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以下要点也适用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1.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2.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的设备、电器、线路及相应的保护装置等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的要求。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特别是易产生高热的设备,应与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www.xing528.com)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3.用气管理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②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③气瓶与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⑤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⑥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⑦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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