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表现的基本要素由形态、色彩、肌理等因素构成。
(一)形态
通常指某种特定的外形,是物体在空间中所占的轮廓。自然界中一切物体均具备形态特征。造型因素中的形态概念则不仅指设计物的外形,还包括物的内在结构,是设计物的内外要素的统一的综合体。构成形态的基本形式有点、线、面、体等。
形态可分为具象形态和抽象形态两种类型。具象形态泛指自然界中实际存在的各种形态,是人们可以凭借感官和知觉经验直接接触和感知的,因此,它又称为现实形态。抽象形态包括几何抽象形,有机抽象形和偶发抽象形,是经过人为的思考、凝练而成,具有很强的人工成分。所以抽象形态又称作纯粹形态和理念形态。
通过点、线、面、体构成的具象或抽象形态的创造,离不开不同的材料和技术手段,材料表面的肌理和质感以及技术工艺所造成的质量效果,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形态的差异和传达的视觉感受。如动物、植物等具象形态所形成的亲切、自然的传达信息,通过木材天然的肌理效果和手工加工工艺的朴拙、柔和,会给人一种浑然天成的亲切生动的感受;正方体和直线构成的几何抽象形态与金属材料光洁、秩序,能够传达出设计物冷静、理性的视觉印象;而多种形态、材料和加工技术的协调组合,则会给人一种丰富的综合的联想;所以说,设计物的形态创造是运用变化与统一、韵律与节奏、主从与呼应、过渡与均衡、对比与协调、比例与尺度、比拟与联想等多种造型手法,以达到视觉信息传达目的的过程。
由体现设计物在结构和品质的功能形态向传达具有丰富视觉感受的审美形态进行有效转化,是设计的形态创造的本质,也是提高设计物审美价值的重要手段。在保证了一定的功能效用的基础上,形态自身的构成因素以及材料和加工技术广泛的可选择余地和组合自由度,使这种转化成为可能。
(二)色彩
色彩在人的生理和心理上所起到的作用,使它成为传达设计物信息的重要形式因素。对色彩的物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为色彩在设计中的运用提供了科学的参照体系。人们凭借光识别物体的形状和色彩,没有光便没有色彩感觉。许多物体在有选择地吸收、反射、透射色光的时候,由于物体的物理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色彩。千变万化,丰富多样的色彩分为两大类,即无彩色系和有彩色系。无彩色系是指白色、黑色和由白和黑调和而成的不同程度的灰色。有彩色系是指红、橙、黄、绿、青、蓝、紫等颜色,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色相、彩度和明度。在色彩学中,它们称为色彩的三大要素。将这三大要素进行科学的秩序整理、排列分类、系统组合,便形成了色彩体系,分为蒙塞尔色系和奧斯特瓦德色系。
蒙塞尔色系是根据美国教师和色彩学家A.H.蒙塞尔提出的颜色排列方案标色的方法。1915年,美国出版了《蒙塞尔颜色图谱》。1929年和1943年,又分别经美国国家标准局和美国光学会修订出版《蒙塞尔颜色图册》,成为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颜色分类和标定方法。最新版本的颜色图册包括有光泽色样和无光泽色样两套样品,有光泽色样有1600片,无光泽色样约有1325片。随着新颜料的不断出现,这两组色样的数目仍在不断增加。蒙塞尔色系是由色相(H)、明度(V)、Mun彩度(C)构成的球形体系,中心轴无彩色系从白—黑分为11个等级,色相环主要由10个色相组成,红(R)、黄(Y)、绿(G)、蓝(B)、紫(P),以及黄红(YR)、绿黄(GY)、蓝绿(BG)、紫蓝(PB)和红紫(RP),每一主要色相又分为10个等级分别标以从1—10的数字,形成100个色相。彩度表示色彩离中性灰色的程度,离中心轴越远,彩度值越大。
