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筆削《春秋》,以“事仍本史,而辭有損益”,爲其大原則。胡安國《春秋傳》稱:“其事則因舊史,有可損而不能益也”;“若舊史不記,聖人亦不能附益之也”,其事或筆而書之,或削而不存,止有取舍,不能增益改作。唯《魯史記》之辭文,可以簡,可以約,可以修飾,可以調整,所謂“其文則史”。世所謂孔子修《春秋》,錢穆以爲“所修者主要是其辭,非其事”誠見道之言。
語云:意在筆先,胸有成竹,未下筆先有意。孔子筆削魯史,以作成《春秋》,其中之歷史編纂學亦不例外。《不修春秋》史事之或取或舍,或有或無,或多或少,權衡斟酌之際,其義已隱然穿梭其中,作爲裁斷之指南。同時或稍後,《春秋》之約簡修飾,涉及辭文之損益、繁簡、詳略、虚實,筆削之際,《春秋》載記之前,大多已脈注綺交於著述旨趣——義。清方苞(1668—1749)論義法,所謂“義以爲經,而法緯之”一語可以概括《春秋》之纂作歷程。其事、其文,爲“如何書”之法;其義,則爲“何以書”之旨趣。就辭文之損益修飾而言,堪稱史事排比,史義體現之中介環節:憑文可以見事,即辭更可以觀義,故辭文之修飾,於《春秋》詮釋學十分重要。錢鍾書《管錐編》稱“昔人所謂《春秋》書法,正即修詞學之朔”;又云“《春秋》之書法,實即文章之修詞”確爲真知灼見。
有關《春秋》之修辭學,《公羊》學闡述較多,董仲舒以下,蔚爲一派特色。董氏《春秋繁露·祭義》引孔子曰:“書之重,辭之複,嗚呼!不可不察也,其中必有大美惡焉。如《春秋》十二公,除隱公元年書“王正月”外,其餘十一位魯君共書九十二次。《春秋》文字崇尚簡約,一書前後何以重出複沓如此?蓋藉重複文句,以標榜大一統之微義,正其用心所在文句重出,有助强調,此修辭美學之常理。《春秋》之辭,簡嚴而婉微;《春秋》之文,殺史見極所以重出複沓如此者,此猶《詩經》之重章叠唱,有利於傳播,有助於强化印象董仲舒孤明先發,持修辭觀點,發明《春秋》之義理,歷代《春秋》學者於此,多有闡揚。胡安國《春秋傳》一編之中,尤三致其義。如書盟會,看似複沓詞費,不憚其煩,與《春秋》之簡嚴約飭殊科,實則書重辭複,乃反常合道,藉重複達到强調,蓋其中自有大美惡存焉,如:
臣與宋公盟于折,君與宋公會于夫鍾、于闞、于虚、于龜,皆存而不削,何其詞費也?曰盟者,《春秋》所惡,而屢盟以長亂。會者,諸侯所不得,而數會以厚疑,聖人皆存而不削,於以見屢盟而卒叛,數會而卒離,其事可謂著明矣。是故《春秋》之志在於天下爲公,講信修睦,不以會盟爲可恃也稱:“《春秋》書盟會,未有若是頻數者也”;“《春秋》備書以責之,責魯也,亦責宋也”《春》
就比事屬辭觀之,桓公於二年之中,君臣兩盟四會,惟宋之故。宋家鉉翁《春秋集傳詳説》秋》對於魯與宋之斥責,表現在兩年中二盟:盟於折、盟於穀丘;四會:會於夫鍾、會於闞、會於虚、會於龜。書之重、辭之複,不惜詞費如此,不合《春秋》簡嚴殺史之書寫原則,孔子皆存而不削,見《春秋》惡屢盟卒叛,數會卒離,不以會盟爲可恃者。又如會盟同地而再書,其中亦自有美惡存焉:
會與盟同地,再書“平丘”者,書之重、詞之複,其中必有美惡焉,見行事之深切著明,故詞繁而不殺也。是盟蓋或善之,而以爲惡,何哉?……《春秋》,禮義之大宗也,曾是以爲善乎?詞繁而不殺,則惡其競力不道,爲後世鑒也。
