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移民依据
(1)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3)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4)电力工业部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水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
(6)广东省及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办法等。
(7)东改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占地补偿及搬迁安置方案。
(8)东莞市国土局编制的东改工程征地移民实施规划。
(9)征地移民监理单位与总指挥部签订的监理合同、总指挥部同意的监理规划以及总指挥部发布的有关文件。
2.征地移民监理的原则
(1)依法监理的原则。监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征地移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国家、总指挥部和移民三方的关系,依法维护国家、总指挥部和移民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2)科学原则。征地移民监理活动中,要坚持科学的态度、敬业的精神、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履行监理单位和监理成员的职责。
(3)客观、公正的原则。监理单位作为总指挥部与移民之间独立的第三方,按照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坚持实事求是的客观原则,对移民在搬迁安置和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予以研究、对移民提出的正当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提出落实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4)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征地移民监理涉及执行国家政策,协调总指挥部、移民实施部门、移民等方面的关系,兼有技术性、社会性、综合性等许多工作,为此在组织、控制、协调、服务、监督中要形成相互统一的整体。在控制中协调、在协调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3.征地移民监理的工作制度
征地移民监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1)根据移民监理合同及具体情况,制定征地移民监理规划和实施工作办法。
(2)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征地移民资金支付使用管理办法。
(3)根据征地移民规划实际要求,制定征地移民质量评审和验收办法。
(4)根据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变更程序和管理办法。
(5)建立征地移民监理单位与总指挥部和实施部门的联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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