年6月。
〔元〕脱脱等《宋史》卷四三五《儒林五·胡安國》,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2908—12913頁。
〔宋〕胡安國《春秋胡氏傳》卷首《春秋傳序》,《四部叢刊》初編本影印上海涵芬樓鐵琴銅劔樓藏宋刊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2頁。所謂宋刊本,宋諱避至“慎”字,當爲宋孝宗(1163—1189年在位)時刊本。本文徵引《春秋胡氏傳》,即據此本。
〔清〕紀昀等《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經部總敘》、卷二九《三傳折諸四十四卷》提要,臺北藝文印書舘1974年版,第1—2、21頁。
周積明《文化視野下的〈四庫全書總目〉》第四章第二節《公之學在於辨漢宋學術之是非——〈四庫全書總目〉的經學批評》,中國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137頁。
〔宋〕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卷三《春秋傳》三十卷解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頁。
張元濟《春秋胡氏傳跋》,《春秋胡氏傳》,第136頁。
〔宋〕蕭楚《春秋辨疑》卷一《春秋魯史舊章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2頁。
〔宋〕劉敞《春秋權衡》卷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4頁。
《春秋屬辭》卷八《假筆削以行權》,第1頁。
〔清〕趙翼《陔餘叢考》卷二《〈春秋〉底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頁。
孔子《春秋》與魯史《春秋》,同源而異趣,〔元〕趙汸《春秋師説》卷上第4、7頁(《通志堂經解》本),卷中第16頁,卷下第2、6頁,頗有闡説。參考張高評《春秋書法與左傳學史》之《黄澤論〈春秋〉書法——〈春秋師説〉初探》“研治《春秋》,魯史書法與聖人書法應相濟並用”,臺北五南圖書公司2002年版,第159—166頁。
〔宋〕胡安國《春秋胡氏傳序》,《春秋胡氏傳》卷首,第1頁。
同上書,卷六《桓公十四年》,第4頁。案:胡安國《春秋傳》論筆削,所云“其事則因舊史,有可損而不能益也”,論點源於程頤《春秋傳》:“《春秋》因舊史,有可損而不能益也。”〔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下册《河南程氏經説》卷四伊川先生《春秋傳·隱公元年》,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089頁。
〔元〕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録纂疏》卷首上《序》,《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65册,第1頁。
同上書,卷三《隱公十一年》,第5頁。
同上書,卷一〇《閔公二年》,第3頁。
黄開國《公羊學發展史》第二章“二、《公羊傳》對《春秋》書法的發明”“(四)書與不書”,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4—87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四《昭公元年》,第2頁。
同上書,卷四《桓公三年》,第7頁。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八《成公十五年》,第7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隱公三年》,第8頁。
同上書,卷首《進表》,第1頁。
同上書,卷九《莊公二十四年》,第4頁。
〔唐〕啖助、趙匡、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二《婚姻第十三》,於納幣、内逆女、外逆女、王女歸、内女歸、内女來、媵、太子生,皆曰“常事不書,合禮者不書”,非常違禮乃書,第21—30頁。
〔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注疏》卷一《春秋序》,孔《疏》云“檮杌者,嚚凶之類。興於記惡之戒,因以爲名”,《十三經注疏》本,臺北藝文印書館1955年版,第7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九《哀公元年》,第1頁。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152頁,文蔚録;第2149頁,廣録。
《春秋繁露義證》卷六《俞序第十七》,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5年版,第6、9頁。
《春秋胡氏傳》,説“比事以觀”者,如卷三《隱公十一年》,第7頁,;卷一七《宣公九年》,第4頁;卷一八《宣公十五年》,第4頁;卷一八《宣公十七年》,第8頁。説“著其始終”者,如卷一六《宣公元年》,第2頁。
同上書,卷一《隱公二年》,第5頁。
同上書,卷三《隱公十年》,第4頁。
同上書,卷二《隱公五年》,第4頁。
《春秋胡氏傳》,稱:“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略小惠,存大節,《春秋》之法也。”(卷一一《僖公二年》,第3頁)又説“宋人及楚人平”云:“故平以解紛,雖其所欲,而平者在下,則大倫紊矣。聖人明其道不計其功,故褒貶如此。”(卷一八《宣公十五年》,第4頁)
同上書,卷二《隱公六年》,第6頁。
同上書,卷四《桓公二年》,第4—5頁。
《春秋左傳注疏》卷五,第6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一《僖公十一年》,第11—12頁。
