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开埠后,对葡萄牙人只征收船税。广州地区的“交易会”,对番舶实行丈抽制,税收征银,至万历时期,开始增收出口税。月港地区税收体制又不同于澳门。
隆庆六年(1572年),罗青霄认为只对里甲农民征税导致百姓生活困苦,提议对月港商民征收商税。万历三年(1575年),福建巡抚刘尧诲始议定征收引税和陆饷。万历十七年(1589年),巡抚周寀复议定水饷、陆饷、加增饷税收则例。福建商税的征收原则是:“凡船出海,记籍姓名,官给批引,有货税货,无货税船,不许为寇。”[141]征收的税收种类有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
第一是征收引税。海商出发去海外贸易,首先得领取“船引”,引票又分贸易外国者和贸易国内省份者。明廷虽然允许商民出海贸易,但是对出海贸易船只的数量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就是通过船引发放数量来实现。万历十七年(1589年),福建巡抚周寀言:“漳州沿海居民,往贩诸番,大者勾引倭夷,窥伺沿海,小者勾引各番。今列为二款:一、定限船之法。查海禁原议给引以五十张为率,每国限船二三只。今照原禁,势所不能,宜为定限。……以后商船告票造船,应往某国者,海防官查明,数外不准打造。”[142]兵部复核后,把东西洋贸易的商船数量各定为44艘,一年限制为88艘。
随后,明廷更详细规定前往东西洋各国港口的船只数,准往东洋44艘,其中吕宋16只,屋同、沙瑶、玳瑁、宿务、文莱、南旺、大港、呐哔啴各2只,磨荛央、笔架山、密雁、中邦、以宁、麻里吕、米六合、高药、武运、福河仑、岸塘、吕蓬各1只。往西洋44艘,其中下港、暹罗、旧港、交趾各4只,柬埔寨、丁机宜、顺塔、占城各3只,马六甲、顺化各2只,大泥、乌丁礁林、新洲、哑齐、交留吧、思吉港、文林郎、彭亨、广南、吧哪、彭西、陆坤各1只。后来,引票又准增至110张。根据巡抚周寀提议,“将东西二洋番舶题定只数,岁限船八十八只,给引如之。后以引数有限,而私贩者多,增至一百十引矣”[143]。外加淡水、鸡笼、占城、交趾等处共117引。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又增加20引,达到137引。
引税的征收标准不同,如记:“凡贩东西二洋、鸡笼、淡水诸番,及广东高雷州、北港等处,商渔船引俱海防官为管给,每引纳税银多寡有差,名曰引税。东西二洋,每引纳税银三两。鸡笼、淡水及广东引纳税银一两。其后加增,东西洋税银六两,鸡笼、淡水税银二两。”[144]凡往东西洋者,每引税银三两增加至六两。万历十八年(1590年),革除渔船的引票,改由州县发放。每次请引以一百张为限,“革商渔文引,归沿海州县给发,惟番引仍旧。每请引百张为率,随告随给,尽即请继。原未定其地,而亦未定其船”[145]。出海时,市舶司会派人员登船查验引票,防止携带违禁物品出海。一切核验无误后,方许出海贸易。
崇祯年间,漳州贸易受海防形势和郑芝龙海上活动的影响而走向衰落,“洋舶之梗几无孑遗,饷额屡缩,自是不复给引”[146]。
第二是征收水饷,又称丈抽制,是按船舶的吨位进行征收的船税,“水饷者,以船之广狭为准,其饷出于船商”。[147]由于外商在抽分时不如实报告货物数量,经常偷漏税收,因此朝廷实行丈抽制,丈抽制是按船只的大小征收船税。
丈抽制实行累进税率,并非固定税率,清代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奏疏中提道:“粤东向有东西二洋诸国来往交易,系市舶提举司征收货税。明隆庆五年,以夷人报货奸欺,难于查验,改定丈抽之例,按船大小以为额税。西洋船定为九等,后因夷人屡请,量减抽三分。东洋船定为四等。”[148]征税标准为:“西洋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征饷银五两,每多一尺,加银五钱。东洋船颇小,量减西洋十分之三。陆饷胡椒、苏木等类,计值银一两者,征饷银二分。鸡笼、淡水名曰小番,地近船小,每船面阔一尺,征水饷银五钱,陆饷亦如东西二洋之例。”[149]根据黄启臣先生的研究[150],现将丈抽制税率列表如下:
明代丈抽制税率表(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据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的数字计算制作。
第三是征收陆饷。陆饷是进口税,征税对象为外国货物,包括香料、象牙、食品、药材、兽皮、藤木、金属原料及制品等。征税按进口货物的多寡或价值计算,征之于购买进口货物的铺商。万历三年(1575年),陆饷征收办法为:“以货多寡,计值征输,其饷出于铺商;又虑间有藏匿,禁船商无先起货,以铺商接买货物,应税之数给号票,令就船完饷,而后听其转运焉。”[151]万历十七年(1589年),因货物高下,时价不齐,进行厘正,有的按货物多寡征收从量税,有的按货物价值高低征收从价税,有的又按货物的上中下等则征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制定新的抽税则例,降低税率,减少税银。漳州府议东西洋税额2.7087万两有余,减银3687两,尚应征银2.34万两。
第四是加增饷。加增饷为对经营菲律宾生意的商船而设立的商舶税,因为中国商人去菲律宾贸易,回程货物少,除输入白银外,并无太多其他商货,这样就没法征收货物进口税,因此特别征收加增饷。史载:“加增饷者,东洋吕宋,地无他产,夷人悉用银钱易货,故归船自银钱外,无他携来,即有货亦无几。故商人回澳,征水陆二饷外,属吕宋船者,每船更追银百五十两,谓之加征。后诸商苦难,万历十八年,量减至百二十两。”[152]
月港还对大米等特别商品实行特别税制。因福建长期缺粮,大米主要靠进口和从广东输入,因此,福建对商人贩运外国大米回福建不征税,有些商人便只贩运大米,并且数量庞大,导致政府税收流失。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督饷馆对贩运大米的税收做规定,凡运米超50石者进行征税,50石以内不征税。据史载:
即今盘验数船,除货物外,每船载米,或二三百石,或五六百石。又有麻里吕船商陈华,满船载米,不由盘验,竟自发卖。问其税,则曰:“规则所不载也”。访其价,则又夷地之至贱也。
夫陆饷照货科算,船盈则货多,货多则饷足,今不载货而载米,米不征饷,不费而获厚利,孰肯载货而输饷乎?诚恐贪夫循利,后不载货而载米,国课日以亏也。查规则内,番米每石税银一分二厘,今此米独非番地来者乎?今后各商船内,有载米五十石者,准作食米免科。凡五十石外,或照番米规则,或量减科征,庶输纳惟均,而国饷亦少补也。[153]
月港开海时税收额较少,随着出海贸易的商船增多,税收大幅增长,尤其是在宦官执掌税收期间。史载:“看得海澄饷税,初仅三千,其后增益至万,又加倍之。迨中使专榷,始盈二万七千。近奉恩命减三分之一,议减三千。”[154]
月港税制对商民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税收征收体制,税收结构更加全面、合理,促进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月港征收货币税,实现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是关税制度的重大进步。月港税收存留漳州府,而非解送内府,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此外,月港税制的不足也显而易见。月港贸易的税务征收机构月港督饷馆隶属于漳州府而非福建布政司,督饷馆官员主要由漳州府或福建各府佐贰官轮流担任,税务征收官员品级低下,且并不是专岗专职,制度存在临时性和不规范性等特点。因月港官员为临时差遣,督饷官员往往依靠职权贪污税收,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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