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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宋学第5辑:实与而文不与,特别强调义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面對“上無天子,下無方伯”之殘酷現實,又不得不屈就伯主與諸侯之專討、專封、專殺之合理性、合法性,於是《公羊傳》有所謂“實與而文不與”之説尊王與重霸之弔詭矛盾,可見一斑。孔子筆削魯史,以作成《春秋》,有“因舊史而不革”者,是所謂筆;有“革而不因”者,是所謂削。然有不必書,而仲尼書之者,是所謂存而弗削之特筆;蓋出於孔子獨到之見識與裁斷,最可見《春秋》作成之意義。

新宋学第5辑:实与而文不与,特别强调义

周朝東遷,王綱解紐,天子地位陵夷,等同諸侯。其後,“諸侯僭於天子,大夫僭於諸侯”,於是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大夫出。《春秋》出於大一統考量,不得不“尊王”而賤伯。然面對“上無天子,下無方伯”之殘酷現實,又不得不屈就伯主與諸侯之專討、專封、專殺之合理性、合法性,於是《公羊傳》有所謂“實與而文不與”之説尊王與重霸之弔詭矛盾,可見一斑。

孔子筆削魯史,以作成《春秋》,有“因舊史而不革”者,是所謂筆;有“革而不因”者,是所謂削。一般而言,常事、合禮不書;異常、失禮乃書。然有不必書,而仲尼書之者,是所謂存而弗削之特筆;蓋出於孔子獨到之見識與裁斷,最可見《春秋》作成之意義。特筆之揭示,有三大面向:有“非其實而特書以見義者”;有因“人事之變,恒辭不足以盡義”,故特筆以是正者;有“事變而義隱”,特筆因“文異然後疑生,疑生然後義見”者元趙汸《春秋屬辭》稱:“特筆者,所以正名分,決嫌疑也。諸説雖出諸後儒,然可以相互發明。

常事不書,合禮不書,唯失常、違禮乃書。然人事之變異,名實之乖違,若仍拘守上述筆削之法,將如刻舟求劍,不知變通。於是《春秋》既要遷就現實,又要批判“非其實”之載記,乃揭示特書之體例。换言之,本爲常事,可以不書;然其事其文名實相違,爲避免以辭害義,故出以“特筆”是正之。既以端正視聽,又可決疑釋惑。如死亡之名,五爵各有定稱: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書卒一也,而予奪褒貶不同,如:

外諸侯卒,國史承告而後書,聖人皆存而弗削。……凡諸侯卒,皆存弗削,而交鄰國,待諸侯之義見矣。卒而或日,或不日者何?……卒而或名或不名者何?……凡此類,因舊史而不革者也。諸侯曰薨,大夫曰卒,五等邦君何以書卒?夫子作《春秋》,則有革而不因者。周室東遷,諸侯放恣,專享其國,而上不請命。聖人奉天討以正王法,則有貶黜之刑矣。因其告喪,特書曰卒,不與其爲諸侯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稱弟,得弟道也。稱字,賢也。何賢乎?叔肸宣弑而非之也。……論情,可以明親親;言義,可以厲不軌,所以取貴乎?《春秋》書曰“公弟”,而稱字以表之也。公子爲正大夫而書卒,貴也;不爲大夫,而特書卒,賢也。

依《春秋》書例,外諸侯卒,國史皆承赴告,孔子因仍舊史,存書而弗削不改,所謂因文見義。胡安國《春秋傳》稱“因其告喪,特書曰卒,不與其爲諸侯也”,此之謂實與而文不與(詳後)。特書可以發疑,發疑乃能是正,不致以文害義。叔肸,爲魯宣公同父異母弟,非卿大夫,死而《春秋》書“公弟叔肸卒”者,胡安國《春秋傳》謂:“不爲大夫,而特書卒,賢也”。以爲叔肸曾非議弑君,不去而又不食宣公之禄,其隆情高義,“可以明親親,可以厲不軌”。叔肸爵雖非大夫,爲表彰賢良,亦得特書爲卒。漢董仲舒春秋繁露》稱“《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又曰“《春秋》無達辭,從變從義”《春秋》書“公弟叔肸卒”,褒貶予奪大不相同,唯特書足以釋疑。

