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初年,海外朝贡诸国所带私货不管抽分与否,都由官方进行“给价收买”,即所谓“博买”。明太祖曾言:“其诸番国及四夷土官朝贡……若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以偿之,仍除其税。”[41]“官抽六分”就是由官方抽出货物中的百分之六十并给价收购。
明王朝对朝贡所带私货往往免予抽分而直接进行“博买”,如广东市舶司,“暹罗国使臣人等进到贡物,例不抽分,给予价钞;占城国贡物给价;三佛齐正贡外,附贡货物皆给价,其余货物许令贸易;苏门答剌正贡外,使臣人等自进物俱给价;锡兰山使臣人等自进贡俱给价”[42];浙江市舶司,“日本国王有附进物及使臣自进物,俱例应给值。”[43]福建市舶司,“凡进苏木、胡椒、香蜡、药材等物万数以上者,船至福建、广东等处,所在布政司随即会同馆都司、按察司官,检视货物,封船完密听候。现将番使附送起京,呈报数目。除国王进贡外,番使人伴附搭买卖货物,官给价钞收买。”[44]
当然,减免抽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抽分,朝廷有时先对朝贡所带私货进行征税,然后再进行博买。正德年间,广东御史高公韶言:“旧例,岭南诸番入贡,其所附货物,官税其半,余偿之直;其不以贡来者,不许贸易,与之交通者罪至死。后以中人镇守,利其入,稍驰其禁。”[45]
此外,明代对朝贡所带私货并非全部博买,有时只是收购其中的部分货物,其余货物由商人自行交易。《殊域周咨录》载:“赏赐使臣及通事总管客人蕃伴衣服、纻丝、绢布、靴、袜、履、金银、纱帽诸物有差,诏定其例,使臣人等进到物货俱免抽分,给与价钞,给赏毕日,许于会同馆开市,除书籍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锻并一应违禁之物不许收买,其余听贸易。二次使臣筵宴,回至广东,布政司复宴。”[46]朝贡使团所带私货进行抽分,并于北京觐见皇帝后,朝廷允许贡使将私货在会同馆开市贸易三五天,同时购买所需货品再回国进行贸易。但是,书籍等违禁货物一律不准购买。此外,朝贡所带私货还可在市舶司港口及沿途主要驿站进行贸易。(www.xing528.com)
朝廷对私货进行博买就涉及货物定价问题,关于定价标准,史籍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由于明廷在朝贡贸易中秉持“厚往薄来”的原则,所有对私货的给价往往较高,《明英宗实录》记载,朝廷收购日本朝贡使团所带私货时“计其贡物时直甚廉,给之太厚。虽厚往薄来,然民间贡纳有限。况今北虏及各处进贡者众,正宜樽节财用”[47]。可见朝廷对私货是高价收购的,对朝贡国而言获利颇丰。例如,一把日本刀在日本值八百文至一千文,明朝政府给价五千文,差价为五倍[48]。同时,朝贡国把海外珍奇当奢侈品运到中国以高价出售,然后购买中国普通商品回国销售,其间可赚取高额利润。由于私货获利甚高,海外诸国朝贡使团于是就增加“私货”,有时带来的私货往往是贡品的数十倍,给明王朝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
因博买是一种官方垄断的海外贸易,有时也能给朝廷带来利润。例如,宣德八年(1430年),日本朝贡带来苏木,官方给价每斤钞一贯,而支付给京师文武官员充作俸禄时定价每斤五十贯,获利五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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