同上書,卷一三《僖公三十年》,第6頁。
同上書,卷一二《僖公二十一年》,第7—8頁。
同上書,卷一七《宣公十一年》,第8頁。
同上書,卷二五《昭公十三年》,第3頁。
同上書,卷二七《定公元年》,第1頁。
〔清〕劉寶楠著、高流水點校《論語正義·季氏第十六》“天下有道”章,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0年版,第651—652頁。
黄開國《公羊學發展史》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部分“尊王與諸侯專殺、專討、專封的矛盾”,第96—102頁。
〔宋〕葉夢得《春秋考》卷三《統論》,《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9册,第1—2頁。《春秋屬辭》卷一三《特筆以正名第六》,第1頁。〔清〕方苞《春秋通論》卷四《通例七章》其二,《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78册,第18頁。
《春秋屬辭》卷一三《特筆以正名第六》,第1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隱公三年》,第8頁。
同上書,卷一八《宣公十八年》,第8頁。
《春秋繁露義證》卷二《竹林第三》,第1頁;卷三《精華第五》,第20頁。
《春秋》“實與而文不與”者六,見《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〇《僖公元年》,第2頁;《僖公二年》,第7頁;卷一一《僖公十四年》,第9頁;卷一四《文公十四年》,第9頁;卷一六《宣公十一年》,第3頁;卷二五《定公元年》,第3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隱公四年》,第3頁。(www.xing528.com)
錢玄《三禮通論》之《制度編·五·九命九錫》,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44—351頁。
〔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卷一八《春官·大宗伯》(第18—21頁)、卷二一《春官·典命》(第1—2頁),《十三經注疏》本,臺北藝文印書館1955年版。
〔宋〕程頤《春秋傳》之《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明〕徐必達編、[日]岡田武彦主編《二程全書》,臺北廣文書局影印中文出版社和刻本,1971、1979年版,第7頁。
《春秋屬辭》卷一一《辨名實之際第四》,第1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二《襄公二十一年》,第4頁。
同上書,卷九《莊公二十七年》,第7頁。
同上書,卷六《桓公十四年》,第4頁。
駱成駫《左傳五十凡例》卷下第二十六凡,中四川國學院1927年上沅刊本,第1—2頁。
柳詒徵稱“此諸文全出自筆削之後,孔前絶無模範之文”,不贊同杜預《春秋序》所云“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仲尼從而修之,以成一經之通體”,持論可取。見柳詒徵《國史要義》之《史例第八》,臺灣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165頁。
駱成駫《左傳五十凡例》卷下第二十六凡:“凡師能左右之曰以……《春秋》以一字爲褒貶,此類是也。以者,用也。凡書以,皆不宜以,亦如凡書用,皆不宜用;凡書致皆不宜致也。”(第1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一《僖公元年》,第1頁。
《春秋屬辭》卷一三《特筆以正名第六》,第19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三《襄公三十年》,第5頁。
同上書,卷四《桓公二年》,第4頁。
〔宋〕劉敞《春秋劉氏傳》卷一一《襄公三十年》,《通志堂經解》本,臺北大通書局1970年版,第12頁。
《春秋胡傳附録纂疏》卷二三《襄公三十年》,第27頁。
錢穆《中國史學名著》之《春秋》,臺北三民書局1973、2006年版,第20—21頁。
〔清〕方苞《讀史·又書〈貨殖傳〉後》,《方望溪先生全集》文集卷二,《四部叢刊初編》本,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20頁。
錢鍾書《全後漢文》卷一,《管錐編》第3册,臺北書林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967頁;《左傳正義》一二《閔公二年》增訂三,第5册,第20頁。
《春秋繁露義證》卷一六《祭義第七十六》,第16頁。
《春秋》書“王正月”,二百四十二年共93次:隱公1次、桓公4次、莊公10次、閔公2次、僖公15次、文公7次、宣公7次、成公9次、襄公13次、昭公15次、定公8次、哀公2次。
〔宋〕孫奕《示兒編》卷四《經説》,《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864册,第6頁;〔清〕方苞《春秋通論》卷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78册,第22頁。
夏傳才《詩經語言藝術》之《重章叠唱》,臺北雲龍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頁。
《春秋胡氏傳》卷六《桓公十一年》《十二年》,第2頁。
〔宋〕家鉉翁《春秋集傳詳説》卷四《桓公十一年》《十二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58册,第11—12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五《昭公十三年》,第2—3頁。
