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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税制改革及明代海上丝绸之路税收制度发展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6]面对上述征税诸多弊端,隆庆以后,澳门进行相应税制改革。[78]即船舶到澳门后,香山县令、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共同丈量船只大小,并进行征税。同时,是官员下澳征税,而不是葡萄牙船只进入广州贸易在广州进行征税。明后期,澳门地区税收制度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从抽分制变为丈抽制,不仅防止偷税漏税,增加政府收入,更促进明代税收制度日益发展。

澳门税制改革及明代海上丝绸之路税收制度发展

对居住于澳门的葡商,明朝政府依正德十二年(1517年)定例,对葡商抽税,比例为十分抽二。

(澳门)外环大海,接于牂牁,曰石硖海,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贡,附至货物,照例抽盘,其余蕃商私赉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焉。其通事多漳、泉、宁、绍及东莞、新会人为之,椎髻环耳,效蕃衣服声音。每年夏秋间,夷舶乘风而至,往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余艘,或又倍增焉。[72]

澳门开埠之后,前来澳门的外国船只也迅速增加,每年夏秋间,外船乘风而至,之前只有二三艘,此后猛增至二十余艘。

外国商人贸易船只到澳门后,先由守澳官进行检查,然后由守澳官报给海道副使,再由海道副使派官员进行抽分,外商货物没有经过抽分是不能进行发卖的。如:“近日闽浙有倭寇之扰,海防峻密,凡番夷市易皆趋广州。番船到岸,非经抽分,不得发卖,而抽分经抚巡海道行移委官。”[73]海道副使负责澳门市舶抽分,但是却驻扎在广州,市舶贸易船只到澳门后,海道副使派员下澳进行抽分,番舶停泊澳门等待抽分时间较长,招致外商很大不满,如记:“凡番舶抵澳,必一二月,官府乃为盘验抽分,番奴坐困,不得以货易粟,每厚贿执事,以捄饥饿,利归积猾,而夷人怨苦矣。”[74]长达一两个月的等待,期间又不得从事交易,许多外商甚至食物也无法交换到,面临饿死的境况。为逃避抽分和漫长的等待,外商往往在抽分官抽分之前,先将大部分贵重货物私卖,留存小部分货物等待抽分,如此则严重损害了明朝抽分的利益。

番船到岸,非经抽分,不得发卖。而抽分经抚巡海道行移委官,动逾两月,番人若必俟抽分乃得易货,则饿死久矣。故令严则激变之祸生,令宽则接济之奸长。近来多失之宽,恐侮敌玩寇,闽浙之祸将中于广州也。[75]

为防止外商偷税逃税,霍与瑕建议番舶来澳之前,先选派廉洁干练的抽分官去澳门等候,番舶一到,立即抽分,不给番商私卖货物留时间。同时,提前给予中国商人澳票,让中国商人同抽分官一同前往澳门,买卖完毕即让中国商人离开澳门,毋得逗留。如记:

大约番舶每岁乘南风而来,七八月到澳,此其常也。当道诚能于五月间先委定广州廉能官员,遇夷船一到,即刻赴澳抽分,不许时刻违限,务使番船到港,不俟申覆都台,而抽分之官已定。番货在船,未及交通私贩,而抽分之事已完,所谓迅雷不及掩耳。此当预者一也。于六月间,先责令广州府出告示,召告给澳票商人,一一先行给与,候抽分官下澳,各商亲身同往,毋得留难,以设该房贿穽。此当预者二也。抽分早则利多入官,澳票先则人皆官货,私通接济之弊,不禁而自止矣。上益国课,下芟民奸,默锡苍生之福,潜消未形之祸,莫切于此。[76](www.xing528.com)

面对上述征税诸多弊端,隆庆以后,澳门进行相应税制改革。首先,为防止抽分官员的贪污,丈抽时须由香山县令、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共同征税,官员互相监督和牵制。“澳门番舶,外国宝贝山积,皆县官司其榷课。”[77]万历《广东通志》记载:“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还贮布政司库变卖,或备折俸之用,余听贸易。隆庆间,始议抽银,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验。”[78]船舶到澳门后,香山县令、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共同丈量船只大小,并进行征税。

其次,隆庆五年(1571年),将抽分制改为丈抽制,税收从征收实物改为征收白银。《粤海关志》记载:“隆庆五年,以夷人报货奸欺,难于查验,改定丈抽之例。”[79]其征税程序为“每年洋船到澳,该管澳官员报香山县,通详布政司并海道俱批,市舶司会同香山县诣船丈抽,照例算饷,详报司、道,批回该司照征饷银。各夷办纳饷银,驾船来省,经香山县盘明造册,报道及开报该司,照数收完饷银存库。”[80]其中明确记录当时征税办法为丈抽制,且税费支付方式为白银。同时,是官员下澳征税,而不是葡萄牙船只进入广州贸易在广州进行征税。征税是“洋船到澳”时征收,可判断应为进口税,并未记载要征收出口税。丈抽制的具体办法为根据船舶载货量:

每一舶从首尾两艕丈过,阔若干,长若干,验其舶中积载出水若干,谓之水号,即时命工将艕刻定,估其舶中载货重若干,计货若干,该纳银若干,验估已定,即封籍其数,上海道,转闻督抚,待报征收。如刻记后水号微有不同,即为走匿,仍再勘验船号出水分寸又若干,定估走匿货物若干,赔补若干,补征税银,仍治以罪。号估税完后,贸易听其便,计每年税银约四万余两备饷。[81]

番舶到澳门后,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知县共同丈量船只大小,标记船只吃水深度,根据船只吃水深度来估计船载货重量,计算出应纳税额。估验完毕,将税额报送督抚。估验后若船只吃水深度有变化,即判定船只有走匿货物,不仅要补交税费,还要被治罪。征税标准是根据船只大小和吃水深度来收税,税收类型为船税。

但外国商人往往贿赂抽分官,致使抽分官隐瞒税额,造成明朝税收流失。据葡萄牙人记,“载运货物进入的各类船只,按船只大小交税(五百或六百坎迪尔[candis]的帕塔索船[patachos]交五百或六百澳门元)。不过丈量船只的时候可以向丈量者行贿,使他高抬贵手,这样[中国]国王的收入就会少得多,因为丈量员们关心自己的收入甚于关心他们国王的收益;另外,他们并不注意船上载运什么货物。”[82]汤开建先生认为,为解决丈抽制的弊端,明政府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起,开始实行定额税银制[83]。明后期,澳门地区税收制度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从抽分制变为丈抽制,不仅防止偷税漏税,增加政府收入,更促进明代税收制度日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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