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针对铜铁等金属商品实行严格的限制。洪武二十年(1387年)四月,“禁番使毋得以麻铁出境。仍命揭榜海上,使咸知之”[189]。明弘治十一年(1498年)令“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拿来处以极刑。”[190]再如:“正德十四年(1519年)春,广东置铁厂,以盐课提举司领之。禁私贩,如盐法。”[191]《大明律》中记载走私铁器等为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物货船车并入官。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192]在古代社会,中国向外输出铁等金属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军事安全问题。所以从统治稳定来考虑,历代政府在铜铁等金属出口政策上,都有严格限制,几乎不让出境,明朝也不例外。
明代对贡使、国王、王妃等人的赏赐物品中,黄金、白金(银)、铜钱及其他金属制品占有一定份额。对于与明朝关系密切的朝贡国,在金属制品的禁令下,回赐常常可以突破禁例,获得明廷额外赏赐,称“特赐”。获得这一殊荣的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等国国王。例如,洪武九年(1376年),琉球国王“察度遣其弟泰朝从浩来朝上表谢恩,并贡方物。命赐察度及泰朝从浩等罗绮、纱帛、袭衣、靴袜。浩因言其国俗,市易不贵纨绮,但贵磁器、铁釜等物。自是,赐予及市马多用磁器、铁釜云”[193]。成化十三年(1477年)十一月乙亥,朝鲜国王以朝廷禁外国市铜铁、弓角等物,奏言:“窃惟高皇帝时,尝赐小邦火药、火炮,待遇异于诸藩。”[194]最终,明廷以朝鲜奏乞恳切,每岁许买铜铁、弓角等物,但不许过多。
郑和下西洋是明成祖永乐帝苦心经营海外活动的结果,也是明代对外活动达到高峰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将明朝前期的朝贡贸易推向了顶点。在郑和下西洋时,宝船上也带有相当多的铁锅,用来赏赐各国。《明史》记载:“以陶器七万、铁器千件就其市马。”[195]《西洋番国志》卷首也载:“原下西洋官员买到磁器、铁锅、人情物件。”[196]铁器千件,每件以二十斤计,共重二万斤。
在走私贸易中,铁制产品如铁锅、铁针、铁线等成为重要的输出品,特别是铁锅输往日本、朝鲜、柬埔寨、缅甸、爪哇、琉球、吕宋(菲律宾)、交趾(今越南北部、中部)等东南亚国家,受到各国人民的欢迎。因为“铁制炊具不仅价格低廉而且更加清洁,它不像铜那样给食物染上异味”[197]。
1. 铁器出口日本(www.xing528.com)
郑若曾在他的《郑开阳杂著》中的《倭好》中记载:“(日本)水银,镀铜器之用,其价十倍中国。常因匮乏,每百斤价银三百两。针,女工之用,若不通番舶,而止通贡道,每一针价银七分……铁锅,彼国虽自有,而不大,大者至为难得。每一锅价银一两。”[198]有关铁针运往日本的记载还有:“嘉靖十八、十九、二十七年间,日本使臣周良也在苏州购买铁器。其中苏针一项,仅嘉靖十八年(1539年)十一月十一日即购苏针360本,十六日购1350本,又150本,十八日购5000本。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又遣人到针工之家商洽针的买卖。”[199]
葡萄牙人东来后,将手铳制作之法传到日本,日本很快兴起制作手铳之风。但手铳制作对铁的质量要求较高,而日本本土所产铁“脆不可作,可为刀不可作铳”[200],因此其所需铁多来自中国。明政府严禁钢铁出口,因此铁器主要以铁锅的形式流出海外。除由葡萄牙人从澳门将佛山等地铁锅运往日本外,潮州、惠州等地商人用船将铁锅运往日本等地,每个售价银一两[201]。
2. 铁器出口东南亚
《明史》载,沙瑶、呐哔啴,“皆与吕宋近……物产甚薄,华人商其地,所携仅磁器、锅釜之类。”[202]万历五年(1577年)三月,漳州海澄县商人陈宝松,舶载铜铁瓷器等商货,渡航于交趾、顺化地方[203]。同年,江西临川商人朱均旺亦把铁器运往交趾进行贸易,历史记载:“朱均旺系江西抚州临川县人,于万历二年在建宁府开铺生理,至万历丁丑二月,到海澄县地名八都港口贩卖布匹……铁、铜、磁器等货往交趾顺化地方。”[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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