春秋時代,諸侯不王,伯者迭興;中國無伯,夷狄猾夏;大夫專兵,諸侯離散。孔子思撥亂反正,乃筆削《春秋》,而端正名實,遂成《春秋》之要義。《公羊氏》傳《春秋》,有所謂“實與而文不與者”六看似弔詭之書法,頗能體現孔子《春秋》筆削之苦心孤詣與别識心裁。胡安國《春秋傳》詮釋《春秋》,於此頗見闡説,如:

人,衆辭。立者,不宜立也。晉雖諸侯之子,内不承國於先君,上不禀命於天子。衆謂宜立,而遂自立焉,可乎?故《春秋》於衞人,特書曰立,所以著擅置其君之罪;於晉,絶其公子,所以明專有其國之非。以此垂法,而父子君臣之義明矣。未有爲子而不受之父也,未有爲諸侯而不。受之王也。

宗法社會之王位繼承,有其一定之體制。或受命,或未受命,尊卑已有不同;同爲受命,或受命於天子,或受命於本國國君,尊卑亦有差異《周禮·春官·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春官·典命》掌“諸臣之五等之命”可爲佐證。故程頤《春秋傳》稱:“諸侯之立,必受命於天子;當時雖不受命於天子,猶受命於先君。公子晉之立爲衛君,石碏因衆人所欲而立之,既未受命於天子,又未受命於先君,不合宗法社會王位繼承之規範。故《春秋》於此,特書“衛人立晉”,以明實與而文不與。胡安國《春秋傳》稱:《春秋》特書“衛人立”,所以“著擅置其君之罪”;於公子晉,削去公子之號,所以“明專有其國之非”。衛人立晉,此爲政治之現實情況;《春秋》不以爲然,故特書之,斥其“不宜立”,此趙汸《春秋屬辭》所謂“去名以責實”又如:

……《春秋》:小國之大夫不書其姓氏,微也。其以事接我,則書其姓氏,謹之也。莒慶以大夫即魯而圖婚,接我不以禮者也;邾庶其以地叛其君而來奔,接我不以義者也。以欲敗禮,則身必危;以利棄義,則國必亂。《春秋》禮義之大宗,故小國之大夫接我以利欲,則特書其姓氏,謹之也。……此叛臣何以不書叛?書名書地,而竊邑叛君之罪見矣。

魯爲孔子之宗祖國,故《春秋》書事,凡“接我”者,皆屬内辭。既爲内辭,則本不必書者,因“接我”而遂存而書之。如襄公二十一年,《春秋》書“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邾庶其爲小國之大夫,微不足道,本不必書其姓氏,然因來奔而“接我”不以義,故筆而書之。猶莊公二十七年,莒慶以大夫即魯而圖婚,因接我不以禮,故《春秋》書曰“莒慶來逆叔姬”邾庶其來奔,接我以利欲,故特書其姓氏,以爲謹戒,此所謂不書而書,特筆示義。(www.xing528.com)

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稱:孔子論史記,而次《春秋》,“約其辭文,去其煩重,以制義法”云云,約其辭文,即屬辭之功。《春秋》謹嚴,間或因一字而見褒貶予奪。在君不君、臣不臣之特殊時空中,守經與達權各有是非然否。當時基於現實權宜處理者,孔子《春秋》或以爲不可,是所謂“實與而文不與”。如《春秋》書“以”,頗不苟且:

師而曰“以”者,能左右之,以行己意也。宋怨鄭突之背己,故以四國伐鄭;魯怨齊人之侵己,故以楚師伐齊;蔡怨囊瓦之拘己,故以吴子伐楚。蔡弱於吴,魯弱於楚,宋與蔡、衞、陳敵而弱於齊,乃用其師以行己意,故特書曰“以”。列國之兵有制,皆統乎天子,而敢私用之,與私爲之,用以伐人國,大亂之道也。故《穀梁子》曰:“以者,不以者也。

又如僖公元年,夫人姜氏薨於夷,《春秋》書曰“齊人以歸”,受與不受,事涉兩難,實與而文不與,故出於“以”而示義,胡安國《春秋傳》曰:

