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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宋学:據實直書,義見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之,因言得意,即器求道,猶據實直書,其義自見。是所謂據實直書,而其義自見。於内,事輕惡小者直書,事重惡大者諱言。《春秋》因魯“初獻六羽”,據事直書之,此之謂因事屬辭;於是前此用八佾之僭,其義多見於言外。此之謂互發其藴,互顯其義。故宋殤公恃强取長葛,《春秋》乃“直書于策,按其行事”,而善惡自見。上書“狄侵齊”,下書“圍鄭”,此直書其事,而義自見者也。

新宋学:據實直書,義見

春秋》書曰“莒人入向”,此所謂斷也。以事言之,入者,造其國都;以義言之,入者,逆而不順。……非王命而入人國邑,逞其私意,見諸侯之不臣也;擅興而征討不加焉,見天王之不君也。據事直書,義自見矣。

《春秋》直書“入向”“入極”,明示莒人、無駭私意帥師造臨異邦國都,殆與侵略無異。《春秋》直書“入”,其言外之意,爲逆而不順,爲諸侯不臣,爲天王不君,堪稱“一字之貶,嚴於斧鉞之誅”。是所謂據實直書,而其義自見。又如:

内大惡,其詞婉,小惡直書而不隱。夫諸侯分邑,非其有而取之,盜也,曷不隱乎?於取之中,猶有重焉者。若成公取鄟,襄公取邿,昭公取鄫,皆覆人之邦,而絶其祀,亦書曰取,所謂“猶有重焉者”此。故取郜、取防、直書而不隱也。其不言戰而言敗,敗之者爲主,彼與戰而此敗之也。皆陣曰戰,詐戰曰敗。

外辭之是非褒貶,固多據事直書,即内辭之小惡,亦往往直書不隱。事有重輕,故《春秋》或直書、或諱言。於内,事輕惡小者直書,事重惡大者諱言。如隱公十年,取郜、取防,《春秋》直書而不隱;然成公六年,取鄟;襄公十三年,取邿;昭公四年,取鄫,“皆覆人之邦,而絶其祀”。其事重、其惡大如此,《春秋》曲筆諱言“滅”,而書“取”;似盜非義之微辭,見於言外。取者,非其有而得之,事異詞同,諱而不書滅,所以爲魯諱。又如:

魯自開國以來,習用天子之禮樂,以祀周公;僭越非禮,由來已久。《春秋》因魯“初獻六羽”,據事直書之,此之謂因事屬辭;於是前此用八佾之僭,其義多見於言外。此之謂互發其藴,互顯其義。《胡氏傳》稱“聖人因事而書,所以正天下之大典也”,所謂行事然後見其用。因事發義,多不徒託空言。

孟子·盡心上》:“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胡氏傳》以爲:嚴義利之辨,《春秋》之法故强取城邑、强致寶器,必直書於策,以爲鑒戒。胡安國《春秋傳》稱“取者,得非其有之謂”,筆而書之,而其貶抑之義自見,如:

宋人恃强圍邑,久役大衆,取非所有,其罪著矣。……宋人强取,以王法言,不可勝誅;以天理言,不善之積著矣。……其見弑於亂臣,豈一朝一夕之故哉?凡此類,皆直書于策,按其行事,而善惡之應,可考而知,天理之不誣者也。

取者,得非其有之稱。納者,不受而强致之謂。弑逆之賊,不能致討,而受其賂器,寘于大廟,以明示百官,是教之習爲夷狄禽獸之行也。……聖人爲此,懼而作《春秋》,故直載其事,謹書其日,垂訓後世,使知寵賂之行,保邪廢正,能敗人之國家也。