〔宋〕劉敞《劉氏春秋意林》卷下《同盟于平丘》,《通志堂經解》本,臺北大通書局1970年版,第21頁。
《春秋集傳詳説》卷二四《昭公十三年》,第14頁。
張高評《因文取義與〈春秋〉筆削——方苞義法“言有序”之修辭詮釋》,臺南大學《人文與社會研究學報》第48卷第2期,2014年10月。
《春秋胡氏傳》卷二《隱公四年》,第2頁。
同上書,卷八《莊公十四年》,第6頁。
同上書,卷一七《宣公十年》,第6頁。
〔晉〕杜預《春秋釋例》卷三《土功例第十九》,臺灣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5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一《僖公元年》,第1頁;《僖公二年》,第2頁。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〇《僖公元年》,第35頁。
《春秋胡傳附録纂疏》卷一一《僖公二年》疏曰“僖二十八年,子玉告于晉,請復衛侯而封曹”;《宣十一年》,“楚復封陳,蓋毁其宗廟,失其爵位,而復命爲諸侯,皆謂之封”。(第12頁)
《春秋左傳注疏》卷一一《閔公二年》:“僖之元年,齊桓公遷邢於夷儀。二年,封衛于楚丘。邢遷如歸,衛國忘亡。”(第15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〇《成公十五年》,第6頁。
同上書,卷二六《昭公二十二年》,第1—2頁。
〔元〕趙汸《春秋屬辭》卷八《假筆削以行權》,第1頁。
系統思維,着重從整體掌握事物,强調事物的結構和功能。系統可分解爲要素,要素集結起來構成系統。系統與要素、整體與局部的關係,是系統方法的基本點。參考劉長林《中國系統思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65頁。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九《閔公元年》,第14頁。〔晉〕范寧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一四《成公九年》,《十三經注疏》本,臺北藝文印書館1955年版,第2頁。〔唐〕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九《諱義例第三十四》,第1頁。
《禮記·明堂位》:“……是故魯,王禮也,天下傳之久也,君臣未嘗相弑也。”《禮記注疏》卷三一,第20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〇《閔公二年》,第2—3頁。
《春秋集傳纂例》卷九《諱義例第三十四》,第1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九《成公二年》,第8頁。
同上書,卷八,第7頁;卷一三,第5頁;卷一二,第6頁。
同上書,卷一九《成公元年》,第2頁。
《春秋穀梁傳注疏》卷一三《成公元年》,第2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五《昭公十六年》,第6—7頁。
《春秋左傳注疏》卷四七,第14頁。
《春秋胡傳附録纂疏》卷二五《昭公十六年》:“昭公去年冬如晉,今夏書至,皆受制於大國,踰三時而始反。雖不書‘晉人止公’,考其時,則微傳而事著矣。”第27頁。
池昌海分《春秋》筆法的類型有二,其一,稱謂差異示褒貶;其二,述謂差異表褒貶。述謂差異有二,其一爲異義述謂:“是指作者在描述某個行爲時,不是直接述甲,而是换述爲乙的方式,也可稱爲换述或諱述。這種方式都是針對某些人物地位至尊,但實際發生的行爲却有不雅不正,甚至受辱等屬性的情況的描寫。”見池昌海《先秦儒家修辭要論》第九章《〈春秋〉筆法分析·〈春秋〉筆法的構成要點》,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264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〇《成公十六年》,第8頁。
張高評《〈春秋〉曲筆直書與〈左傳〉屬辭比事——以〈春秋〉書薨、不手弑而書弑爲例》,《高雄師大國文學報》第19期,2014年1月;張高評《〈春秋〉曲筆書滅與〈左傳〉屬辭比事——以史傳經與〈春秋〉書法》,《成大中文學報》第45期,2014年6月。
參考《春秋胡傳附録纂疏》卷二〇《成公十六年》,第43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九《哀公八年》,第1頁。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卷七《子路第十七》,中華書局1983、2012年版,第142—143頁;郭慶藩《莊子集釋》卷一〇下《先下第三十三》,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4年版,第1067頁。
陳柱《公羊家哲學》之《正名説》,臺灣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5頁。
〔宋〕胡安國《春秋傳·序》,《春秋傳》卷首,第1頁。
《春秋屬辭》卷一一《辯名實之際第四》,第1頁。
《春秋胡氏傳》卷一三《僖公二十八年》,第3頁。
同上書,卷一二《僖公十五年》,第3頁。
同上書,卷一,第5—6頁。
同上書,卷一《隱公元年》,第2頁;卷六《桓公十五年》,第5頁;卷一四《文公五年》,第6—7頁。
〔宋〕張大亨《春秋五禮例宗》卷二《凶禮上·喪葬·諸侯》,《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8册,第24—31頁。
《春秋胡氏傳》卷四《桓公三年》,第5—6頁。
《春秋繁露義證》卷一《玉杯第二》,第16頁。
《春秋胡氏傳》卷二七《定公元年》,第1頁。
〔清〕章學誠《文史通義》内篇五,《史德》,臺北華世出版社1980年版,第149、150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