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灵山县社会保障体系得到建立并逐步完善。1986年,成立灵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管理全县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工作。1987年,灵山县开始设立“失业救济基金”。1988年,全县参加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有105个。1990年,全县有1880名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所按月足额拨给离退休费。1993年,全县共收缴养老保险基金543.16万元,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收缴达93.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有3516人。有2456名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退休费446.4万元。1994年,灵山县失业保险所成立,当年发放失业保险金4.54万元。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灵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2月,全县19个镇均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
到1995年,灵山县社会保险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全县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4万人,征收保险费1140万元,支付养老金866万元;参加失业保险1.18万人,收缴保险金51万元;参加工伤保险1.05万人,征收保险费30万元;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1.05万人,征收保险费37万元。1996年7月1日起,灵山县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7年,全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计发养老金,同时进行合作医疗制度改革。1999年,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2000年,所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金全部由银行代发。200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执行,全县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干部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4年,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扩大到县内各类企业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2005年,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2.31万人,征收保险费2979万元,支付养老金3830万元;失业保险参保2.24万人,征收保险费326万元,支付保险金319万元;工伤保险参保1.09万人,征收保险费36万元,支付保险金10万元;生育保险参保9356人,缴交保险金3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035万元,支出891万元。(www.xing528.com)
2006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全县社会救助、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是年,灵山县荣获“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称号。2007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金680.52万元,受益群众5.19万人;发放五保供养金970万元,受益群众1.01万人;共有80.08万人参加了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18.56万人获得医疗报销补助3795.7万元。2008年,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增加到112万人,获得补偿22.8万人次,补助金7511万元,灵山县荣获“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2010年,全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达19.75万人次,征缴保险费1.44亿元。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2万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4118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列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1年,灵山县被列为全区第三批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和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全县18个镇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保险费征缴均超额完成任务并且比上年增长。2012年,18个镇全部建有敬老院,74%的行政村建有五保村,全年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生活补助1.57亿元,实现了应保尽保。是年,县人民政府出台《灵山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稳妥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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