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粮油购销工作,根据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收购政策。1953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在全国施行,中共灵山县委、县人民政府即抽调大批机关干部进驻各区乡,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把任务分配到户,发动群众送粮进仓。当年实收粮食4.53万吨(原粮,下同)。1954年,食油开始派购,由粮所经营,农民榨油除油麸和自食油外,其余按派购任务卖给国家。完成派购任务后,还有余油的可以上市。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按粮田肥瘦、好坏、正常年景评定单位面积产量,扣除公粮、种子、饲料、口粮外,余下部分按比例定购粮食任务。另外,对农村的各类缺粮户实行定量销售,每年核定一次,何时缺粮,何时供应。1958年,进行大购大销,当年粮食总产18.3万吨,比1957年只增产0.48万吨,而征购粮4.81万吨,比1957年3.37万吨增加1.44万吨。1959年,粮食产量比1958年减少4.60万吨,而征购粮还高达4.54万吨,比1957年多1.17万吨,群众口粮只有6.17万吨(包括种子、饲料),购了过头粮,国家返销1.5万吨。当年全县农业人口49万,每人平均有粮150公斤左右,除种子饲料外,每人每月平均10多公斤,口粮过低,杂粮代替,有的群众以青菜叶、“黄狗头”等充饥。为渡难关,国家采取减少征购粮任务,以增加农民口粮,当年征购2.64万吨,比1957年减少1.90万吨。农民口粮每人增加40~50公斤。1965年10月至1967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生产队定出粮食征购基数。粮食增产,国家通过加价议价和奖励的办法,适当增购一部分粮食,但基数不增加,灾年基数酌减。1966年,征购、加议价粮共收4.08万吨,其中加议价粮0.35万吨,征购、加议价粮占当年粮食总产20.72万吨的19.69%。1971年8月,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合理调整粮食负担,在粮食增产基础上,国家征购数量适当增加,集体储备逐步增多。同时,为调动农民出售余粮的积极性,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加议价幅度由过去的15%提高到30%,社员生活有所改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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