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策略三》中,蘇軾從當時的政治形勢出發,總論任人與法制的關係:
請言當今之勢。夫天下有二患,有立法之弊,有任人之失。二者疑似而難明,此天下之所以亂也。……臣竊以爲當今之患,雖法令有所未安,而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於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國家法令凡幾變矣,天下之不大治,其咎果安在哉?……夫法之於人,猶五聲六律之於樂也。法之不能無奸,猶五聲六律之不能無淫樂也。先王知其然,故存其大略,而付之於人,苟不至於害人,而不可彊去者,皆不變也。故曰:失在於任人而已。
蘇軾以音樂爲喻,認爲五聲六律作爲構成音樂的基本要素,就如同以法制確立國家的基本框架。但不可否認,五聲六律之所以能夠變化出無窮的樂曲,其關鍵在於人的作爲。由此可見,法制作爲治國的基本框架,只需保留那些“不至於害人,不可强去者”,也就是古今不變的基本大略即可。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在基本的法度之中發揮人的力量。聯繫當時的政治形勢,蘇軾認爲天下之所以不大治,“失在於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
在《策别課百官》中,蘇軾還具體分析任法太過所導致的具體弊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法令繁密,而君臣義薄。在《策别課百官一》中,蘇軾認爲古之刑罰清簡,而民心悦服,其原因在於施刑於大族:“舜誅四凶而天下服,何也?此四族者,天下之大族也。夫惟聖人爲能擊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罰至於措而不用。與之相反,當時之世雖然法制繁密,而人心却多有不服,其原因正在於不用法於大族,而用之於小民:“夫過惡暴著於天下,而罰不傷其毫毛;鹵莽於公卿之間,而纖悉於州縣小吏。用法如此宜其天下之不心服也。在此文中,蘇軾還對“刑不上大夫”做了一番符合其“君臣互信”政治觀的解釋:
方今法令至繁,觀其所以提防之具,一舉足且入其中,而大吏犯之,不至於可畏,其故何也?天下之議者曰:“古者之制,‘刑不上大夫’,大臣不可以法加也。”嗟夫,“刑不上大夫”者,豈曰大夫以上有罪而不刑歟?古之人君,責其公卿大臣至重,而待其士庶人至輕也。責之至重,故其所以約束之者愈寬;待之至輕,故其所以提防之者甚密。夫所貴夫大臣者,惟不待約束,而後免於罪戾也。是故約束愈寬,而大臣益以畏法。何者?其心以爲人君之不我疑而不忍欺也。苟幸其不疑而犯法,則固已不容於誅矣。
蘇軾認爲,“刑不上大夫”並非是指公卿大夫有罪而不獲刑,而是説古之公卿大夫皆爲天子心腹之交,被委以重任,雖然外在的約束寬,但其内在的道德約束極嚴,故而“益以畏法”;而一旦有恃人君之信而犯法者,“固已不容於誅”,更勿論訊鞫鞭笞之刑。在蘇軾看來,其生活之世屢屢有“大吏犯法”的現象,其原因在於法制網路繁密有過,但君臣之義交薄,爲臣者缺少内在的道德約束。
二是任法太過導致冗官積貧。在《策别課百官二》中,蘇軾描述了當時的冗官現象:“國家自近歲以來,吏多闋少,率一官而三人共之,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是一官而有二人者無事而食也。且其蒞官之日淺,而閒居之日長,以其蒞官之所得,而爲閑居仰給之資,是以貪吏常多而不可禁,此用人之大弊也。接下來蘇軾分析,造成此用人之弊的根源,在於任法太過。蘇軾認爲,當今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條例法規,以“資考”取人,這種做法勢必會造成有些投機取巧、坐等資制而並無真才實學者濫竽充數(“臣竊以爲今之患,正在於任法太過,是以爲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歲月必得”),從而導致整個官僚體系庸庸碌碌、難有作爲。他認爲,選吏不能單純依靠法制體系,當知人而任之。(www.xing528.com)
三是任法太過,導致君臣阻隔,小人爲奸。正如在《東坡易傳》中對君臣互信的强調一樣,在《策别課百官三》中蘇軾以“心與手”來比喻君臣之義:
今夫一人之身,有一心兩手而已。疾痛苛癢,動於百體之中,雖其甚微不足以爲患,而手隨至。夫手之至,豈其一一而聽之心哉,心之所以素愛其身者深,而手之所以素聽於心者熟,是故不待使令而卒然以自至。聖人之治天下,亦如此而已。百官之衆,四海之廣,使其關節脈理,相通爲一。叩之而必聞,觸之而必應。夫是以天下可使爲一身。
與此理想的君臣關係相反,蘇軾認爲其所生活之世因爲任法太過,“小人以法爲奸”,造成君臣阻隔,王化壅遏而不行:
今也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舉天下惟法之知。所欲排者,有小不如法,而可指以爲瑕。所欲與者,雖有所乖戾,而可借法以爲解。故小人以法爲奸。
面對這一現象,蘇軾再次强調:“欲去其弊也,莫如省事而勵精圖。省事莫如任人,勵精莫如自上率之。”
綜上所述,蘇軾在這三篇《策别》中,皆從用法太過的角度剖析當時社會的主要弊政。與其君臣互信的政治哲學觀念相呼應,蘇軾提出的消除弊政的良方是精簡法制、任人爲主,致力於以人情道德爲内在約束,治國如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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