昭公十三年,《春秋》書“秋,公會劉子……于平丘”,又書“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同年會盟,而再書平丘。依《春秋》書例,書重辭複,其中必有美惡存焉。宋劉敞《春秋意林》美之,以爲“殆與葵丘明天子之禁無以異,此則《春秋》所貴也”然《春秋》再書“平丘”,《胡氏傳》於書重辭複,却以爲惡:“詞繁而不殺,則惡其競力不道,爲後世鑒也。”楚霸視中夏二十年後,晉昭公號召諸夏,會盟於平丘,人知其不能有爲,故譏之。宋末元初家鉉翁《春秋集傳詳説》以爲再書平丘:“書同盟,譏主人不當下同列國之盟,且譏晉人不當以兵脅諸侯而與之同盟,是所謂一書再譏也。是詞繁不殺,或以爲惡之説。由此觀之,爲貴爲惡,由於微辭,所以難曉,朱子之感慨不爲無理。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凡16000餘字。平均一年得66字,一個月纔5.5字而已。《春秋》辭文之簡嚴不贅,殺史見極,可以想見。然《春秋》文字,却有不憚其煩,不嫌詞費者,以《春秋》約文示義之書法觀之中必有大美惡焉,頗耐觀玩。如:
《春秋》立義至精,詞極簡嚴而不贅也。若曰“翬帥師,會伐鄭”,豈不白乎?再序四國,何其詞費不憚煩也?言之重,詞之複,其中必有大美惡焉。四國合黨翬,復會師同伐無罪之邦,欲定弑君之賊,惡之極也。言之不足而再言,聖人之情見矣。天地造物,化工運其神;《春秋》討賊,聖筆寫其意。再序四國,而誅討亂臣之法嚴矣。
隱公四年,諸侯伐鄭,翬帥師會伐,則再舉宋、陳、蔡、衛四國之名。今諸侯伐宋,而單伯會伐,不復再舉三國之名,何也?……會伐者,無貶焉,故其詞平。主謀伐鄭,而欲求寵於諸侯,以定其位者,州吁也。會之者,黨逆賊矣,故其詞繁而不殺,疾之也。再舉而列書者,甚疾四國之詞也。言之不足,故再言之,而聖人之情見矣。
隱公四年,《春秋》書“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列序四國之名,以誅責四國黨公子翬而同伐無罪之鄭。若止書“翬帥師,會伐鄭”,立義已明;猶嫌言之不足,故再列舉四國。要之,再舉四國之書法,正所以誅討亂臣,此孔子之運神寫意。《胡氏傳》稱“《春秋》討賊,聖筆寫其意”,此之謂“史外傳心”。唯莊公十四年,《春秋》書“單伯會伐宋”,事雖同却不復再舉三國之名,可以作對照。魯命上卿單伯帥師會齊桓伐宋,以示從霸之意,故其詞平而無貶。異於隱公四年,四國會師黨逆賊公子翬,《春秋》甚疾四國爲虎作倀,故言之不足,而再舉四國。《春秋繁露》所謂“《春秋》無通辭”,“《春秋》無達辭”,從變從義,亦由此可見。
《禮記·經解》稱“屬辭比事,《春秋》教也”,胡安國《春秋傳》解讀《春秋》,多通覽全書,比觀前後,排比其事,連屬其辭,因法而推求其義,往往見諸言外。如魯宣公汲汲奔齊喪,而不會天王之葬事,《胡氏傳》説之曰:(www.xing528.com)
文約而事詳者,經也。春(宣公)如齊朝惠公,夏如齊奔其喪。若是,雖不致可也。而皆致者,甚之也。天王之喪不奔,欲行郊禮而汲汲於奔齊惠公之喪。天王之葬不會,使微者往,而公孫歸父會齊惠公之葬。其不顧君臣上下尊卑之等,所謂肆人欲,滅天理,而無忌憚者也。詞繁而不殺,聖人之情見矣。
宣公二年,《春秋》書“冬,十月乙亥,天王奔”;三年,《春秋》書“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通《春秋》上下前後而觀之,於是發現魯宣公有不臣之意:“天王之喪不奔,却行郊禮。”此比事以觀,其義自見。宣公九年,《春秋》上書“春王正月,公如齊,公至自齊”,下接書“夏,仲孫蔑如京師”;當歲首而宣公朝於齊,夏乃使大夫聘於京師,君臣上下尊卑之等錯位如此。《胡氏傳》運用屬辭比事解讀之,以爲“比事可考,不待貶絶而惡自見也”。卑周而尊齊,義見言外。宣公十年,上書“春,公如齊,公至自齊”;接書“齊侯元卒”,下書“公如齊。五月,公至自齊”,則桓公汲汲於奔齊惠公之喪可知。宣公在位十年矣,於周纔一往聘,乃遣一大夫往;於齊,則二朝,又汲汲於奔齊惠公之喪。卑周而尊齊,桓公之罔顧君臣倫理,肆無忌憚,由《春秋》辭文之繁而不殺,可見史外所傳聖人之情、之義。