夫人薨,不地,其曰“薨于夷”故也,桓公召而殺之也。其曰“齊人以歸”者,以其喪歸于魯也。齊爲盟主,義得舉法,是伯者之所以行乎諸侯也。既誅其人,又歸其喪,何居?魯欲拒而勿受乎?則子無讎母之義;受而葬之乎?已絶者復得享小君之禮,典刑紊矣。故特書“以歸”,而不曰“歸夫人之喪”。以者,不以者也。

依《春秋》書法,魯夫人薨,例不書地;於夫人姜氏却書“薨于夷”,則夫人姜氏不得其死之義,見於言外;猶書魯桓公死曰“公薨於齊”然。此即元趙汸《春秋屬辭》論特筆,所謂“人事之變,恒辭不足以見義”,故待聖人特筆是正之,以之正名分,決嫌疑夫人姜氏亂行,弑夫君,淫齊襄,齊桓公既爲盟主,義得行誅,故桓公行霸,召而縊殺之於夷。齊桓既誅姜氏,乃歸其喪於魯。魯人欲拒受而不可,欲受葬又亂典型,故特書“以歸”,而不曰“歸夫人之喪”。書“以”者,見其無可奈何,不知所措,《胡氏傳》所謂“以者,不以者也”。

君見弑而賊不討,則不書葬,此《春秋》之書例;如魯隱公、宋殤公見弑,而逆賊未討,《春秋》不書葬以刺之之類。然《春秋》有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却特書“葬”者,顯有例外,如蔡景公見弑於世子般,賊未討而書葬。《胡氏傳》運用系統思維,比其事而屬其辭,推斷孔子所以如此書者,其義在罪諸侯而貶大夫,如:

《春秋》大法:君弑而賊不討,則不書葬;況世子之於君父乎?蔡景公何以獨書葬?……聖人深痛其所爲,遍刺天下之諸侯也。魯隱、宋殤之賊不討,則不書葬;蔡景公賊亦不討,而特書葬。猶閔、僖二公不承國於先君,則不書即位;桓、宣篡弑以立,而反書之也。何以知聖人罪諸侯之意如此乎?以下文書“會于澶淵,宋災故”,而貶其大夫,則知之矣。二百四十二年之間列會亦衆,而未有言其所爲者,此獨言其所爲何?遍刺天下之大夫也。

襄公三十年,《春秋》書“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則蔡世子般子弑其父,奪父政而有之,爲弑君之逆賊。《胡氏傳》曰“臣弑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弑父,凡在官者殺無赦”世子般弑父弑君,天下人人得而誅之。今世子般弑其君,名藏諸侯之策,諸侯却仍往會其葬,而未見誅之討之,是不以世子般爲逆賊也。故《春秋》於蔡景公薨,不宜書而特書“葬”,《胡氏傳》以爲“聖人深痛其所爲,遍刺天下之諸侯也”。何以知其然?“葬蔡景公”文下,《春秋》接書“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可窺孔子史外傳心之一般。《胡氏傳》排比對比上下前後之史事,連結全書相關之辭文,於是而知《春秋》之微辭隱義矣。宋劉敞《春秋傳》釋“會于澶淵,宋災故”稱:“會未有言其所爲者,此其言所爲何?譏。元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録纂疏》亦持比事屬辭説經,衡以輕重緩急、大小先後,以評騭諸侯之會葬與會於澶淵相形之下,世子弑其君,諸侯當以誅討爲重、爲急、爲大、爲先,而以救宋災爲輕、爲緩、爲小、爲後。會葬鄭景公,是不以世子般爲弑君之賊而誅討之;十二國會於澶,爲救宋災,是以輕爲重、以緩爲急、變小爲大,可後爲先。《春秋》特書“葬蔡景公”,罪諸侯、貶大夫,譏諷之義見於言外。

彼爲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或因利欲,或緣禮義,或爲名分,或隨權變,在春秋特殊之時空下,歷史發展已確實如此,史乘據事直書,不得不“實與”其事。唯孔子作《春秋》,自許撥亂經世,欲定是非猶豫,故往往藉屬辭比事之書法而體現其“文不與”。此之謂特筆、特書,最見微辭隱義之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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