奥斯特瓦德色系是德国化学家奥斯特瓦德于1920年所创。奥氏色系呈双锥体形。这种双锥体由两个具有共同底面和同一个竖直中心轴的相同的锥体构成。奥氏色系的色相环由24个色相组成,色相环的直径两端的色相互为补色,以黄(Y)、橙(O)、红(R)、紫(P)、青紫(BP)、青(B)、绿(G)、黄绿(YG)为8个主色,各主色再分三等份,组成24色相环,并用1—24的数字表示。每个色都具有色相号、含白量/含黑量。如8ga表示,8号色(红色)g含白量由表查得是22,a是含黑量为11,结论是浅红色。(www.xing528.com)
色系相当于一本“配色词典”,能够为设计师提供几乎全部的色彩体系,由于色彩在色系中是按照一定的秩序排列、组织,因此,它还可以帮助设计师在使用和管理中提高效率,当然,色系只提供了色彩物理性质的研究结果,真正运用到实际设计中,还需要考虑到色彩的生理和心理作用。[10]
所有的色彩感觉都是建立在人的视觉感官的生理基础上的。人在接受色彩刺激时会产生丰富的生理和心理反应,生理反应中以色彩、错觉和幻觉最为突出。如色彩的膨胀、收缩感,由于各种不同波长的光,通过眼晶体,聚焦点并不完全在一个平面上,因此视网膜上的影像清晰度就有明显的差别,长波长的暖色影像似乎焦距不准、有扩散性,而短波长的冷色影像具有收缩性,比较清晰,所以,相等面积的三种颜色,往往由于波长不同,在人的视觉感受中呈现出面积不等的错觉现象。另外,色彩的前进、后退感,同时对产生的互相排斥现象以及视觉后像等生理反应,都是设计师应当考虑的色彩设计内容。
色彩心理是对客观色彩的主观心理发应。人在接受色彩刺激时,大脑也会产生相应的心理活动。不同年龄、民族、性格、气质的人对于色彩有着不同的心理发应。其中个体的差异、群体共同的色彩感情以及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都成为影响色彩表现的决定性内容。
在对物的造型设计过程中,色彩不仅能够通过具体的色相、明度、彩度等因素有效传达物的品格和性质,而且可以利用色彩心理、色彩感情创造丰富的联想,为设计物的认知功能和审美功能的体现提供帮助。
(三)肌理
肌理是表达人对具象的表面纹理特征的感受。一般认为,肌理与质感是同义词。对于设计的形式因素来说,当肌理与质感相联系时,它一方面是作为材料的表现形式而被人们所感受;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通过先进的工艺手法,所创造的新的肌理形态。不同的材质,不同的工艺手法可以产生各种不同的肌理效果,并能创造出丰富的外在造型形式。材料是设计物的物质载体。由于材料的性质不同,肌理呈现出自然形态和人工形态两种类型。
自然形态的肌理来自自然材料的表面形态。木材、石材等天然材料的纹理质地,给人以大自然的亲和美感。人工形态的肌理通过机器的加工产生,塑料、合成金属、人造皮革等或粗糙,或光滑的丰富的肌理效果,具有精密、理性、稳定的心理感觉。随着现代材料科学的发达,人为地再生肌理设计,将自然形态与人工形态有机结合起来,以人工的方式实现肌理效果的自然形式,从而满足现代设计的经济性、多样性要求,满足人们对于自然的心理需求。
肌理的产生离不开加工技术的作用,不同手段的加工方法可以得到不同的肌理效果。铝合金材料,如果采用铸造工艺可以得到点状纹理,刨削能形成直线束纹理,镟削可以产生螺旋纹理,喷砂工艺则能够形成雾状纹理……因此适当的材料选择与适当的加工手法的运用,对于设计物肌理的表现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外在肌理的设计与形态、色彩设计一样,需要把握设计物的内在品质和功能因素,需要体现实用功能、认知功能和审美功能的不同意义,使肌理的拼接组合、工艺特征能够充分满足人的视觉、触觉感受和心理要求,从而提高设计物的外在质量和审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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