《左傳》稱“宋殤公立,十年十一戰,民不堪命”;其後孔父嘉因民之不堪命,而弑殤公《春秋》大義,主防微而杜漸,運用系統思維,原始要終以敘戰,以見“不善之積著”,非一朝一夕之故。故宋殤公恃强取長葛,《春秋》乃“直書于策,按其行事”,而善惡自見。《春秋》於桓公二年,先書“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然後接書“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大廟。”桓公乘亂取鼎,可以知之。桓公乃弑君之賊,不能致討;今又遂亂取鼎,納於大廟,故《春秋》直載其事,譏其非禮,以爲後世之鑒戒。

屬辭比事爲《春秋》之教,爲作《春秋》、讀《春秋》、治《春秋》之金鎖匙,胡安國《春秋傳》於詮釋《春秋》時,多所提示。排比其事,連屬其辭,《春秋》之微辭隱義得以考見,所謂“直書其事,而義自見”。如:

襄陵許翰曰:先乎陽穀之會,爲大雨雪。後乎陽榖之會,爲大雩。僖公賢君,不能禮佐齊桓,儆其怠忽,而更與之俱肆于寵樂,是以見戒於天如此。以公夫人陽榖之會觀之,齊桓霸業怠矣,故楚人伐黄,不能救。凡此類屬辭比事,直書于策,而義自見者也。

《左氏》曰:“晉人伐鄭,以觀其可攻與否。”狄閒晉之有鄭虞也,遂侵齊。《詩》不云乎“戎狄是膺,荆舒是懲”,四夷交侵,所當攘斥。晉文公若移圍鄭之師以伐之,則方伯連帥之職修矣。上書“狄侵齊”,下書“(晉人秦人)圍鄭”,此直書其事,而義自見者也。

排比、對比上下之史事,連屬前後古今相關之辭文,以寄寓經世致用之義,此孔子作《春秋》時因事而屬辭之歷程。吾人讀《春秋》、治《春秋》,依循其本,回歸原典,以經解經,自可以即辭以觀義。如胡安國《春秋傳》解讀“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榖”事,即排比陽榖之會之先後,連屬“大雨雪”“大雩”之辭文,以見儆戒於天如此,而推衍僖公不能禮佐齊桓,又知齊桓怠忽霸業,是所謂“直書于策,而義自見”。僖公三十年,《春秋》先書“夏,狄侵齊”,後書“秋,晉人秦人圍鄭”,固直書其事矣,而胡安國《春秋傳》運以“上書”“下書”之屬辭比事解讀之,而晉文公之但圍同姓、不伐救齊,不攘斥夷狄,譏諷自在言外。(www.xing528.com)

尊王攘夷,内諸夏而外夷狄,爲《春秋》之大義。胡安國身處南北宋之際,“激於時事,語多感慨”,對夷狄亂華之遏抑,於用夏變夷之期待,一篇之中三致其意焉。其所褒貶予奪,多寓乎“直書其事”,如:

執宋公者,楚子也,何以不言楚子執之?分惡於諸侯也。諸侯皆在會,而蠻夷執其會主,拱手以聽,而莫之敢違,其不勇於爲義,亦甚矣。故特列楚子於陳蔡之上,而以同執爲文。……《春秋》爲賢者諱,宋公見執,不少隱之,何也?夫盟主者,所以合天下之諸侯,攘戎狄,尊王室者也。宋公欲繼齊桓之烈,而與楚盟會,豈攘夷狄、尊王室之義乎?故人宋公於鹿上之盟,而盂之會直書其事而不隱,所以深貶之也。

僖公二十一年,《春秋》先書春,諸侯“盟于鹿上”;再書秋,諸侯“會于盂,執宋公,以伐宋”。“執宋公”者,爲楚子,今不書楚子執之,却列序“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之名,且“列序楚子於陳蔡之上,而以同執爲文”,此之謂列序見義。盂之會,《春秋》所以“直書其事而不隱”者,義在“分惡於諸侯”,深貶諸侯不勇於義,莫敢攘夷狄。且鹿上之盟,《春秋》書“宋人”,亦貶斥宋襄公昧於尊王攘夷之義。又如:

《春秋》正法,不與夷狄會同分類也。書會戎、會狄、會吴,皆外詞也。内中國,故詳;外四夷,故略。今中國有亂,天王不能討,則方伯之責也;又不能討,則四鄰諸侯宜有請矣。而魯方會齊伐莒,晉方求成于狄,是失肩背而養其一指,不能三年而緦小功之察,不亦傎乎?凡此,直書其事,不待貶絶而義自見者也。

《春秋》書法,有詳有略,而褒貶予奪繫之。内諸夏而外夷狄,此《春秋》之大義,而詳略褒貶因之。宣公十年,《春秋》書“癸巳,陳夏徵舒弑其君平國”。爲討伐夏徵舒弑君逆賊,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春秋》志在討賊,楚莊能之,故《春秋》未加貶抑。中國方有弑君之亂,而魯、晉却汲汲於“會齊伐莒、求成於狄”,相較之下,魯之伐莒、晉之會狄,爲汩亂華夷内外之防,誠夷狄之不若,故《春秋》直書其事,所謂“不待貶絶,而義自見”。

孔子敘魯事,凡魯君可恥可惡者,例爲之隱晦其恥,避書其過,所謂諱國惡。然亦有自反而縮,行己有義者,亦直書其事,未加隱晦。《胡氏傳》舉平丘之盟、沙隨之會爲例,如:

臣子之於君父,隱晦其恥,禮也。十二國會于平丘,公獨見辭,不得與盟,斯亦可恥矣!曷爲直書其事而不隱也?……聖人筆削《春秋》,凡魯君可恥者,必爲之隱晦。至會于沙隨,而公不得見;盟于平丘,而公不得與,自衆人常情,必深沮喪以爲辱矣。仲尼推明其故,自反而縮,雖晉國之嚴不可及也。彼以其威,我以其理;彼以其勢,我以其義,夫何歉乎哉!直書其事,示後世立身行己之道也。其垂訓之用大矣。

平丘之會,十二國會盟,昭公獨不得與盟,可恥孰甚?然《春秋》直書其事而不隱。《胡氏傳》以爲晉主此盟,犯五不韙,“得不與焉,幸也!”成公十六年,《春秋》書“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于沙隨,不見公”。晉不見魯成公,似爲魯侯奇恥大辱,當隱避其事不書方是。然《春秋》却直書其事曰“不見公”,未嘗隱諱,何也?沙隨之會,魯公後至,晉誤聽譖言,怒公而不見。魯直道而行,曲在晉侯。直書其事,言外自寓微旨,所以垂訓後世。

“假魯史以寓王法,撥亂世反之正”,此胡安國《春秋傳》對孔子作《春秋》之理解。故舉凡可以寓託王法、撥亂反正之事例,孔子爲勸懲垂教,經世資鑒,則筆而書之。《胡氏傳》於此,頗有發揮,如昭公之薨、定公之即位:《論語·季氏》載孔子曰:“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又云:“陪臣竊國命,三世希不失矣。《春秋》所以作,緣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竊國命,此所謂“天下無道”。魯昭公“薨於乾侯”,蒙塵在外,終則客死他鄉,可謂國恥。《春秋》未循爲尊者諱之書例,却詳書於策。定公元年春,《春秋》不書即位,却遲至夏六月戊辰,方書“公即位”。此中之遲速進退,孰令致之?端視季孫意如之宰制而已,是孔子所尤指斥之“陪臣執國命”。魯政既受制於季孫,一切聽其好惡可否,故昭公喪至在葬期後六月。《春秋》於定公即位於“夏六月戊辰”,筆而書之於《經》,《胡氏傳·序》所謂“行事然後見其用”,據實直書,而貶斥陪臣,早定宗嗣之義,見於言外,足爲後世鑒戒。

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猶未得返。至於六月癸亥,然後喪至。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蓋遲速進退,爲意如所制,不得專也。……夫即位大事也,宗嗣先定,則變故不生。……古人所以貴於早定國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即位,《春秋》詳書于策。非爲後法,乃見諸行事,爲永鑒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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