都邑者,國家之藩衛,百姓之保障。修築都邑,必於農隙,以無害稼穡。晉杜預(222—284)《春秋釋例·土功例》云:“凡城都築邑,國之大事。是以《春秋》詳其得失,救患分災,恤病備難。有爲而然,則不拘時制。《胡氏傳》比較“邢遷於夷儀”、諸侯“城邢”、“城楚丘”諸土功,而見詞繁而不殺之書法,云:
……城楚丘,略而不書;城邢、詞繁而不殺,何也?……城楚丘,是擅天子之大權而封國也。邢遷于夷儀,經以自遷爲文,則其遷出于己意,其國未嘗滅也。諸侯城邢,是謂同惡相恤,以從簡書,故詞繁而不殺,美救患也。
僖公元年夏六月,《經》書“邢遷于夷儀。齊師、宋師、曹師城邢”,齊桓公率諸侯築城而救患,列序齊師、宋師、曹師之名,美其同惡相恤以救患,故書重詞複,繁而不殺。“邢遷于夷儀”與諸侯“城邢”,本是一事,何爲複言?《公羊傳》稱:“不復言師,則無以知其爲一事也”此以複重凸顯褒美之義。僖公二年,春王正月,《春秋》書“城楚丘”,實齊桓公率諸侯築城而封衛,所以不書桓公者,《胡氏傳》稱“不與諸侯專封也”,貶斥桓公不當僭越天子大權而封人之國《左傳》稱“邢遷如歸,衛國忘亡”,則安集可知詞繁、詞簡,筆削各有書法,有如此者。
一般而言,《春秋》屬辭多約簡其文,歸於謹嚴。然其間亦有書重詞複、繁而不殺者。反常而合道,此中必爲孔子之特筆,如華元之出奔與歸宋,《春秋》皆不省約其文辭,《胡氏傳》云:
(華)元之出奔晉,與歸于宋,皆不省文者,著其正也。書之重、詞之複,必有美惡焉。詞繁而不殺,所以與之也。以不賴寵而出奔,以國人與晉皆許之討而後入,正可知矣。蘇轍謂:使元懷禄顧寵,重於出奔,則不能討,此説是也。
宋共公卒葬之後,宋國六卿相互傾軋,引發王位繼承之爭。蕩澤(名山)爲司馬,弱公室,殺太子。華元爲右師,既不能正、不能治,乃出奔晉。未幾,而華元歸,攻桓氏、殺蕩山、出魚石,國然後乃安定。《胡氏傳》釋經,大抵據《左傳》敘事。《春秋》書上述宋事曰:“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自晉歸于宋。宋殺其大夫山。宋魚石出奔楚”。書重詞複,繁而不殺如此,《胡氏傳》以爲《春秋》稱美華元不賴寵,能治亂;又援引蘇轍《春秋集解》之説作爲佐助。由此觀之,《春秋》之約文屬辭,實無異文章之修辭;方苞説義法,所謂“義以爲經,而法緯之”。
上下舛逆,尊卑錯位,君不君、臣不臣,此《春秋》所以作。孔子欲體現經世之志,其層面多方,因書重詞複,繁而不殺,以見褒貶美惡,爲其中一端。《春秋胡氏傳》又云:
凡稱“以”者,不以者也。……猛無寵於景王,不能自定其位,制在劉、單。其曰“以”者,能廢立之也。……再書“劉子單子”之“以王”,何也?《春秋》詞繁而不殺者,必有美惡焉。劉子、單子蓋挾天子以令諸侯,而專國柄者也。書而未足,故再書于策,以著上下舛逆,爲後世之深戒也。
昭公十三年,《春秋》書“王室亂,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其中,“劉子、單子以”五字,一言之未足,又再言之,據《春秋》殺史見極、約文示義之書法觀之,其中自有褒貶美惡,否則《春秋》經文之修辭,當不致詞繁不殺如此。《胡氏傳》曰“凡稱以者,不以者也”,書法因“實與而文不與”産生。王猛不能自定其位,受制於劉蚠、單旗,劉、單力能廢立王猛,故曰“以”。由此看來,劉子、單子蓋挾持天子,以號令天下諸侯。以臣制君,不可爲訓,故一書而未足,又再書之,而上下舛逆,太阿倒持,陪臣僭越之義,見諸辭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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