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改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原则如下:《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应变更工作的项目,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如实际完成工程量减少或超过合同工程量25%的项目变更单价,仍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目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都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和施工进度的变化。监理机构一旦签发了工程变更指示,就意味着对工程设计或原项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导致这种变更的原因是由施工单位引起的,则合同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和工期影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合同变更是由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或监理机构提出的,工程费用变化或施工单位的损失,则应由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东改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原则如下: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应变更工作的项目,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如实际完成工程量减少或超过合同工程量25%的项目变更单价,仍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www.xing528.com)
(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以国家水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有关材料限价条款或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东莞市建设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为基础,由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和合价。
(4)如协商不成,由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暂定一个他认为合适的价格作为支付的依据,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及监理,此决定不影响承包方要求解决合同中争端的权力。
(5)若变更引起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机构应与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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